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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权责清单目录(行政确认)(2022年本)

发布时间:2023-03-16 16:00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确认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确认 动产抵押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06〕16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
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实施细则》(工商合字〔2006〕238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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