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执行情况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公示期限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经营场所 | 备注 |
舒城礼云药房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NT79D2K | 薛礼云 | 舒市监处罚〔2022〕211号 | 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 |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2日购进10盒桂龙咳喘宁片,截至2022年5月20日,库存9盒,实际销售1盒,未按规定要求购药人提供处方、留存处方,没有做到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000000 | 2022-6-6 | 2023-6-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礼云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 | 棠树乡 | ||||
舒城县阙店乡三湾村道兵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DKQ1W | 341523600021154 | 程道兵 | 舒市监罚〔2022〕225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 | 罚款 | 1、没收过期的10瓶“胡玉美”牌辣油椒酱、13袋“十里八香”牌调味料; 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2-6-10 | 2023-6-1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程道兵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阙店乡 | |||
舒城县春秋乡家门口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W16316 | 341523600016013 | 程乃树 | 舒市监罚〔2022〕223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 | 罚款 | 1、没收过期的4瓶“碟中香”牌红油豆瓣酱、6瓶“冰露”牌饮用水; 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2-6-10 | 2023-6-1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程乃树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春秋乡 | |||
舒城县春秋乡枫香树日杂门市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74KXM | 341523600068160 | 戴祥云 | 舒市监罚〔2022〕227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 | 罚款 | 1、没收过期的5袋“白象”牌香辣猪骨面、10袋“中国红”火锅底料; 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2-6-10 | 2023-6-1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戴祥云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春秋乡 | |||
舒城县春秋乡顺风便民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RF1QN39 | 341523600374706 | 潘中万 | 舒市监罚〔2022〕226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 | 罚款 | 1、没收过期的5盒“白象”牌红烧牛肉面、7袋重庆三五火锅底料; 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2-6-10 | 2023-6-1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潘中万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春秋乡 | |||
舒城县阙店乡向山村玉兰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T6U45 | 341523600183921 | 秦廷怀 | 舒市监罚〔2022〕224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 | 罚款 | 1、没收过期的5瓶“海天”牌辣黄豆酱、13瓶“三瑞”牌苏打水饮料、7瓶“海天”牌招牌拌饭酱; 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2-6-10 | 2023-6-1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秦廷怀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阙店乡 | |||
舒城幸福加药房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NTAU918 | 宋湘华 | 舒市监罚〔 2022〕100号 | 该案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现场检查组在该药房正常经营的场所内发现70支(20ML30支,5ML40支,合计购进货值77元)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涉嫌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现予以立案。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 | 1、责令改正,没收现库存的70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并处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 。 | 0.500000 | 2022-4-14 | 2022-4-14 | 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案 | 城关镇 | 迟报 | |||
徽盐连锁舒城张屋村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PYW85 | 341523600068063 | 张振生 | 舒市监处罚【2022】243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37】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 0.100000 | 2022-6-16 | 2023-6-1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张振生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千人桥镇 | |||
舒城县宏飞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WN1GA1A | 陈军 | 舒市监处罚237号 | 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 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39】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 0.200000 | 2022-6-16 | 2023-6-1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陈军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 千人桥镇 | ||||
舒城永根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NQPKX9N | 丁丛林 | 舒市监处罚【2022】171号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责令改正,没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并处罚款4000元。罚款合计:5000元(伍仟元整) | 0.500000 | 2022-6-20 | 2023-6-2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丁丛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 千人桥镇 | ||||
舒城县百神庙镇小王豆制品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A5J27D | 王坤 | 舒市监处罚【2022】236号 | 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 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39】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150元(贰仟壹佰伍拾元整) | 0.200000 | 0.015000 | 2022-6-20 | 2023-6-2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王坤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 千人桥镇 | |||
舒城县千人桥镇珍珍水果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0DXG0Q | 朱由珍 | 舒市监处罚【2022】210号 | 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 | 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元,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 0.100000 | 0.002100 | 2022-6-17 | 2023-6-1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朱由珍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 | 千人桥镇 | |||
舒城县杭埠镇美好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AY569 | 赵自春 | 舒市监处罚[2022]2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 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2022-6-13 | 2023-6-1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杭埠镇美好商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 杭埠镇 | ||||||
舒城县杭埠镇庆芝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RFKG81 | 束庆芝 | 舒市监处罚[2022]2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2022-6-13 | 2023-6-1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杭埠镇庆芝商店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杭埠镇 | ||||||
舒城县杭埠镇期应农资门市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5ARWXH | 赵期应 | 舒市监处罚[2022]228号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2022-6-13 | 2023-6-1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杭埠镇期应农资门市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 杭埠镇 | ||||||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HG4C34 | 何修东 | 舒市监处罚[2022]1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元,并减轻处罚罚款10000元。 | 1.000000 | 0.004800 | 2022-6-17 | 2023-6-1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杭埠镇 | |||
