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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行政强制信息(第十期)

发布时间:2023-11-07 10:52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干汊河镇玉龙蛋糕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3H10E 杜玉龙 舒市监处罚〔2023〕465号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2023年8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人林君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对舒城县干汊河镇玉龙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非法添加到蛋糕的巧克力包装纸。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案巧克力及包装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了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并当场签字确认。2023年8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二、三、六项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非法添加的巧克力及包装纸;2.没收违法所得28元;3.罚款2000元。 0.200000 0.002800 2023-10-12 2026-10-12 2026-10-1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0-13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干汊河镇 舒城县干汊河镇玉龙蛋糕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12315
安徽华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6868879601 孙正海 舒市监处罚〔2023〕449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尤尼克斯株式会社投诉举报,前往安徽华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羽毛球拍和贴纸,经尤尼克斯株式会社授权委托广州永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尤尼克斯株式会社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240】条第(一)款第1项第(3)目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上述涉嫌侵权的羽毛球拍及贴纸;2.罚款20000元。 2.000000 1.605850 2023-10-12 2026-10-12 2024-01-1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0-13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干汊河镇 安徽华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2315
舒城县小龙食品厂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L191795413 朱纯龙 舒市监处罚〔2023〕4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2023年7月5日,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肥东县石塘天客隆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对该单位销售的绿豆糕(生产日期:2023年6月6日;规格:300克/盒)进行抽样检测(详见抽样单顺序号:XBJ23340122348245615ZX),经检测,上述批次绿豆糕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054元。 1.000000 0.005400 2023-10-12 2024-10-12 2026-10-1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0-12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张母桥镇 舒城县小龙食品厂生产经营酸价超标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棠树乡发傲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JNA63 王发傲 舒市监处罚〔2023〕4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2023年8月15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在舒城县棠树乡发傲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对该单位销售的无蔗糖功夫锅巴(生产日期:2023年6月14日)进行抽样检测(详见抽样单顺序号:XBJ233341523342253071),经检测,上述批次无蔗糖功夫锅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294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294元。 0.200000 0.029400 2023-10-12 2024-10-12 2026-10-1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0-12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棠树乡 舒城县棠树乡发傲超市经营菌落总数超标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晓天镇汪冲村正牛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PHPHN0H 汪正牛 舒市监处罚〔2023〕48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0.6元 0.100000 0.000060 2023-10-11 2024-10-11 2026-10-1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0-1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晓天镇 舒城县晓天镇汪冲村正牛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第二服装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746785369W 聂成 舒市监处罚〔2023〕4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学生服产品1套(抽检备样);2、没收违法所得490元;3、罚款2850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3340元整。 0.049000 0.285000 2023-09-27 2023-09-27 2023-12-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9-19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第二服装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智贝儿童用品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H4U414 汪祖春 舒市监处罚〔2023〕4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5元;2、罚款780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875元整。 0.009500 0.078000 2023-09-27 2023-09-27 2023-12-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10-1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百神庙镇 舒城县智贝儿童用品厂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新国祯燃气有限公司 个体工商户 9134152367092777XD 杨乔 舒市监处罚〔2023〕479号 销售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从某商贸公司购进规格为JYT0.6L SZFM-888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0个,购进价格为17元/个,销售价格为20元/个,生产单位为慈溪市长河镇建军灶配厂,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调压器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封存在当事人处的备样2个;
2、罚款1300元,没收违法所得84元,合计1384元,上缴国库。
0.130000 0.008400 2023-10-07 2024-10-07 2024-01-0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10-0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新国祯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12315
舒城县金凯日用百货商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YQ5860 高贤丽 舒市监处罚〔2023〕480号 销售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从某商贸公司购进规格为JYT0.6L 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4个,购进价格为18元/个,销售价格为20元/个,生产单位为慈溪市盛美燃气具配件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8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调压器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封存在当事人处的备样2个;
2、罚款280元,上缴国库。
0.028000 0.000000 2023-10-07 2024-10-07 2024-01-0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10-0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高贤丽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昌友厨具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RYHY38Y 周道友 舒市监处罚〔2023〕481号 销售不合格商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从某商贸公司购进规格为JYT0.6L 508A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个,购进价格为18元/个,销售价格为19元/个,生产单位为慈溪市长河镇求实五金配件厂,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调压器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封存在当事人处的备样2个;
2、罚款190元,上缴国库。
0.019000 0.000000 2023-10-07 2024-10-07 2024-01-0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10-0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周道友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博美日化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RMB5M 靳国爱 舒市监处罚〔2023〕506号 2023年9月10日我局依据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对当事人舒城县城关镇博美日化经营部进行检查,未发现销售进口化妆品,当事人称之前销售了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现在已不经营进口化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9月4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舒城县城关镇博美日化经营部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8元 0.100000 0.0108 2023/10/24 2023/10/24 2024/1/2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0/2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博美日化经营部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12315
舒城县千人桥镇爱尚美甲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PGRA68X 赵先凤 舒市监处罚〔2023〕492号 涉嫌经营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经营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7盒。2、罚款1000元。 0.100000 2023/10/19 2024/4/19 2026/10/19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0/19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千人桥镇 舒城县千人桥镇爱尚美甲店经营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12315
郭伟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EHMG5C 郭伟 舒市监处罚〔2023〕491号 2023年9月10日我局依据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对当事人郭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销售进口化妆品,当事人称之前销售了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现在已不经营进口化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该美妆店主要是当事人妻子陈元华经营,陈元华于2022年12月份委托其表姐从香港免税店购买了迪奥香水、兰蔻口红和雅诗兰黛粉底各2支,均为进口化妆品,未加贴中文标签,进价分别为620元/支,240元/支和280元/支,各试用了一支,剩下的一直放在店内待售,前不久把剩下的迪奥香水、兰蔻口红和雅诗兰黛粉底售卖给了一个青年人,售价分别为680元/支,285元/支和320元/支。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本案件的货值总计1285元,违法所得145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145元;罚款1000元 0.100000 0.0145 2023/10/24 2023/10/24 2024/1/2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0/2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郭伟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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