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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行政强制信息(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3-05-09 11:14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传山茶业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P038610 徐传山 舒市监处罚〔2023〕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 罚款 一、没收违法所得29元;二、罚款500元,合计529元,上缴国库。 0.050000 0.002900 2023-04-06 2024-04-0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0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南港镇 舒城县传山茶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道进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PGB66 吴道进 舒市监处罚〔2023〕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罚款 一、没收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72瓶;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0.050000 2023-04-06 2024-04-0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0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吴道进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2315
汤兆武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JAR554 汤兆武 舒市监处罚〔2023〕64号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调查,2023年1月份过年时,当事人亲戚送了4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白酒给当事人,当事人不饮酒,便摆在货架上销售。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处监督检查发现其经销的上述白酒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白酒市场购进价格分别为105元/瓶,售价为110元/瓶。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后,属假冒该公司产品。当事人不能向我局提供购进该批白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至我局调查终结,上述白酒尚未对外售出。违法经营额合计4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违法商品“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4瓶;
2、罚款400元,上缴国库。
0.040000 0.044000 2023-03-31 2024-03-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0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汤兆武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东升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29QL4P 谢芸 舒市监处罚〔2023〕39号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2023年0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城关镇东升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待售散装预包装食品“达利园法式小面包”,净重:1.37千克,生产日期:2022年07月26日,保质期:6个月。截至检查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有效保质期。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从舒城唐盛食品公司购进“达利园法式小面包”2千克,进价是11元/千克,销售价16元/千克,有效期内销售0.63千克。至本局查获时止,现场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1.37千克“达利园法式小面包”,货值金额21.92元,未获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37千克“达利园法式小面包”;
(2)罚款800元,上缴国库。
0.080000 2023-04-03 2024-04-03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0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东升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柏林乡陈道胜门市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9PJ93J 陈道胜 舒市监处罚〔2023〕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1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恒顺”牌番茄沙司2瓶、“胡玉美”牌香辣酱4瓶、“海天”牌上等蚝油2瓶 0.100000 0.010600 2023-04-03 2024-04-02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0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柏林乡 陈道胜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百神庙镇陈庄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RKLCF0W 黄东明 舒市监处罚〔2023〕72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二)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0.100000 2023-04-14 2024-04-14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百神庙镇 黄东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12315
舒城县百神庙镇农家地锅鸡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67HN6M 钟读铸 舒市监处罚〔2023〕96号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热食类食品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热食类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二)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0.100000 2023-04-14 2024-04-14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百神庙镇 钟读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热食类食品 12315
舒城县万佛湖镇沃孜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K0PF29 许令保 舒市监处罚〔2023〕84号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上榜第”牌海绵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上榜第”牌海绵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上榜第”牌海绵蛋糕10盒;2.罚款500元。 0.050000 0.008000 2023-04-18 2023-04-18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万佛糊镇 许令保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五显镇裕森度假商务宾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4BJXXL 汪丽丽 舒市监处罚〔2023〕85号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代用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代用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无标签代用茶2罐;2.没收违法所得14.4元;3.罚款500元。 0.050000 0.003200 2023-04-18 2023-04-18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五显镇 汪丽丽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阙店乡粒粒水果炒货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Q047W20 郭玉霞 舒市监处罚〔2023〕108号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050元。
0.100000 0.005000 2023-04-20 2024-04-20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阙店乡 郭玉霞涉嫌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柏林乡宏艳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EJDC31 潘继顺 舒市监处罚〔20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2000元 0.200000 0.002600 2023-04-17 2024-04-17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19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柏林乡 潘继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东升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29QL4P 谢芸 舒市监处罚〔2023〕83号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023年03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城关镇东升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1袋待售预包装食品“卫龙大面筋辣条”,净重:65克,生产日期:2022年09月08日,保质期:120天,厂名: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检查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有效保质期。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从舒城唐盛食品公司购进“卫龙大面筋辣条”10袋,进价是2.5元/袋,销售价3元/袋,有效期内销售9袋。至本局查获时止,现场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1袋“卫龙大面筋辣条”,货值金额3元,未获利。
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3日现场笔录1份、《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事实。
2.2023年3月4日依法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及货值金额。
3.当事人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4.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卫龙大面筋辣条”;
(2)罚款1200元,上缴国库。
0.120000 2023-04-17 2024-04-17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1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东升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棠树乡利平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PRN4E 夏义平 舒市监罚〔2023〕110号 销售过期食品 2023年3月29日,湖北蕲春籍投诉人在当事人门市部内购买了一瓶海天牌简盐酱油,该产品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7月8日;保质期:24个月。截至投诉人购买时,涉诉产品已超过有效保质期。涉诉产品为当事人于2021年元月在送货车上购进,共购进一箱合计12瓶,购入价格10元/瓶。保质期内售出11瓶,售价10元/袋,剩余1瓶,被投诉人购买。上述涉诉产品货值共计10元,获利1元。未造成严重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010元。 0.101000 2023-04-18 2024-04-18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1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棠树乡 夏义平销售过期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初一进口化妆品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PCWL00E 夏春晴 舒市监处罚〔2023〕87号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经查,舒城县初一进口化妆品店由夏春晴经营,该店为个体工商户,该店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3MA8PCWL00E  ,经营范围:化妆品批发、零售等。注册日期:2022年08月23日,经营场所:舒城县城关镇万达金街103室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正常经营的货架上发现AHC洗面奶1盒,规格:150ML, 购进价39元每盒,AHC (GOLI)洗面奶1盒,规格:110ML, 购进价40元每盒。上述产品标签仅标注韩文,未标注中文标签;以上产品是让朋友在海外代购的,各购进1盒作为柜台展示用,尚未销售,上述产品合计货值金额:79元,不足一万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 0.100000 0.007000 2023-04-14 2023-10-14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2-11-01 公开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12315
