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确认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1.《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1.报告阶段责任:查封、扣押涉案物品前,向县局负责人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经县局负责人批准后,县局指定专人负责,派遣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调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应做到依法回避、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复核;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执行阶段责任: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涉案产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处置查封或者扣押的涉案物品;对不在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的,应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 3.在查封或者扣押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扩大查封或者扣押范围的行为;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行为; 5.在查封或者扣押执行过程中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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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确认 | 动产抵押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系统,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不实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