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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舒城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5 10:21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六安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持续优化我县“四最”营商环境,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司法局根据市清单,形成《舒城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列入本清单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得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

    二、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责令改正的期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对于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四、本清单适用于舒城县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未列入本清单,但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附件:舒城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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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8


序号

事项清单

法律规定

不予处罚
适用情形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1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条规定,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

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发布(在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网络页面发布的须没有平台首页链接,在其他互联网媒介发布的须没有付费搜索链接)的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属首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
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号不突出的;
2.
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10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100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200次的;
3.
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基本未增加的。

4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5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6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7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二条规定,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8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修改)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9

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要求在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级、质量等内容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修订)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0

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以便于识别的字体、颜色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修订)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1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符合登记的条件,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12

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许可类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3

企业法人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4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5

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6

参加传销违法活动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参加传销且未参与组织策划、未发展新成员、积极配合调查。

17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在自有经营场所,利用门头牌匾、商品介绍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8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八十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销售后不再销售的。

19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存档备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条规定,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0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2

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开展半月维保时间间隔超过15天但不超过16天。

23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第三十一条规定,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4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修订)第七十条规定,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5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办理登记的。

26

公司变更住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27

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28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29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30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1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32

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33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4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35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第三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6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7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未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8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第六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9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第七条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0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修正)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41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十条规定,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2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六条规定,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44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5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6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7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8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9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0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
1.
电梯机房、底坑有灰尘;
2.
轿厢照明度不够;
3.
有证据证明维护保养单填写日期出现笔误。

51

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1.
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2.
在售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3.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4.
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小百货商品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52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十七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二)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四)不按照批准的收费主体、对象、方式、频次收费;(五)对明令取消、暂停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六)不使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七)违反规定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押金、赞助、捐赠等形式变相收费;(八)违反规定代收费用;(九)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
(一)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二)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三)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的;(四)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的;(五)不按照批准的收费主体、对象、方式、频次收费的;(六)对明令取消、暂停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七)不使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的;(八)违反规定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押金、赞助、捐赠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违反规定代收费用的。

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的。

53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非收费事项交由其他组织承担收取费用;(二)将应当自行承担的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三)强制、变相强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培训、研讨、考核、评比等活动或者加入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并收取费用;(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一)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非收费事项交由其他组织承担收取费用的;(二)将应当自行承担的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的;(三)强制、变相强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培训、研讨、考核、评比等活动或者加入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并收取费用的。

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的。

54

价格变动时未及时调整标价签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九条规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55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公示不醒目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六条规定,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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