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程静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98TC9K |
程静 |
舒市监处罚〔2023〕117号 |
销售失效产品 |
当事人所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的待售的爱柔天然棉化妆棉2盒,标注信息:材质:100%纯棉水刺无纺布;卫生标准:GB15979-2002;规格:6x7cm;有效使用期:2020年10月10日前使用。截至检查时,该商品超过有效使用保质期,已经失效。该款爱柔天然棉化妆棉,当事人于2019年8月从城关大市场购进的,当时一共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20元/盒,销售价格25元/盒,保质期内售出8盒,还剩2盒在超过有效使用期后尚未售出,货值总额50元,尚未获利。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元。 |
0.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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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
2024-04-1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个体户未登记店铺名称,固用姓名代替。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4-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张母桥镇 |
程静销售失效产品案 |
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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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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