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奖励 |
政府质量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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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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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奖励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检举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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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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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奖励 |
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对举报者予以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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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第三十二条:“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者予以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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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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