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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权责清单目录(其他权力)(2022年本)

发布时间:2023-03-16 16:01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公司备案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1.是否公示公司备案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依法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3.备案结果公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企业公示系统公示备案信息
4.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依法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5.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得推诿扯皮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司备案的监督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司备案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司备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其他权力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1.是否公示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依法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3.备案结果公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企业公示系统公示备案信息
4.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依法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5.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得推诿扯皮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的监督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其他权力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1.是否公示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备案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依法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3.备案结果公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企业公示系统公示备案信息
4.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依法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5.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得推诿扯皮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备案的监督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备案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个人独资企业备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 其他权力 合伙企业备案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1.是否公示合伙企业法人备案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依法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3.备案结果公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企业公示系统公示备案信息
4.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依法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5.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得推诿扯皮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合伙企业备案的监督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合伙企业备案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合伙企业备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其他权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1.是否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依法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3.备案结果公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企业公示系统公示备案信息
4.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依法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5.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得推诿扯皮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的监督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 其他权力 个体工商户备案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1.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备案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依法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
3.备案结果公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企业公示系统公示备案信息
4.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依法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5.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得推诿扯皮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备案的监督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备案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备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 其他权力 歇业备案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
30日内按规定办理。
1.是否公示歇业备案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依法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
3.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企业公示系统公示备案信息
4.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受理申请、依法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5.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得推诿扯皮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歇业备案的监督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歇业备案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歇业备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 其他权力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一)(二)(三)(四)【项内容略】  第六条: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二)(三)(四)【项内容略】
第七条 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二)(三)(四)(五)(六)【项内容略】  第八条: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二)(三)(四)【项内容略】  第九条: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二)(三)(四)(五)(六)【项内容略】  第十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权力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权力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权力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   1.《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检查责任:主管部门依法收集证据,确定当事人违法金额。
2.决定责任:经主管部门审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限期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的违法所得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3.审核责任:对当事人的退款情况进行审核。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
2.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而未责令退还的;
3.对退款情况未进行认真审查的;
4.因工作不当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5.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权力 专利纠纷调解   1.《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
3.《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三十条: 应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就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对于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不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向县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制发立案通知书,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制发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退回申请材料。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专利权争议的双方,并要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市知识产权局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者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专利权纠纷案件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其他权力 制作检定印、证备案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制作检定印、证,应当报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并公布。
4.送达阶段责任:对备案结果及时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和不予备案的;
2、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在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权力 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时或停止使用后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报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力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2.《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在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禁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权力 公司年度报告公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当年设立登记的公司,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2.未按法定期限内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移出异常名录的;
3.对经营地址联系不上的企业未履行法定程序的;
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企业仍未改正,未在期满前60日内公告就转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索取、收受好处的;
6.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权力 企业法人年度报告公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当年设立的企业法人,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其他权力 合伙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当年设立登记的合伙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其他权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   1.《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其他权力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   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其他权力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权力 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备案   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4月6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公布)第十七条:“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权力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1.《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下列合同要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将合同样本在制定后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三)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四)旅游、医疗合同;(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七)运输合同;(八)拍卖、典当合同;(九)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 备案的合同样本,提供方需要变更格式条款内容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样本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已备案的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应在其明显位置加注已备案标记。”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其他权力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权力 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2.《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本条例第六至九条规定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查处,经营者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发现被检查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扣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3.《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34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其他权力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1.《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其他权力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1.《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3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发布)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以下简称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2.《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其他权力 食品责令召回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下同)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其他权力 药品、医疗器械责令召回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
2.《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二十号公布)第二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缺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告知使用者立即暂停使用该医疗器械。”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药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其他权力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权力 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34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权力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1.《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省、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具体办法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2.《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2014年7月2日六发〔2014〕9号发布)第三条第八款:“市、县(区)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给予一定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其他权力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依据六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审批发证权的通知》(六质发〔2014〕49号) 1、检查环节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并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监督检查。
2、处置环节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环节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其他权力 商标侵权赔偿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三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阶段责任: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请求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调解;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当事人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不依法调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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