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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第七期)

发布时间:2023-08-03 16:30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春秋乡柏岗村卫生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PDY12001134152312D6001 陈志忠 舒市监处罚〔2023〕300号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 属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 1.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2000元。 0.2 2023/7/5 2024/7/5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因卫生室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在智慧六安平台公示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7/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春秋乡 舒城县春秋乡柏岗村卫生室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12315
舒城县春秋乡文冲村卫生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PDY12015034152312D6001 陈晓晨 舒市监处罚〔2023〕301号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 属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 1.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2000元。 0.2 2023/7/5 2024/7/5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因卫生室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在智慧六安平台公示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7/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春秋乡 舒城县春秋乡文冲村卫生室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12315
舒城县柏林乡向东大酒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4365T 曹向东 舒市监处罚〔2023〕352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舒城县柏林乡向东大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罚款1000.00元 0.100000 2023-07-17 2024-07-17 2026-07-1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柏林乡 舒城县柏林乡向东大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柏林乡明俊大酒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K5K63 汪明俊 舒市监处罚〔2023〕353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舒城县柏林乡明俊大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罚款1000.00元 0.100000 2023-07-18 2024-07-18 2026-07-1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柏林乡 舒城县柏林乡明俊大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12315
安徽省绿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705004167M 朱先良 舒市监处罚〔2023〕312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罚款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0.200000 2023-07-21 2023-07-21 2023-10-2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7-2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安徽省绿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案 12315
舒城县晓天镇玉红土菜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94C929 方玉红 舒市监处罚〔2023〕3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营场所过期食品未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23-07-21 2024-07-21 2026-07-2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1 不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晓天镇 方玉红经营场所过期食品未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案 12315
舒城县晓天镇国忠茶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LLCQ70Y 张学梅 舒市监处罚〔2023〕3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40元 0.024000 2023-07-21 2024-07-21 2023-10-2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7-2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晓天镇 张学梅发布虚假广告案 12315
舒城县宜佳宜便利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FKXD52 刘元林 舒市监处罚〔2023〕342号 无证经营烟草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以罚款165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没款合计2000元。 0.165000 0.035000 2023-07-17 2099-12-31 2023-10-1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7-2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宜佳宜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12315
舒城县丽丽名居百货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P8REP5Y 程浩 舒市监处罚〔2023〕356号 程浩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事实。 023年0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丽丽名居百货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一袋待售预包装食品“卫龙魔芋爽香辣素毛肚”,净重:65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7日,保质期:6个月。截至检查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有效保质期。经查明:这袋“卫龙魔芋爽香辣素毛肚”是2022年11月商家送货上门到舒城县丽丽名居百货超市,购进10袋,进价是2.5元/袋,销售价3元/袋,有效期内销售9袋。至本局查获时止,现场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1袋“卫龙魔芋爽香辣素毛肚”,货值金额3元,未获利。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卫龙魔芋爽香辣素毛肚”;
(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0.050000 2023-07-19 2026-07-19 2026-07-19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程浩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事实。 12315
潘孝存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1NYN42 潘孝存 舒市监处罚〔2023〕3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属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 一、没收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白酒2瓶;二、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0.030000 0.024000 2023-07-20 2023-10-20 2023-10-2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阙店乡 潘孝存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12315
舒城县春秋乡李先山粮油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XKY92E 李先山 舒市监处罚〔2023〕358号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1、没收过期的11袋康师傅牌牛肉面;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0.050000 0.003300 2023-07-20 2026-07-20 2026-07-2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春秋乡 李先山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阙店乡鸿运大酒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N0PX16 章山 舒市监处罚〔2023〕359号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属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1、没收过期的28袋“蒸肉粉”;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0.050000 0.005600 2023-07-20 2026-07-20 2026-07-2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阙店乡 章山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古吉寨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QBG05X0 李梦杰 舒市监处罚〔2023〕3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4条第二款 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39元,2、减轻处罚罚款1000元。 0.100000 0.003900 2023-07-18 2024-07-18 2026-07-1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茶镇 李梦杰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案 12315
