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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行政强制信息(第十二期)

发布时间:2024-01-04 08:56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NX45K87 李晓海 舒市监处罚〔2023〕578号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舒城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元 0.500000 0.004800 2023-12-28 2023-12-28 2026-12-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农残超标的农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永兴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595733990E 宋旭东 舒市监处罚〔2023〕611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舒城县永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状元糕(糕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5000远;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0.500000 0.015000 2023-12-28 2023-12-28 2026-12-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永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炳生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UD27U 张炳生 舒市监处罚〔2023〕60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位于舒城县仁和路和广夏路交口向西40米处的舒城县城关镇炳生超市(门头牌为仁广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一事,依法对该超市进行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南德”牌麻辣方便面10袋和“白象”牌四川红烧牛肉味面9袋;2、没收违法所得0.3元;3、罚款1000.00元。 0.100000 0.002580 2023-12-28 2024-12-28 2026-12-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炳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冬冬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HKG6Q 朱冬冬 舒市监处罚〔2023〕60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关于投诉人投诉其于2023年11月17日在舒城县城关镇冬冬超市购买了“卫龙”牌魔芋爽麻辣素毛肚(生产日期:2023.04.02,保质期:六个月)发现已过期一事,依法对该超市进行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菲力”牌茉莉蜜茶2瓶和“美汁源”牌果粒奶优2瓶;2、没收违法所得0.25元;3、罚款1000.00元。 0.100000 0.001725 2023-12-28 2024-12-28 2026-12-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冬冬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河棚镇汪昌荣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Y1UG8W 汪光辉 舒市监处罚〔2023〕591号 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河棚镇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对舒城县河棚镇汪昌荣商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正在销售的商品“晨光”牌高粘度固体胶,生产日期:2021/04/24,保质期:24个月,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上述失效产品;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9元。 0.000900 0.000900 2023-12-27 2024-12-27 2024-03-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12-2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河棚镇 舒城县河棚镇汪昌荣商店涉嫌销售失效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柏林液化气站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7935938291 张正中 舒市监处罚〔2023〕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812.9元;2、罚款34462.5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38275.4元整。 3.446250 0.381290 2023-12-28 2023-12-28 2026-12-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柏林乡 舒城县柏林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12315
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舒城万达广场分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WR9FX7U 柳继 舒市监处罚〔2023〕494号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了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SKJ202308-SJ-005,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蜜桔(2023/08/0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了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H2023-GZJ-04381,报告显示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舒城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鲈鱼(2023/07/24)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对于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的蜜桔的违法行为,处以减轻罚款2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0.8元。2、对于当事人销售兽残超标的鲈鱼的违法行为,处以减轻罚款5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6元。 0.700000 0.014680 2023-11-08 2023-11-08 2026-11-0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舒城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及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万佛湖镇沃孜村加油点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LJDADX7 史益 舒市监处罚〔2023〕5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9元;2、罚款11192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12201元整。 1.119200 0.100900 2023-12-22 2023-12-22 2026-12-2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万佛湖镇 舒城县万佛湖镇沃孜村加油点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家银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5AH86 葛家银 舒市监处罚〔2023〕585号 当事人销售被鉴定为假冒其他公司产品白酒,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又不能说明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摆放待售的:1、“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酒4瓶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酒17瓶,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维权人员现场认定为假冒该公司的产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上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酒4瓶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酒17瓶,合计21瓶;2、罚款1000元。 0.100000 0.190500 2023-12-12 2024-12-12 2024-03-1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1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家银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2315
舒城县舒丰烟酒百货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WBQWC2H 王家琴 舒市监处罚〔2023〕5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被鉴定为假冒其他公司产品的白酒,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又不能说明提供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上述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酒2瓶;2、罚款200元。 0.020000 0.023000 2023-12-12 2024-12-12 2024-03-1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1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舒丰烟酒百货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2315
安徽反转文具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TGU620E 杨志梅 舒市监处罚〔2023〕5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352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432元整。 0.035200 0.008000 2023-12-14 2023-12-14 2024-03-1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12-1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安徽反转文具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敏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W61YG27 姚慧敏 舒市监处罚〔2023〕575号 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2023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信息前往舒城县敏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投诉涉及的同批次2袋糯米糍粑外包装标签无营养成分表和速冻食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24】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2袋糯米糍粑;2、没收违法所得171元;3、处罚款1000元。 0.100000 0.019600 2023-12-06 2026-12-06 2026-12-0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0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干汊河镇 舒城县敏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12315
舒城县棠树乡福顺来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LKU7817 程顺 舒市监处罚〔2023〕561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3年10月23日,本局张母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12315电话投诉一件,投诉人称2023年10月20日在当事人超市购买的舒味鲜牌老火锅底料超过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6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1000元。 0.100000 0.000600 2023-11-30 2024-11-30 2026-11-3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0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棠树乡 舒城县棠树乡福顺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品惠百货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EKJQ7D 惠传飞 舒市监处罚〔2023〕529号 销售农残超标水果 销售农残超标水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56元 0.100000 0.003256 2023-11-28 2023-11-28 2026-11-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0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品惠百货超市销售农残超标水果案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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