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备注 |
舒城县城关镇小龙洁具门市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2QG0HW1F | 顾小龙 | 舒市监处罚〔2023〕6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 舒城县城关镇小龙洁具门市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6件侵权坐便器;2、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375000 | 2023-03-24 | 2023-03-2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2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小龙洁具门市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12315 | ||
舒城立诺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个体工商户 | 91341523587226761E | 张成明 | 舒市监处罚〔2023〕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罚款 | 1.没收 560袋德高惠万家超强力Ⅱ大砖宝瓷砖胶和36个德高惠万家超强力Ⅱ大砖宝瓷砖胶包装袋;2.罚款5000元。 | 0.500000 | 2023-03-23 | 2024-03-2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2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茶镇 | 舒城立诺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南港镇求华商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2T2PFM1U | 吴求华 | 舒市监处罚〔2023〕54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瓶“大桥”牌全能烧卤汁、4瓶“凤求唛”牌辣鲜露风味调味汁;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3-23 | 2024-03-2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2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吴求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南港镇银庄超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2QFLAM7U | 陈瑞林 | 舒市监处罚〔2023〕55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瓶“厨邦”牌特级鲜生抽酱油、3瓶“海天”牌特级金标生抽;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3-23 | 2024-03-2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2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陈瑞林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晓天镇和岗村程记超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2N4PHL1B | 程杨存 | 舒市监处罚〔2023〕4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1.没收涉案“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共39瓶; 2.罚款人民币500元。 |
0.050000 | 2023-03-20 | 2024-03-20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2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晓天镇 | 程杨存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千人桥镇大圩商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2QG0HN8Y | 韦上定 | 舒市监处罚〔2023〕50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二)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 0.050000 | 2023-03-21 | 2024-03-2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2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千人桥镇 | 韦上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12315 | |||
舒城县马河口杨劲勇电器销售门市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2QEFGC16 | 杨劲勇 | 舒市监处罚〔2023〕4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 | 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一、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两台“厨炎”牌家用燃气灶具;二、罚款160元,上缴国库。 | 0.016000 | 2023-03-16 | 2024-03-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1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杨劲勇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万聚红百货超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8PJX7298 | 韩太阳 | 舒市监处罚〔2023〕3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61元,没收违法所得1元。 | 0.256100 | 0.000100 | 2023-03-06 | 2024-03-0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0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杭埠镇 | 韩太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12315 | ||
陶同菊 | 自然人 | 舒市监处罚〔2023〕38号 | 无证无照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 | 无证无照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食品原材料;(二)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 0.100000 | 2023-03-03 | 2024-03-0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0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千人桥镇 | 陶同菊无证无照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 | 12315 | |||||
汪林生 | 自然人 | 舒市监处罚〔2023〕43号 | 销售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2023年1月16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舒城县汤池镇茶亭村一商店购买了2袋茶叶,饮用后发现不是舒城小兰花茶。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当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5日从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以60元/斤的价格购进6斤桐城茶叶,至2023年1月10日以8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出4斤。1月12日,当事人将剩余的上述2斤茶叶包装换成舒城小兰花茶叶外包装对外销售,销售价100元/斤。1月14日,上述更改外包装的茶叶被投诉人购买。更改后的茶叶外包装具体内容为: 舒城小兰花 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舒城早在唐宋时代产茶即有盛名,并被列为贡品。舒城小兰花创始于明清年代,距今已有360多年历史,以其天然纯正的兰花清香享誉大江南北,1958年9月16日毛主席视察舒城号召,以后山坡上要多多开辟茶园。2008年注册国家原产地证明商标,2009年入选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2年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在国内外名茶评比中屡获大奖2010、2012年连续两届获中国茶叶学会“国饮杯”全国名茶评比“特等奖”。舒城县是周瑜故里花乡,舒城小兰花,“全国十大魅力茶乡”“中国绿茶出口基地”、“中国名茶之乡”、“全国重点产茶县”、“中国茶产业发展示范县”和“安徽茶产业十强县” 名称:舒城小兰花 成份或者配料:茶叶鲜草 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标签) 饮用方法:取茶叶3-4克,置于杯中,用沸水冲泡3-5分钟即可饮用。贮藏条件:置于阴凉避光干燥处,20℃以上需冷藏保存 净含量:500克 生产日期:见标签 保质期:12个月 等级:见标签 执行标准:DB34/T451 未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 生产许可证编号 (见标签)。 2016年1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舒城小兰花”为地 理标志保护产品(2016第128号)。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200元,违法所得80元。 |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3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80元,上缴国库。 |
0.030000 | 0.008000 | 2023-02-20 | 2024-02-20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0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汤池镇 | 汪林生销售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 12315 | ||||
王志艮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2RGGH12W | 王志艮 | 舒市监处罚〔2023〕34号 | 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 2022年12月15日,我局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通知(六市监交办【2022】261号),称当事人销售的服装在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月5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从常熟市服装广场购进款号为2115、2123森尼仕牌精品男衫和款号为8089金狐狸牌T恤各3件,进价分别为90元/件、98元/件、65元/件,销售价分别为129元/件、149元/件和99元/件。上述批次的服装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1131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至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除抽检样品外的服装退回供货商,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上述3种不合格的抽检备样样品; 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113100 | 2023-02-28 | 2024-02-2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0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王志艮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文王板栗专业合作社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3341523MA2N81CC2N | 孙流柱 | 舒市监处罚〔2023〕7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规范的食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116条第一款第一项和124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的规定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500元。合计罚款550元。 | 0.055000 | 2023-03-31 | 2024-03-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春秋乡 | 舒城县春秋乡文王板栗专业合作社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规范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山七镇孙士菊平价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U4MC6L | 孙士菊 | 舒市监处罚〔2023〕6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
0.050000 | 2023-03-31 | 2024-03-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山七镇 | 孙士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洪刚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RDP1Q | 洪刚 | 舒市监处罚〔2023〕6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
0.050000 | 2023-03-31 | 2024-03-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山七镇 | 洪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商国强 | 自然人 | 舒市监处罚〔2023〕6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无营业执照从事商品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76元。 | 0.027600 | 2023-03-31 | 2024-03-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晓天镇 | 商国强无营业执照从事商品经营案 | 12315 | |||||
舒城县南港镇义存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4L7PXN | 吴义存 | 舒市监处罚〔2023〕68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瓶“百年”牌鲜辣酱、2袋“海天”牌新疆番茄火锅底料、2袋“味好美”牌番茄沙司;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3-31 | 2024-03-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吴义存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南港镇沙埂徽盐连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TF1E1T | 任其傲 | 舒市监处罚〔2023〕70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袋“旺旺”牌维多粒果冻爽、1袋“诚实人”牌波浪小面;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3-31 | 2024-03-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任其傲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舒茶镇洪冲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ML42T | 左克健 | 舒市监处罚〔2023〕6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 | 罚款 |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3-28 | 2024-03-2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2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茶镇 | 左克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