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履行情况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公示期限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经营场所 |
舒城县韦氏手擀面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34HK1E | 华得玲 | 舒市监处罚〔2022〕137号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 |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200元 |
0.020000 | 2022-5-6 | 2022-5-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韦氏手擀面店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
城关镇 |
舒城县李俊餐饮饭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LHJHR4A | 李俊 | 舒市监处罚〔2022〕13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 2022-5-6 | 2022-5-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李俊餐饮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 城关镇 | |
舒城县城关镇小赵酸菜鱼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D3NY82 | 赵侠 | 舒市监处罚〔2022〕13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 2022-5-6 | 2022-5-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城关镇小赵酸菜鱼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 城关镇 | |
舒城县城关华兴酒楼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0618T | 夏华 | 舒市监处罚〔2022〕13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 2022-5-6 | 2022-5-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城关华兴酒楼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 城关镇 | |
舒城县城关镇老薛土菜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BHX54 | 薛席 | 舒市监处罚〔2022〕13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 2022-5-6 | 2022-5-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城关镇老薛土菜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 城关镇 | |
舒城天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NRY4U24 | 叶贵东 | 舒市监处罚 〔2022〕149号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2022年4月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舒城天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展疫情防控措施督查,发现其销售的部分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同日立案进行调查。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2-5-5 | 2023-5-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天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河棚镇 |
舒城天健药店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NNWTN7M | 秦复洋 | 舒市监处罚 〔2022〕148号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2022年4月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舒城天健药店有限公司开展疫情防控措施督查,发现其销售的部分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同日立案进行调查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2-5-5 | 2023-5-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天健药店有限公司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汤池镇 |
舒城县河棚镇红伟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M5DLXW | 沈红伟 | 舒市监处罚 〔2022〕1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 2022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沈红伟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正在经营的1箱(24罐)“雪花”清爽啤酒生产日期有涂改痕迹,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加贴封条并拍照取证。同日立案进行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 |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啤酒1箱; 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2022-5-5 | 2023-5-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沈红伟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河棚镇 |
舒城县汤池镇青松土特产门市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J2JY6C | 彭青松 | 舒市监处罚 〔2022〕13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 2022年4月14日,本局接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彭青松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金盆村土特产店铺经销的茶叶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同日立案进行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2-5-5 | 2023-5-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彭青松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汤池镇 |
舒城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NQCYW45 | 章巧云 | 舒市监处罚【2022】132号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伍佰元整)罚款 | 0.050000 | 2022-4-29 | 2023-4-2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千人桥镇 |
舒城县阙店乡杜店学生文体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TX5M26 | 陈存柱 | 舒市监罚〔2022〕12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抽奖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 责令停止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 | 2022-4-15 | 2022-4-1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陈存柱涉嫌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案 | 阙店乡 | |
舒城县阙店乡玉娟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6CN8M | 杜显东 | 舒市监罚〔2022〕12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抽奖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 责令停止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 | 2022-4-15 | 2022-4-1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杜显东涉嫌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案 | 阙店乡 | |
方华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QGP3G | 方华 | 舒市监罚〔2022〕1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抽奖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 责令停止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 | 2022-4-15 | 2022-4-1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方华涉嫌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案 | 阙店乡 | |
舒城县十安奶茶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1TPE0P | 汪奇 | 舒市监处罚〔2022〕15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 | 罚款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罚款800.00元。 |
0.080000 | 2022-5-9 | 2022-5-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十安奶茶店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茶西西奶茶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RE4A0J | 李加香 | 舒市监处罚〔2022〕1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 | 罚款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罚款8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开具《安徽 |
0.080000 | 2022-5-9 | 2022-5-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城关镇茶西西奶茶店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华玲餐饮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RTY0Y43 | 夏旭东 | 舒市监处罚〔2022〕14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及无证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 | 罚款 | 1、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无证经营:罚款1000.00元。 |
0.100000 | 2022-5-9 | 2022-5-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城关华玲餐饮店使用 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及无证经营案 |
城关镇 |
舒城县杭埠小七百货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LWTLE2Q | 戈家莲 | 舒市监罚[2022]162号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2-5-16 | 2023-5-1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杭埠小七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杭埠镇 |
舒城县柏林乡秦家桥丁娟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52290P | 丁娟 | 舒市监处罚【2022】15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010000 | 2022-5-12 | 2023-5-1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丁娟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柏林乡 |
舒城县柏林乡便民小卖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9PU695 | 谈叶春 | 舒市监处罚【2021】1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1000元。 | 0.010000 | 2022-5-12 | 2023-5-1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谈叶春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柏林乡 |
舒城县李玉麻辣烫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X5NQ05 | 李玉 | 舒市监处罚〔2022〕16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经营标签标 识不符合规定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 | 罚款 | (一)、没收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二)、罚款800.00元。 |