舒城县杭埠镇汇彩轩文具精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RCBQM6J | 胡娟 | 舒市监处罚[2022]232号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2-6-17 | 2023-6-1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杭埠镇汇彩轩文具精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杭埠镇 | ||||
舒城县杭埠镇韩太文麻辣汤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4MJD08 | 韩太文 | 舒市监处罚[2022]231号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2-6-17 | 2023-6-1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杭埠韩太文麻辣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案 | 杭埠镇 | ||||
舒城县杭埠云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8N9ECQ9R | 凌志云 | 舒市监处罚[2022]240号 |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五条 |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2022-6-17 | 2023-6-1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杭埠云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 杭埠镇 | ||||||
舒城县杭埠镇舒心酒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QM61W | 341523600145232 | 张焕斌 | 舒市监处罚[2022]2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2-6-23 | 2023-6-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杭埠镇舒心酒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 杭埠镇 | |||
舒城县万佛湖镇范店小林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77EXH | 张玲俐 | 舒市监处罚〔2022〕205号 |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倍硫磷项目检验结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倍硫磷项目检验结论不符合GB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过罚适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2-6-20 | 2022-6-2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一年 | 行政处罚 | 张玲俐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 万佛湖镇 | |||||
舒城县棠树乡华秀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LE82X | 李华秀 | 舒市监处罚〔2022〕255号 | 未保持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监督检查 | 2022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棠树乡路西村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贴于当事人门市部内的2021年度 “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已被撕毁。执法人员在完成检查后,在当事人店内张贴2022年度“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将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保存至下次检查,不得撕毁。2022年5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门市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本局于2022年3月25日留存的“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已被撕毁。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800元 | 0.080000 | 2022-6-27 | 2023-6-2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一年 | 行政处罚 | 李华秀未留存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棠树乡 | |||||
舒城县棠树乡红英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TYB6K | 阮红英 | 舒市监处罚〔2022〕254号 | 未保持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监督检查 | 2022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棠树乡路西村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贴于当事人门市部内的2021年度 “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已被撕毁。执法人员在完成检查后,在当事人店内张贴2022年度“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将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保存至下次检查,不得撕毁。2022年5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门市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本局于2022年3月25日留存的“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已被撕毁。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800元 | 0.080000 | 2022-6-27 | 2023-6-2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一年 | 行政处罚 | 阮红英未留存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棠树乡 | |||||
舒城县棠树乡云务门市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MCL9U | 王文成 | 舒市监处罚〔2022〕253号 | 未保持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监督检查 | 2022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棠树乡云雾村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王文成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我局于2022年2月8日留存的“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已被撕毁,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门市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没有张贴“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拒不改正。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800元 | 0.080000 | 2022-6-27 | 2023-6-2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一年 | 行政处罚 | 王文成未留存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棠树乡 | |||||
陈德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20741 | 陈德银 | 舒市监处罚〔2022〕252号 | 未保持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监督检查 | 2022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张母桥镇陡河村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陈德银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我局于2022年2月8日留存的“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已被撕毁,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门市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没有张贴“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拒不改正。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2-6-27 | 2023-6-2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一年 | 行政处罚 | 陈德银未留存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张母桥镇 | |||||
舒城县柏林乡石明门市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J1QK72 | 石明 | 舒市监处罚【2022】2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2-6-27 | 2023-6-2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一年 | 行政处罚 | 石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柏林乡 | |||||
舒城县城关镇威乐日化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JD06D | 王长芳 | 舒市监罚[2022]122号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经查,舒城县城关镇威乐日化经营部系由王长芳经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日用品、化妆品批发零售,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正常使用的货架上发现AHC面膜(金黄色包装)2盒等共计30个品种的化妆品,标签仅标注日文、英文等,未标注中文标签,是由当事人表妹要求其代卖的,目前尚未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338元,不足一万元。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 0.200000 | 2022-6-22 | 2023-6-22 | 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城关镇 | ||||
舒城县城关镇非常优选化妆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TWPJE5B | 许爱雪 | 舒市监罚〔 2022〕121号 | 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城关镇非常优选化妆品店检查时,在其正常经营的货架上发下有JMsolution面膜等7种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在售。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 | 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 0.200000 | 2022-6-21 | 2022-12-21 | 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一年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城关镇非常优选化妆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 城关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