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没收违法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舒城县马河口杨劲勇电器销售门市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2QEFGC16 | 杨劲勇 | 舒市监处罚〔2023〕4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 | 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一、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两台“厨炎”牌家用燃气灶具;二、罚款160元,上缴国库。 | 0.016000 | 2023-03-16 | 2024-03-16 | 2024-03-1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1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杨劲勇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 12315 | |
汪林生 | 自然人 | 舒市监处罚〔2023〕43号 | 销售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2023年1月16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舒城县汤池镇茶亭村一商店购买了2袋茶叶,饮用后发现不是舒城小兰花茶。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当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5日从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以60元/斤的价格购进6斤桐城茶叶,至2023年1月10日以8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出4斤。1月12日,当事人将剩余的上述2斤茶叶包装换成舒城小兰花茶叶外包装对外销售,销售价100元/斤。1月14日,上述更改外包装的茶叶被投诉人购买。更改后的茶叶外包装具体内容为: 舒城小兰花 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舒城早在唐宋时代产茶即有盛名,并被列为贡品。舒城小兰花创始于明清年代,距今已有360多年历史,以其天然纯正的兰花清香享誉大江南北,1958年9月16日毛主席视察舒城号召,以后山坡上要多多开辟茶园。2008年注册国家原产地证明商标,2009年入选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2年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在国内外名茶评比中屡获大奖2010、2012年连续两届获中国茶叶学会“国饮杯”全国名茶评比“特等奖”。舒城县是周瑜故里花乡,舒城小兰花,“全国十大魅力茶乡”“中国绿茶出口基地”、“中国名茶之乡”、“全国重点产茶县”、“中国茶产业发展示范县”和“安徽茶产业十强县” 名称:舒城小兰花 成份或者配料:茶叶鲜草 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标签) 饮用方法:取茶叶3-4克,置于杯中,用沸水冲泡3-5分钟即可饮用。贮藏条件:置于阴凉避光干燥处,20℃以上需冷藏保存 净含量:500克 生产日期:见标签 保质期:12个月 等级:见标签 执行标准:DB34/T451 未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 生产许可证编号 (见标签)。 2016年1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舒城小兰花”为地 理标志保护产品(2016第128号)。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200元,违法所得80元。 |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3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80元,上缴国库。 |
0.030000 | 0.008000 | 2023-02-20 | 2024-02-20 | 2024-02-2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0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汤池镇 | 汪林生销售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 12315 | ||
王志艮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2RGGH12W | 王志艮 | 舒市监处罚〔2023〕34号 | 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 2022年12月15日,我局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通知(六市监交办【2022】261号),称当事人销售的服装在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月5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从常熟市服装广场购进款号为2115、2123森尼仕牌精品男衫和款号为8089金狐狸牌T恤各3件,进价分别为90元/件、98元/件、65元/件,销售价分别为129元/件、149元/件和99元/件。上述批次的服装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1131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至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除抽检样品外的服装退回供货商,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上述3种不合格的抽检备样样品; 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113100 | 2023-02-28 | 2024-02-28 | 2024-02-2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0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王志艮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