舒城北城医院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WMW9H3B 杨国銮 舒市监处罚〔2023〕345号 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涉及医疗技术、医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医疗广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等。于2022年1月21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的内容为:“医疗机构名称:舒城北城医院有限公司,地址: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安徽靖童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楼,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传染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电话:18555856813(医疗机构盖章)”,拟发布媒体类别: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网络(非链接)有效期:2023年1月14日—2024年1月14日。另当事人在美团上发布的“痔疮检查”和“腋臭检查”在医院一楼门诊大厅电子屏有公示“美团购买:痔疮检查1元(门店价58元)、腋臭检查1元(门店价58元)”,价格公开、透明,不存在价格虚构行为。
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入驻美团,投放期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广告费用为100元。2023年3月,当事人在美团APP舒城美团舒城生活服务栏目中舒城北城医院页面中投放了“【男】入职无忧健康体检”、“男性检查套餐”和“碳14吹气检查”广告,“【男】入职无忧健康体检”广告中使用的“无忧”二字系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属医疗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男性检查套餐”广告配的图片中包含有“外科特色诊疗 体外碎石 腋臭手术 痔疮手术 疝气手术 外伤清创”文字。“碳14吹气检查”广告配的图片中包含有“幽门的症状和危害 胃痛口臭 恶心呕吐 反酸烧心 胃癌 慢性胃炎 消化性溃疡”文字。上述广告图片中包含文字系医疗技术、诊疗方法或疾病名称,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医疗广告不得含有的情形。该广告由当事人找私人制作,制作费用为20元,上述广告费用合计120元。案发后,当事人即时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了修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警告;罚款 1、对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0元,上缴国库。
2、对当事人发布涉及医疗技术、医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医疗广告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加强对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发布的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0.012000 0.000000 2023-07-17 2023-10-17 2023-10-1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7-19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北城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涉及医疗技术、医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医疗广告案 12315
霍秀珍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RJXBL0M 霍秀珍 舒市监处罚〔2023〕341号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力量帝”牌维他命水营养素饮料(蓝莓树莓风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力量帝”牌维他命水营养素饮料(蓝莓树莓风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力量帝”牌维他命水营养素饮料(蓝莓树莓风味)6瓶;2.罚款500元。 0.050000 0.003000 2023-07-17 2023-07-17 2026-07-1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万佛湖镇 霍秀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五显镇倪元鸡排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P1U7H59 倪元 舒市监处罚〔2023〕318号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制作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经营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制作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经营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相关超过保质期的饮料2瓶;2.罚款500元。 0.050000 0.005000 2023-07-17 2023-07-17 2026-07-1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五显镇 倪元经营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五显镇茶颜观色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C0HKXX 袁先霞 舒市监处罚〔2023〕319号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制作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经营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制作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经营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相关超过保质期的饮料2瓶;2.罚款500元。 0.050000 0.009000 2023-07-17 2023-07-17 2026-07-1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五显镇 袁先霞经营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汤池镇张义凡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9GPK2X 张青青 舒市监处罚〔2023〕311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汤池镇张义凡超市开展日常检查,在其正常经营的食品货架上发现有待售预包装食品标识为“田掌柜”牌海苔鳕鱼卷(生产日期2022年8月14日,保质期:9个月),截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保质期的“田掌柜”牌海苔鳕鱼卷予以扣押。同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称上述产品是其2022年12月份从舒城一送货车上购进的,当时共购进1包,计20袋,至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在保质期内销售16袋,剩余4袋尚未售出,购进价格为18元/包,售价为1元/袋,违法经营额为4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田掌柜”海苔鳕鱼卷1盒;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0.050000 2023-07-13 2024-07-13 2026-07-1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汤池镇 张青青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12315
舒城艾欧网吧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8P75JW92 赵董云 舒市监处罚〔2023〕361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罚款 罚款49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没款合计500元。 0.049000 0.001000 2023-07-14 2023-07-14 2026-07-1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艾欧网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12315
舒城县晓天镇派克汉堡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PLK4N7W 林清秀 舒市监处罚〔2023〕338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500元。 0.050000 2023-07-14 2024-07-14 2026-07-1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晓天镇 林清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南方工贸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784931558H 施申文 舒市监处罚〔2023〕33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500元。 0.050000 2023-07-14 2024-07-14 2026-07-1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晓天镇 舒城县南方工贸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康乐寿老年公寓 52341523MJB009549Y 陈红 舒市监处罚〔2023〕336号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罚款 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罚款5000元 0.500000 2023-07-13 2024-07-13 2026-07-1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3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县康乐寿老年公寓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12315
