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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质量类行政处罚信息(第七期)

发布时间:2022-10-28 16:06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执行情况 公示期限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备注
安徽众婴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WB8L3XX   李平 舒市监处罚〔2022〕451号 销售不合格商品 经调查,2021年2月份,当事人在舒城乐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定制了2辆型号规格为“B803-A”儿童推车样品,购进价格为109元/辆。当事人与2021年7月份在阿里巴巴开设网店,在2022年6月14日将上述2辆儿童推车样品售出,售价139元/辆。当事人与阿里巴巴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由于销量不佳,在今年的7月份合同到期后就没有续约,目前网店已经关闭。网店销售的上述儿童推车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至被我局查获时,该公司共销售规格为“B803-A”儿童推车2辆,违法所得60元,货值27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27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38元,上缴国库。 0.027800 0.006000   2022-10-26 2023-10-26 2023-10-2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一年 公开 行政处罚 安徽众婴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乐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91341523MA2N12109Q   李勇 舒市监处罚〔2022〕452号 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 经调查,2021年2月11日,当事人共生产了4辆型号为B803-A的儿童推车,生产成本价为95元/辆。其中2辆销售给安徽众婴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网店销售,售价为109元/辆。另2辆儿童推车于2021年5月22日、2022年2月19日零售给了当事人内部员工,售价均为120元/辆。因安徽众婴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网店销量很差,网店开业至今仅售出2辆儿童推车,故未向当事人再次采购该型号儿童推车,当事人后续也未再生产该型号儿童推车。该儿童推车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至被我局查获时,该公司共销售规格为“B803-A”儿童推车4辆,违法所得78元,货值45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78元,罚款45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36元,上缴国库。 0.045800 0.007800   2022-10-26 2023-10-26 2023-10-2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年 公开 行政处罚 舒城县乐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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