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1 | 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确认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1.《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1.报告阶段责任:查封、扣押涉案物品前,向县局负责人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经县局负责人批准后,县局指定专人负责,派遣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调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应做到依法回避、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复核;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执行阶段责任: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涉案产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处置查封或者扣押的涉案物品;对不在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的,应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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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确认 | 动产抵押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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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确认 |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 |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06〕16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 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实施细则》(工商合字〔2006〕238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