胡浩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QEWP40M 胡浩 舒市监处罚〔2023〕3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舒城县玲尚烟酒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处罚款500元 0.050000 2023-07-12 2024-07-11 2026-07-1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2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杭埠镇 胡浩销售过期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杭埠镇四季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H9MF4T 李俊 舒市监处罚〔2023〕3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舒城县玲尚烟酒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处罚款500元 0.050000 2023-07-12 2024-07-11 2026-07-1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2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杭埠镇 舒城县杭埠镇四季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生辉百货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RPKAW1R 邱永红 舒市监处罚〔2023〕3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罚款 罚款500元 0.050000 2023-07-10 2023-07-10 2026-07-1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7-1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邱永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爱琴海婚嫁一站式服务机构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W3C623Q 何高伟 舒市监处罚〔2023〕333号 何高伟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3年5月15日,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交函(舒烟移【2023】第12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何高伟进行询问调查;涉案烟草已由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我局未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擅自从合肥市内的一些商店购进烟草用于销售经营,其中硬中华购进16条,购进价420元/条,售价450/条,金皖烟29条,购进价260元/条,售价280/条。该批烟草于2023年5月10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储地点被舒城烟草公司专卖人员查获。至本局调查终结,该批烟草尚未销售,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532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 罚款 罚款1532元,上缴国库。 0.153200 2023-07-10 2026-07-10 2026-07-1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何高伟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12315
安徽玉发塑业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7981103044 舒峰 舒市监处罚〔2023〕3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2、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罚款49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250元整。 0.492000 0.033000 2023-07-05 2023-07-05 2026-07-0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安徽玉发塑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鸿大宾馆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099505980F 张正松 舒市监处罚〔2023〕306号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023年5月25日,舒城县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舒城县鸿大宾馆有限公司开展化妆品正常的监督检查时,在该宾馆的正常使用的库房内发现了6桶标示由“合肥亮彩日化有限公司出品”生产的洗发露、沐浴露各3桶,其中两桶(洗发露、沐浴露各一桶)已经用完,剩余4桶还未开封。洗发露规格为20公斤1桶,桶上面标示的生产许可证号:皖XK16-114-00009;沐浴露规格未标示,生产许可证号也标示:皖XK16-114-00009。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标签的规定是需要标注“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项目的,另外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该产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截止使用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的,现场检查发现的洗发露、沐浴露不符合上述法律及公告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的化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2023年5月25日,我局立案。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罚款 责令整改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使用的洗发露、沐浴露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 2023-07-10 2024-01-10 2026-07-1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0 公开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备案普通化妆品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备案普通化妆品案 12315
舒城县阙店乡宝银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T5H6K 吴为保 舒市监处罚〔2023〕328号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1、没收过期的3瓶雪碧、0.25千克约尚牌劲道脆饼干;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0.050000 0.001400 2023-07-10 2024-07-10 2026-07-1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阙店乡 吴为保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阙店乡杜店双星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5BXX9J 潘学梅 舒市监处罚〔2023〕3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属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 一、没收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78瓶;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0.050000 0.092600 2023-07-10 2024-07-10 2026-07-1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阙店乡 潘学梅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12315
舒城县春秋乡渐琴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WM5XF 常前增 舒市监处罚〔2023〕3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属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 一、没收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12瓶;二、罚款200元,上缴国库。 0.020000 0.011000 2023-07-10 2024-07-10 2026-07-1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1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春秋乡 常前增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12315
