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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质量类行政处罚信息(第七期)

发布时间:2023-11-08 16:00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第二服装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746785369W 聂成 舒市监处罚〔2023〕4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学生服产品1套(抽检备样);2、没收违法所得490元;3、罚款2850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3340元整。 0.049000 0.285000 2023-09-27 2023-09-27 2023-12-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09-19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第二服装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智贝儿童用品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H4U414 汪祖春 舒市监处罚〔2023〕4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5元;2、罚款780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875元整。 0.009500 0.078000 2023-09-27 2023-09-27 2023-12-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10-1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百神庙镇 舒城县智贝儿童用品厂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新国祯燃气有限公司 个体工商户 9134152367092777XD 杨乔 舒市监处罚〔2023〕479号 销售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从某商贸公司购进规格为JYT0.6L SZFM-888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0个,购进价格为17元/个,销售价格为20元/个,生产单位为慈溪市长河镇建军灶配厂,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调压器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封存在当事人处的备样2个;
2、罚款1300元,没收违法所得84元,合计1384元,上缴国库。
0.130000 0.008400 2023-10-07 2024-10-07 2024-01-0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10-0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新国祯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12315
舒城县金凯日用百货商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YQ5860 高贤丽 舒市监处罚〔2023〕480号 销售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从某商贸公司购进规格为JYT0.6L 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4个,购进价格为18元/个,销售价格为20元/个,生产单位为慈溪市盛美燃气具配件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8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调压器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封存在当事人处的备样2个;
2、罚款280元,上缴国库。
0.028000 0.000000 2023-10-07 2024-10-07 2024-01-0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10-0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高贤丽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昌友厨具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RYHY38Y 周道友 舒市监处罚〔2023〕481号 销售不合格商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从某商贸公司购进规格为JYT0.6L 508A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个,购进价格为18元/个,销售价格为19元/个,生产单位为慈溪市长河镇求实五金配件厂,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调压器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封存在当事人处的备样2个;
2、罚款190元,上缴国库。
0.019000 0.000000 2023-10-07 2024-10-07 2024-01-0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10-0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周道友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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