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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发展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1 10:23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安徽省省属企业发展改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属企业发展改革资金管理办法

 

省属企业发展改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发展改革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属企业发展改革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弥补省属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费用

2.解决省属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3.其它与省属企业发展改革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省国资委每年依据省属企业发展改革需求,提出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建议金额及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结合当年财力情况,合理确定当年专项资金规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流程分配:省属企业根据自身实际于每年5月前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书面报送专项资金申请及相关佐证资料。省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资金申请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商省财政厅后于每年6月底前,将当年资金拨付有关省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有关省属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条 有关省属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绩效管理相关要求积极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报告及时上报省国资委,并抄送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自评情况进行梳理、审核,提出结果应用建议。

省财政厅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分配,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发展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企[2022]87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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