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证前指导”服务更好便利市场主体准入准营的通知
舒市监〔2023〕25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11号)要求,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准入准营,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推行“证前指导”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证前指导”服务是指在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提交许可(备案)申请材料前,各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提供业务咨询、提前审图、提前查看现场等指导服务,为市场主体正式申请办理许可提供参考意见。
二、服务事项
首批将市场监管、卫健、城管、消防等部门共6个高频事项纳入“证前指导”服务事项清单,分类提供服务内容。具体事项见附件1。
三、服务流程
(一)企业提出申请。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需求提出“证前指导”申请,填报《“证前指导”服务登记表》(附件2),并提交至审批部门。涉及多部门提供指导服务的,市场主体可以自行选择任一审批部门提交,接收申请的部门应将申请表于0.5个工作日内共享至其他相关部门。
(二)业务咨询。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窗口、电话等形式,主动为市场主体提供事项办理所需要的具体材料及有关要求、政策等咨询服务。对已准备材料的,通过网络或窗口提供材料指导服务。对需要提供布局图、平面图等材料的事项,通过网络或窗口提供提前审图指导服务。
(三)提前查看现场。对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人员提供提前查看现场指导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意见。
“证前指导”服务完成后,审批部门应当出具《“证前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明确需要调整的具体指导意见。相关市场主体收到《“证前指导”意见书》并完成整改后,可选择再次申请“证前指导”服务或正式申办相关许可(备案)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行“证前指导”服务是省、市关于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部署,市场监管、卫健、城管、消防等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确保全面落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切实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度,有效提升审批效率。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和协调配合,强化业务培训,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高效的指导服务。要确保“证前指导”服务与行政审批工作的有效衔接,实现服务机制有效运转。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证前指导”服务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推动更多事项纳入“证前指导”服务,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证前指导”服务事项清单
2.“证前指导”服务登记表
3.“证前指导”意见书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舒城县城市
管理执法局 舒城县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5月26日
附件1
舒城县“证前指导”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服务范围 |
责任单位 |
1 |
食品经营许可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2 |
食品生产许可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3 |
药品经营许可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县消防部门 |
5 |
门头店招审批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县城管部门 |
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县卫健部门 |
附件2
“证前指导”服务登记表
申请人名称 |
|
||
经营地址 |
|
||
负责人 |
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
||
联系人 |
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
||
申请服务 事项 |
食品经营许可 |
□ 食品销售经营 □ 特大型餐饮、高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 除以上四类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食品生产许可 |
□低风险食品 □其他食品 □食品添加剂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批发 □零售 □批发零兼营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
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批发 □零售 □批发零兼营 |
¨业务咨询 |
|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业务咨询 |
||
药品经营许可 |
□ 单体零售 □ 零售连锁门店 □ 零售连锁总部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
门头店招审批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业务咨询 ¨提前查看现场 |
||
申请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有“证前指导”服务需求的市场主体填写本表。
2.指导服务过程中作出的“证前指导”意见书,仅作为企业和个人正式申请相关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时予以参考的一种指导性意见,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根据自身意愿正式提出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申请。
3.需要指导布局图、平面图的,待指导人员与您联系后,需通过窗口、邮箱等方式提供相关材料。
4.需要提前查看现场的,指导人员将与您电话联系,待现场布置完毕后提供上门服务。
5.本表填报后,提交到对应的审批部门窗口,涉及多部门指导的,提交至其中一个窗口即可。
附件3
“证前指导”意见书
编号:
依申请人 的申请,本部门对申请人拟申报 事项所需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查看和审核,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申请人参考:
□申请人相关申请具备的条件和材料符合申办要求。
□申请人相关申请具备的条件和材料不符合申办要求,具体意见如下:
1.
2.
......
(审批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年 月 日
注:1.“证前指导”服务是审批部门主动提供的一种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拘束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其不属于行政审批正式申办程序范围。2.无论是否有无整改指导意见,均不对相关涉及企业和个人具有行政强制力,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根据自身意愿正式提出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申请。3.指导意见仅是根据指导当时情况提出的参考性意见。作出正式行政审批决定以申请人递交的正式申办文件材料和正式申报时现场情况为准。(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审批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