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17〕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区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按照《中共舒城县委办公室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舒办发〔2017〕3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城区建设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的范围
将城区三里河路以南,南环路以北,鹿起路以西,万佛路(含四条路两侧30米范围内)以东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调整为:西至西环路,北至S351线(环城段),东至S351线与S317线交汇处(周瑜互通立交),南至S317线(杭埠—万佛湖快速通道)外环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管理规定
禁燃区域内全面淘汰20蒸吨以下(不含20蒸吨)燃煤锅炉,在用生物质燃料锅炉通过改气、改电等方式逐步淘汰;通天然气管道的地方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和生物质锅炉,未通天然气管道的地方可新建国家认可的清洁能源锅炉。新建前需报县环保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