舒城福满乐超市有限公司花桥路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RKC55XX 王琪 舒市监处罚〔2023〕2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罚款 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4元。 0.100000 0.000340 2023-07-07 2023-07-07 2026-07-0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0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福满乐超市有限公司花桥路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冬冬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HKG6Q 朱冬冬 舒市监处罚〔2023〕322号 朱冬冬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朱冬冬经营的舒城县城关镇冬冬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存在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底从徐福记代理商送货车上购进“乐锦记”牌乳酪面包(散称),共购进1件(2.5kg/件),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保质期180天,进价30元/kg,销售价36元/kg,在有效期内销售了2kg;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从美团平台购进“柳元记”牌柳州螺蛳粉,共购进2包(990g/包),每包内有3小袋,330g/袋,其中1包拆封后卖了2小袋,还剩1小袋(330g),另一包(990g)还未拆,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3日,保质期为180天,进价11元/包,售价15元/包(5元/袋),有效期内销售了2袋,截止我局查获上述过期食品时,现场发现的“乐锦记”牌乳酪面包共0.5kg,“柳元记”牌柳州螺蛳粉990g装1包,330g装1袋,货值金额38元,未获利。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乐锦记”牌乳酪面包0.5kg,柳元记”牌柳州螺蛳粉990g装1包,330g装1袋;
(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0.100000 2023-07-07 2026-07-07 2026-07-0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0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朱冬冬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12315
许家珍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RRL9236 许家珍 舒市监处罚〔2023〕344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3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庐镇乡街道开展市场巡查,发现当事人商店正常销售的食品货架上的“麻辣派对”牌小面筋4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4日,保质期150天)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同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称上述产品是其2022年12月份从舒城一送货车上购进的,当时共购进1包,计20袋,至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在保质期内销售16袋,剩余4袋尚未售出,购进价格为18元/包,售价为1元/袋,违法经营额为4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1、没收上述过期食品;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0.050000 2023-07-03 2024-07-03 2026-07-0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0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庐镇乡 许家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12315
王家平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XCG3N 王家平 舒市监处罚〔2023〕304号 未保持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监督检查 2023年5月8日,我局张母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张母桥镇西街开展食品安全日常检查,依法对当事人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我局于2023年4月3日留存的“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已被撕毁,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6月12日我局张母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没有张贴“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拒不改正。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60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500元。 0.050000 2023-07-03 2024-07-03 2026-07-0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0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张母桥镇 王家平未留存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12315
舒城县南港镇大乐购购物中心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WMW6C32 钱志 舒市监处罚〔2023〕3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标签瑕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警告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023-07-05 2024-07-05 2026-07-0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0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南港镇 钱志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舒茶镇富源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31R1F 汪萍 舒市监处罚〔2023〕2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罚款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0.5元;3、罚款1000元。 0.100000 0.000050 2023-07-05 2024-07-05 2026-07-0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0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茶镇 汪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泛华涵管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REBJ10Q 余后华 舒市监处罚〔2023〕3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 罚款2000元 0.200000 2023-07-04 2023-07-04 2026-07-0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7-0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余后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12315
舒城县棠树乡财哥卤菜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U1JQ8T 张永才 舒市监处罚〔2023〕324号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6月1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棠树乡西塘街道进行日常巡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永才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发现的正在使用的由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制造的ACS-30A型电子计价秤,自2022年5月损坏后使用至今,经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该台电子计价秤自2023年5月开始使用至今,违法所得300元,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并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94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该台经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的ACS-30A型电子计价秤;(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700元。 0.070000 0.030000 2023-07-06 2024-07-06 2026-07-0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0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棠树乡 张永才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12315
