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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4-01-04 10:09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
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1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1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1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1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1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1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1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1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洗染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1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1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2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2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2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2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2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2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2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2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3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3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3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3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3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3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3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3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3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3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4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4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4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4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4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4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4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及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4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4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4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5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5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5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5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处罚
5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5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5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5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处罚
5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5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处罚
6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6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6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6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6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处罚
6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6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6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6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6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7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7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发布禁止情形广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7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十五类行为的处罚
7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广告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等五类行为处罚
7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7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规定推荐、证明商品、服务的处罚
7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7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7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7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的处罚
8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贿赂他人的处罚
8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8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8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
8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8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处罚
8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8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8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处罚
8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重要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批准的处罚
9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9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9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9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9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9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直销员违规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
9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9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9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则的处罚
9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参加传销的处罚
10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10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10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三类行为的处罚
10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10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0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规提供搜索结果或者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
10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0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10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罚
10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11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1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1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11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1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1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收购、经营、出口野生药材的处罚
11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1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处罚
11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11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12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12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12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12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合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12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2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12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12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公示商品或者服务有关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12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关数据信息行为的处罚
12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13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3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上门推销的处罚
13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13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13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13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13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13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3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3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14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14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4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14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4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企业未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的处罚
14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4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4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4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4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5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5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5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5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5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15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5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15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15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15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提交调查分析结果、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处罚
16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16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16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16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16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16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16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16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16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16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改造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设备,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处罚
17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17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17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17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17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17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7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17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7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17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18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8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18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18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获证生产者违反规范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18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及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18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8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开展计量检定或者未经计量认证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以及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伪造检定、检测数据的处罚
18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逾期未检定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18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18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计量器具不符合条件及销售禁止经销计量器具的处罚
19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19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9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计量偏差不符合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估算计费,生产、销售定量预包装的商品未标明内装商品的净量值,计量偏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9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19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19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19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19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19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19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处罚
20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反规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处罚
20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处罚
20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0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0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20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等四类情形及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20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0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和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20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20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及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处罚
21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及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21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备案的处罚
21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21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1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及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21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21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21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21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21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22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违反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22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22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22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22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22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22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22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22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处罚
22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处罚
23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处罚
23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23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23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处罚
23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23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的处罚
23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23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和报告的处罚
23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3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4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4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4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24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管理、检测和作业,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24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的处罚
24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24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24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罚
24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4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25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依法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25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25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的处罚
25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5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企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处罚
25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及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25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
25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一般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
25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5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26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26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26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26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26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26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26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违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安全管理的处罚
26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26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被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26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27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27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27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27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27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的处罚
27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27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27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27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销售者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27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28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28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28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8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28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28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28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8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及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28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28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抽样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处罚
29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29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处罚
29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29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29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29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29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29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29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食品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9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30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及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30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30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30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30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30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30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30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0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30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31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
31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31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处罚
31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31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31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31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31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31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31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32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32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32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32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32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32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包装标签规定的处罚
32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及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32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保存或者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标示不符合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2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32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处罚
33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和对食品的温度、湿度控制不符合要求或者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处罚
33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的处罚
33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使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罚
33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处罚
33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33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不得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33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小餐饮、食品摊贩不符合规定条件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33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未在显著位置摆放相关证明的处罚
33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33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34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34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34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处罚
34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罚
34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34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
34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34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34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34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价格的处罚
35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35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处罚
35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35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35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办理商标事宜的处罚
35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35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或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的处罚
35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35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明知其他单位和个人假冒专利,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处罚
35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允许未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处罚
36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36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36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备案存查,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
36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
36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隐匿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36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36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36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36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36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37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37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37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37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
37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37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37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37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37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37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印制人民币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38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及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38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38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38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8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38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38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处罚
38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假药的处罚
38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劣药的处罚
38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假药、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
39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禁止经营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39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39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等许可的处罚
39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处罚
39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药品的处罚
39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
39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处罚
39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39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
39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40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40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罚
40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40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有关人员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40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40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40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40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其他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处罚
40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40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41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41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41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资格的处罚
41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41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41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41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对购销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档案及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41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的处罚
41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41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42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42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42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42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42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42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42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42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42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未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42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43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43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43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43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条例规定使用人员的处罚
43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未报告相关情况的处罚
43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处罚
43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43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处罚
43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处罚
43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处罚
44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处罚
44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44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处罚
44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44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处罚
44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处罚
44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购进、使用医疗器和落实相关制度要求的处罚
447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448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449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报告的处罚
450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45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45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经营的处罚
45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45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455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456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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