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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权责清单目录(行政奖励)(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5-03-27 15:19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奖励 政府质量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奖励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检举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奖励 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对举报者予以表彰、奖励。 1.《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第三十二条:“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者予以表彰、奖励。”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奖励 举报食品等产品违法行为的奖励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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