安徽云天米业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756800614U 汪世长 舒市监处罚〔2023〕303号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罚款 罚款100000元。 10.000000 2023-06-29 2023-06-29 2026-06-29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0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南港镇 安徽云天米业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正勤食品厂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586141205T 汪正勤 舒市监处罚〔2023〕329号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二、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300元。 1.000000 0.030000 2023-06-29 2023-06-29 2026-06-29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0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正勤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文王板栗专业合作社 93341523MA2N81CC2N 孙流柱 舒市监处罚〔2023〕3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规范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116条第一款第一项和124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的规定 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1000元。合计罚款1050元。 0.105000 2023-07-05 2024-07-05 2026-07-0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0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春秋乡 舒城县春秋乡文王板栗专业合作社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规范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昌友厨具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RYHY38Y 周道友 舒市监处罚〔2023〕321号 周道友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0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检查中对舒城县城关镇昌友厨具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烨帝牌猛火力系列”单头家用灶具1台;“蓝火焰双劲火系列”单头家用灶具1台;“满年红牌”双头家用灶具3台;“婷芝鑫”标识单头灶具2台;“广东广樱牌”单头家用灶具1台;以上5款8台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申请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春初从同行处拿货的,购进“烨帝牌猛火力系列”单头家用灶具1台;“蓝火焰双劲火系列”单头家用灶具1台;“满年红牌”双头家用灶具3台;“婷芝鑫”标识单头灶具2台;“广东广樱牌”单头家用灶具1台。2023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上述5款8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待售,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均未按《家用燃气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6410-2007(5.3.1.12)”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均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上述涉案产品数量及销售价格分别为:5台单头家用燃气灶具进价是30元/台,售价35元/台;3台双头家用燃气灶具进价是50元/台,售价55元/台。至本局调查终结,产品未售出,尚未获利,故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案情,态度较好,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该批产品实际没有销售,违法行为实际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 罚款 一、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8台;
二、罚款 680元,上缴国库。
0.068000 2023-07-05 2026-07-05 2026-07-0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0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周道友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优购食品百货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56UM7R 叶兰英 舒市监处罚〔2023〕307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4日,我局接《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有投诉人投诉,称其于2023年6月13日在舒城县佳购生活超市购买过1袋已过期的“恰恰”原香瓜子,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投诉人投诉时所称的佳购生活超市在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舒城县优购食品百货超市,佳购生活超市超市是该超市门头广告牌上的名称。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投诉反映的同类“恰恰”原香瓜子,当事人陈述投诉人反映的那袋过期“恰恰”原香瓜子是其超市销售的。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超市的货架上检查发现有1瓶待售的“益可滋”牌原味酸奶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这1瓶“益可滋牌原味酸奶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4日从阿里零售通平台购进“恰恰”牌原香瓜子共20袋,进价5.66元/袋,销价7元/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12日,保质期八个月,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9袋,保质期外销售了1袋,货值金额7元,违法所得1.34元。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购进“益可滋牌原味酸奶6瓶(1L/瓶),进价13.5元/瓶,销价15元/瓶,生产日期2022年8月24日,保质期八个月,在保质期内销售了5瓶,至我局查获时下剩1瓶“益可滋牌原味酸奶已超过食品保质期,仍在对外销售,货值金额15元,尚未获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 没收上述过期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1.34元;
3.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1.34元,一并上缴国库。
0.100000 0.001484 2023-07-03 2025-07-03 2026-07-0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7-03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优购食品百货超市(叶兰英)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干汊河镇孙群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KQ146 孙群 舒市监处罚〔2023〕364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023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干汊河镇孙群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有5袋“鑫春园”牌五香茶蛋料和1袋“北极雪”牌花色挂面均超过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3元并处罚款500元。 0.050000 0.000300 2023-07-28 2026-07-28 2026-07-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3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干汊河镇 孙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干汊河镇陈涛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JW01B 陈涛 舒市监处罚〔2023〕363号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3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干汊河镇陈涛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全程在场陪同检查,无陈述与申辩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 给予警告 2023-07-28 2026-07-28 2026-07-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3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干汊河镇 陈涛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12315
舒城县干汊河镇三口甜餐饮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Q9TG99R 周仙玲 舒市监处罚〔2023〕362号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2023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干汊河镇三口甜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执法人员作现场笔录及拍照取证,当事人全程在场陪同检查并签字确认。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警告 给予警告 2023-07-28 2026-07-28 2026-07-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3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干汊河镇 周仙玲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12315