舒城风尚色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THWHY32 石科 舒市监处罚〔2023〕86号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经查,舒城风尚色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由石科经营,但石科不在店内,平时由经理杜娟和店员经营和管理,该店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THWHY32,经营范围:化妆品批发、零售等。注册日期:2019年03月15日,经营场所:龙津大道与桃溪路交叉口万达广场一楼1026室。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正常经营的货架上发现tfit  (遮瑕膏)3盒,规格:15g; 购进价50.4元每盒; shuuemuya(粉底)2盒,规格:35ML;购进价273元每盒。上述产品标签仅标注韩文、英文等,未标注中文标签;是在海南免税店帮朋友代购的,产品购进后目前尚未销售,上述产品合计货值金额:697.2元,不足一万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 0.100000 0.069000 2023-04-14 2023-10-14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2-11-01 公开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12315
安徽九艺茶业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8PARUK7D 韦宗成 舒市监处罚〔2023〕1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所得14元;
2、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14元。
0.100000 0.001400 2023-04-14 2024-04-14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1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山七镇 安徽九艺茶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千人桥教育书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HA0Q7D 孙华 舒市监处罚〔2023〕97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第122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二)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0.100000 2023-04-13 2024-04-13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13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千人桥镇 孙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12315
陈刚华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YKYWXG 陈刚华 舒市监处罚〔2023〕124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3年4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庐镇乡院墙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正在经营的“康师傅”牌劲爽拉面3桶,生产日期:2022年08月13日,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称上述过期食品是其2022年12月从舒城配送车上购进一箱12桶,进价3元/桶,售价4元/桶,已售出9桶,剩余3桶未售出截至检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货值合计12元,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牌劲爽拉面予以扣押,加贴封条,并拍照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牌劲爽拉面3桶;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0.050000 2023-04-24 2024-04-24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庐镇乡 陈刚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12315
舒城县五显镇上河村李增俊百货经营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MX44U 李增俊 舒市监处罚〔2023〕135号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百年”牌纯鲜红剁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百年”牌纯鲜红剁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百年”牌纯鲜红剁椒2瓶;2.罚款500元。 0.050000 0.001200 2023-04-26 2023-04-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五显镇 李增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五显镇上河村桥头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QG68E 蒋士宏 舒市监处罚〔2023〕137号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散称“鲁嘉”牌绿豆燕麦饼酥性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散称“鲁嘉”牌绿豆燕麦饼酥性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散称“鲁嘉”牌绿豆燕麦饼酥性饼干3斤;2.罚款300元。 0.030000 0.002400 2023-04-26 2023-04-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五显镇 蒋士宏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万佛湖镇龙河村李家存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B5E82 李家存 舒市监处罚〔2023〕134号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晨光”牌miffy米菲修正液5支;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元0.8倍的罚款12元。 0.001200 0.001500 2023-04-26 2023-04-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万佛糊镇 李家存销售失效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马河口老五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HC704H 朱宗付 舒市监处罚〔2023〕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罚款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袋“香梅”牌五香型蒸肉米粉、3袋“香梅”牌精制蒸肉米粉、7袋“徽磨坊”牌山芋淀粉;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0.050000 2023-04-26 2024-04-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马河口老五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马河口束家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EL3H65 束加柱 舒市监处罚〔2023〕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罚款 一、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袋“大今野”牌红烧牛肉面、4袋“味知爽”牌长沙臭豆腐、2瓶“食都荟”牌麻酱黄豆;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0.050000 2023-04-26 2024-04-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马河口束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聚世惠便利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K89G6B 张雪梅 舒市监处罚〔2023〕73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3年3月3日,我局接投诉人投诉,称其于2023年3月1日在舒城县聚世惠便利店购买过的1袋已过期的“双汇”牌玉米热狗肠,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便利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便利店内的货架上摆放一袋待售的“双汇”牌玉米热狗肠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这袋“双汇”牌玉米热狗肠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初从城关某送货车上购进芜湖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汇”牌玉米热狗肠共20袋,进价1.8元/袋,销价2元/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3日,保质期90天,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8袋,保质期外销售了1袋,至被本局查获时,剩余1袋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玉米热狗肠仍在对外销售,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0.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本案货值金额为4元,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0.2元,上缴国库;2.没收上述过期食品;3.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2元,上缴国库。 0.100000 0.000420 2023-04-19 2024-04-18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张雪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12315
汪之兰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RJ61U7K 汪之兰 舒市监处罚〔2023〕11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0.050000 2023-04-21 2024-04-2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山七镇 汪之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山七镇亿文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97D026 曾益文 舒市监处罚〔2023〕11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0.050000 2023-04-21 2024-04-2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山七镇 曾益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山七镇小楼水果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93U935 陆必转 舒市监处罚〔2023〕11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0.050000 2023-04-21 2024-04-2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山七镇 陆必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山七镇章霞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LY18U 陈章霞 舒市监处罚〔2023〕11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0.050000 2023-04-21 2024-04-2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4-2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山七镇 陈章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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