0.080000 | 2022-5-20 | 2022-5-2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李玉麻辣烫店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 城关镇 |
边小荣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J5565 | 边小荣 | 舒市监处罚〔2022〕189号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2022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张母桥镇陡河村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边小荣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部未设保健食品销售专区,将保健食品红牛等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与警告。 | 0.000000 | 2022-5-24 | 2023-5-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边小荣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张母桥镇 |
夏应红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M1533 | 夏应红 | 舒市监处罚〔2022〕188号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2022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棠树乡云雾村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夏应红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部未设保健食品销售专区,将保健食品红牛等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与警告。 | 0.000000 | 2022-5-24 | 2023-5-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夏应红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张母桥镇 |
周家柱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90L8D | 周家柱 | 舒市监处罚〔2022〕187号 | 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事直接入口食品销售案 | 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其中包含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自2022年3月后,没有办理新的从业人员健康证,不能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 | 警告 | 给予当事人警告 | 0.000000 | 2022-5-24 | 2023-5-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周家柱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事直接入口食品销售案 | 张母桥镇 |
周家存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3B56J | 周家存 | 舒市监处罚〔2022〕186号 | 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事直接入口食品销售案 | 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其中包含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自2022年3月后,没有办理新的从业人员健康证,不能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 | 警告 | 给予当事人警告 | 0.000000 | 2022-5-24 | 2023-5-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周家存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事直接入口食品销售案 | 张母桥镇 |
舒城县柏林乡王守平门市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HGB4L | 王守平 | 舒市监处罚【2022】16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010000 | 2022-5-23 | 2023-5-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王守平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柏林乡 |
舒城县康惠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NU8Y11A | 陈斌 | 舒市监罚[2022]195号 |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五条 |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2022-5-27 | 2023-5-2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康惠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 杭埠镇 | |
舒城县杭埠镇佰旦酒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0H932 | 左申立 | 舒市监罚[2022]196号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2022-5-27 | 2023-5-2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杭埠镇佰旦酒家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杭埠镇 | |
舒城县杭埠杭东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94T65R | 王友平 | 舒市监罚[2022]197号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2022-5-27 | 2023-5-2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杭埠杭东超市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杭埠镇 | |
舒城县志祥日杂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1DNR28 | 曾志祥 | 舒市监罚[2022]19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8条第1 项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22元 | 0.112200 | 2022-5-27 | 2023-5-2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志祥日杂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 杭埠镇 |
舒城县杭埠中睿百货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1Q4Q7D | 张议 | 舒市监罚[2022]20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8条第2 项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400元 | 0.340000 | 2022-5-27 | 2023-5-2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杭埠中睿百货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 杭埠镇 |
舒城县城关镇极客网吧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MXGPC1L | 胡书凤 | 舒市监处罚〔2022〕19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 罚款 | 1、责令你户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966元。 |
0.096000 | 2022-5-27 | 2022-5-2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城关镇极客网吧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 城关镇 |
舒城县春秋乡深冲华盖云雾茶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W14UXA | 束庆贵 | 舒市监罚〔2022〕178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 | 罚款 | 1、没收过期的4瓶“味相逢”牌白胡椒粉、14袋“康师傅”牌老坛酸菜牛肉面、5瓶“勇闯天涯”牌雪花啤酒; 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2-5-23 | 2022-5-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束庆贵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春秋乡 |
舒城县春秋乡庆宝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TD7E4P | 束庆宝 | 舒市监罚〔2022〕177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 | 罚款 | 1、没收过期的2.5公斤巢凤牌兰花豆、4袋国先牌榨菜; 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2-5-23 | 2022-5-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束庆宝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春秋乡 |
舒城县春秋乡传明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G579A | 束传明 | 舒市监罚〔2022〕174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 | 罚款 | 1、没收过期的14袋“金菜地”牌香干、0.8公斤番茄味饼干; 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2-5-23 | 2022-5-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束传明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春秋乡 |
舒城县春秋乡洪章伦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XEW7T | 洪章伦 | 舒市监罚〔2022〕175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 | 罚款 | 1、没收过期的6瓶“海天”牌红烧老抽、8瓶“统一”牌饮用水; 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2-5-23 | 2022-5-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洪章伦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春秋乡 |
舒城县春秋乡宝勤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T3U4L | 曹斌生 | 舒市监罚〔2022〕176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 | 罚款 | 1、没收过期的2瓶“爆椒鸡丁”酱、10盒“汤好喝”骨汤方便面; 2、罚款1000元, 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2-5-20 | 2022-5-2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曹斌生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春秋乡 |
舒城博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大药房连锁总店车站分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568959193N (1-1) | 汪诗萍 | 舒市监罚〔 2022〕173号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经查,投诉人刘婷婷通过微信给当事人发送了购买中药的“处方”购买中药,供其小孩服用,舒城博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大药房连锁总店车站分店工作人员按照投诉人刘婷婷提供的“处方”抓好了中药,并在药品包装袋内小纸条写有刘婷婷的名字,放在店内等她来取,但当天另一名同名同姓的“刘婷婷”也来抓了中药,并要求代煎,煎好后等其来取,同样在药品包装袋内小纸条写有刘婷婷的名字,由于该店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另一名同名同姓的“刘婷婷”煎好的中药拿给了投诉人,导致投诉人的孩子喝了半袋,舒城博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大药房连锁总店车站分店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及时告知刘婷婷,并将剩余的中药带回店内。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两份处方,投诉人刘婷婷的“处方”仅仅是在便笺上手写的中药名称及剂量,包含参须3g、麦冬6g,川贝6g等中药饮片,没有患者姓名、年龄、日期、医师签字等基本信息,不符合正规处方的基本要求,另一名刘婷婷的处方包含有黄芪10、桔梗6等中药饮片,处方日期、性别、年龄、处方医师等基本信息完善。由于疫情原因,经电话联系投诉人,投诉人刘婷婷与舒城博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大药房连锁总店车站分店达成口头和解。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 | 一、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二、罚款1000元整(人民币壹仟元整)。 | 0.100000 | 2022-5-31 | 2022-5-3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城关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