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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06 11:17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答:一是在法治政府纵深推进的大背景下,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总局文件都对免罚清单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清单”。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推行免罚制度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2022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不予处罚和应当、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是近年来,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以及其他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免罚清单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上海市局先后于2019年、2021年、2022年出台三个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江苏省局先后于2019年、2021年出台了两个版本免罚、轻罚规定(含清单),以规范性文件加清单的形式,重点结合基层执法实际需求作出指导性规定。浙江省局于2022年3月31日出台《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附清单。我局先后于2020年、2021年出台了两个版本免罚清单。其他省市市场监管部门也陆续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和制度。这些探索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是制定长三角统一的免罚制度是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的重要部署和执法实践的迫切需求。2022年,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基层执法工作需要,共同议定,将制定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纳入了《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2022年度工作要点》。

二、《规定》制定遵循了什么样的总体思路?

答: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三点:

一是贯彻新的法治精神。全面贯彻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推行免罚制度的新精神。

二是立足执法实践需求。对行政处罚法和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有关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因素、方式、程序等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力图对基层执法提供更有操作性的规定,推动免罚制度落地。

三是总结推广有益经验。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以及其他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免罚清单制度都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我们以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为契机,对各地的免罚清单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研究和讨论,并在长三角地区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将各地经验进行提炼和归纳。

三、《规定》的框架内容是什么?

《规定》共十九条:

(一)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定义和裁量原则。

(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应当依法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因素,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因素,及时改正的情形和方式,主观过错的范围、举证责任、认定因素等,初次违法的定义和认定方式。

(三)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程序和文书要求,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衔接适用要求。

(四)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得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形。

(五)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了药监部门的适用、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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