河棚镇山里人土菜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8DAD3E 林清平 舒市监处罚〔2023〕320号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2023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同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河棚镇开展日常巡查,在河棚镇范店村依法对正在经营的河棚镇山里人土菜馆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包厢及餐桌均未发现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当事人其他在醒目位置也未发现张贴或者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 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23-07-24 2024-07-24 2023-10-2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7-2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河棚镇 林清平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12315
舒城县百神庙镇小魏卤菜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PJLT42F 潘志兵 舒市监处罚〔2023〕376号 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制售 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制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警告 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健康证明,并给予警告 2023-07-28 2024-07-28 2026-07-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8 不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百神庙镇 舒城县百神庙镇小魏卤菜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制售 12315
舒城县晓天镇龙井村玉成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0AJ52 朱玉成 舒市监处罚〔2023〕36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0.050000 2023-07-28 2024-07-28 2026-07-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晓天镇 朱玉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马河口老余卤菜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JA4K8H 张俊焕 舒市监处罚〔2023〕3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94条第一款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没收不合格“小佳友”牌DYS-30型电子厨房秤一台;二、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300元,合计600元上缴国库。 0.030000 0.030000 2023-07-26 2024-07-26 2023-10-2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张俊焕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李群烤鸭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HJXH1R 钱山 舒市监处罚〔2023〕3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94条第一款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没收不合格“奥马”牌ACS-30型电子计价秤一台;二、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300元,合计600元上缴国库。 0.030000 0.030000 2023-07-26 2024-07-26 2023-10-2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钱山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12315
舒城县舒洲快餐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XNAGXM 陈自余 舒市监处罚〔2023〕3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舒城县舒洲快餐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许可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 处罚款200元 0.020000 2023-07-26 2024-07-26 2026-07-2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杭埠镇 舒城县舒洲快餐店未经许可销售散装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小弓长餐饮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UYDR2N 张杰 舒市监处罚〔2023〕3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舒城县小弓长餐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许可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 处罚款200元 0.020000 2023-07-26 2024-07-26 2026-07-2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小弓长餐饮店未经许可销售散装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杭埠镇百佳生活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W9KLH62 朱丹丹 舒市监处罚〔2023〕3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舒城县杭埠镇百佳生活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处罚款500元 0.050000 2023-07-26 2024-07-26 2026-07-2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杭埠镇 舒城县杭埠镇百佳生活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阿秦食品门市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P5PJ74 秦露 舒市监处罚〔2023〕346号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 无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食品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0.100000 0.028000 2023-07-21 2023-07-21 2026-07-2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阿秦食品门市部无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食品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派客汉堡奶茶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L8D6C6T 陈娟 舒市监处罚〔2023〕367号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罚款 罚款1000.00元 0.100000 2023-07-21 2023-07-21 2026-07-2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派客汉堡奶茶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沪味蛋糕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4DED0L 汪存勇 舒市监处罚〔2023〕3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罚款 罚款1000.00元 0.100000 2023-07-21 2023-07-21 2026-07-2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07-2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沪味蛋糕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12315
舒城县张母桥镇合心村卫生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PDY31004134152312D6001 徐德保 舒市监处罚〔2023〕351号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23/7/14 2024/7/14 处罚决定日期+3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7/1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张母桥镇 舒城县张母桥镇合心村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12315
舒城县张母桥镇东岗村卫生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PDY31002534152312D6001 丁仕林 舒市监处罚〔2023〕326号 违反了
《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23/7/6 2024/7/6 处罚决定日期+3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7/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张母桥镇 舒城县张母桥镇东岗村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12315
衡道贺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5EGC37 衡道贺 舒市监处罚〔2023〕323号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属经营超出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第四条第 二款 第(一) 项、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 盒,2、罚款 1000 元,上缴国库 0.100000 2023/7/20 2024/7/20 处罚决定日期+3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7/2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汤池镇 衡道贺涉嫌经营超出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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