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价格投诉处理公示情况

发布时间:2024-01-04 09:17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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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 钟先生 12345 来电人反映:2023年10月1日,自己准备入住汉庭酒店(舒城桃溪东路万达广场店),该酒店哄抬价格,价格比平时高3倍左右(平时200元,假期600元),认为不合理。现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实,督促其进行整改。请处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酒店价格过高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下午到汉庭酒店现场调查。商家表示因十一假期到来上调了客房价格,均有明码标价,工作人员也口头告知了您。因客房价格不在《安徽省定价目录》中,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商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检查组已约谈了酒店主要负责人,告知客房价格涨幅要在合理范围内。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已反馈 2023.10.11
2023.10.2 赵先生 12345 来电人反映:10月2日,自己在百姓大药房(舒城县玉兰花园)购买试孕纸一盒价格为12元,而旁边润康大药房只售卖5元,完全超出市场均价,要求主管部门核查该店药品价格是否合理。请处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药品价格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下午到舒城百信大药房现场调查。经查,该店销售的试孕纸均有明码标价,有6元、12元不同价格。因药房的药品价格是市场调节价,根据市场需求由商家自主定价,有明码标价即可。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已反馈 2023.10.11
2023.10.5 麻先生 12345 9月份反映的乐安居建材市场电费1.08元一度电的问题,虽然有关部门约谈了乐安居负责人汤总,但问题依然存在。乐安居还是我行我素,希望有关部门监督解决,根据相关规定给出处理方法。9月份电费出来了,还是和反映之前的1.08元电费一样,照收。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到乐安居物业公司现场调查。经调查,乐安居建材市场执行的电价分峰电和平电,价格不同。因该公司租用的经营户晚上不营业,使用的电费均为峰电价格,所以电费比其它地方要高。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要严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皖发改价格函【2021】372号)文件要求,“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旱条件的,按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平均用电价格加终端用户与供电主体电压等级对就的输配电价价差收取电费。物业公共部分、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以后的变损和线损只能通过物业费和租金来解决,不得加入电费中。执法人员责令物业公司经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收取电费,如再有违反将严肃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已反馈 2023.10.11
2023.10.12 王先生 12345 来电人反映:10月11日前往舒城县天赐车辆检测(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二路)告知车辆检测一年450元,认为价格过高不合理,要求主管部门予以核实,价格收取是否合理,请处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接到您的投诉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天赐检测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天赐检测中心在收费处有明码标价牌,上面标注了各种车辆检测标准。车辆检测收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有明码标价即可。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已反馈 2023.10.18
2023.10.20 李先生 12345 舒城县万福庄园莲花苑小区业主来电反映:从2008年开始,小区所有费用均由物业收取。2017年自己购买了该小区的房屋,2022年小区电费为0.65元/度,水费为0.65元/度,公摊电费1.5元/度。2023年调整了费用,电费为0.5853元/度,水费为2.85元/度,公摊电费为2元/度,认为费用收取不合理,且物业不予开具收费发票,多次要求物业将电费、水费移交至供电局与水厂收取,但遭到拒绝。现要求主管部门核实,督促物业将水电费移交给主管部门收取,并开具发票。请处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经核查,该物业收取的水电费单价标准符合相关规定,但物业另收取公摊电费2元每户不合理,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己责令该物业退还2023年1-10月份公摊电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已反馈 2023.10.25
2023.11.6 黄先生 12345 来电人反映:10月27日17:00左右,自己的车辆在舒城县105国道(山七镇)范围故障,五显中队帮助联系拖车,由舒城县城关万佛停车厂(六安市舒城县梅河东路与文翁路交叉口南240米)进行拖车(车辆:4.2米蓝牌轻型货车),拖车距离40公里,实际收费2000元,认为该收费过高,现要求主管部门核查该收费是否合理合规。请处理。(苏F2W65V)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6日现场到万佛修理厂调查,由于车辆救援价格已放开,不在《安徽省定价目录》中,由商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有明码标价即可。经查:该修理厂在收费位置有明码标价,上面标明了非高速车辆分类表,您的车辆是4.2米蓝牌轻型货车(苏F2W65V)属于三类车,按非高速车辆清障救援收费标准三类车起步费1000元/车次,每20元/车公里。5公里内只收起步费,超过5公里按公里数收费。从五显乌冲到万佛修理厂约52公里,施救费用2000元,该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最后经协商,由于车主没有购买责任险,万佛修理厂返还给您500元,您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管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已反馈 2023.11.10
2023.11.6 匿名 12345 来电人反映:1、舒城县凤池苑社区卫生院售卖的金嗓子喉宝,价格15元,药房售价9-10元,药品的品牌与计量均一致,认为价格高不合理,要求相关部门核查是否存在乱收费;2、该卫生院存在随意向患者开具药品现象,要求相关部门核查;请处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到舒城县凤池苑卫生院现场调查,该店对所售的药品没有明码标价,检查组现场责令该药店立即将所有在售的药品明码标价。对于所售的金嗓子喉宝的价格,由社区卫生院自主定价,根据自己的运营成本来定价。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已反馈 2023.11.10
2023.11.8 先生 12345 来电人反映:2023年11月8日凌晨,自己和朋友在舒城县海棠汇(舒城县高峰路远大拉菲公馆东北侧约60米)按摩,办理了会员,并充值1000元,两人共消费975元。但该场所存在乱收费现象,相关服务项目未明码标价,自己要求退款,对方告知退款享受不了打折,且剩余的钱也无法退还,认为不合理。现要求主管部门核查商家收费并督促商家退还剩余的钱,请处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8日到海棠汇足疗店现场检查,该店对店内所有服务都有明码标价,收费处也标明了充卡享受会员制优惠,可以在原有的价位上打折。据了解,您当时充值1000元,消费项目金额是499元和378元(189每人×2人),合计877元,余额123元。结账时由于您不满意要求退费,实际上并未达到会员条件,按规定不能享受会员优惠,但被诉商家前台退还了您现金242元,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您核实并告知您情况,您表示在忙,没有配合核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已反馈 2023.11.14
2023.11.23 朱先生 12345 来电人反映:11月23日上午,前往舒城县城关镇七星工业园内的“盛通机动车检测站”,对自己的车辆(皖FJ117)进行年检,车辆上牌时间为2011年,检测站内公示的年检价格为400元,但实际收款450元,咨询工作人员被告知,是因自己车辆上牌超过10年需要450元,认为收费不合理,希望部门核实要求其公示收费明细。请处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机动车检测收费已经放开,不在《安徽省定价目录》中,由商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只需在收费大厅明码标价即可。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天赐车辆检测中心现场查看,该中心在服务大厅各类收费均有明码标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小型汽车300元,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小型汽车150元,计450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已反馈 2023.11.28
2023.11.29 包先生 12345 来电人反映:2023年11月28日,自己带孩子在舒城县万达广场一楼的海底小分队游玩,价格牌标注单次票60元,陪同票30元,自己咨询工作人员孩子游玩需要多少钱,工作人员告知30元,自己告知需要大人陪同,还需要支付30元,认为工作人员没有提前告知大人陪同需要收费不合理,认为标牌与实际工作人员宣传不符,孩子未进入游玩前,自己要求退费,工作人员不同意,现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查,并督促商家进行整改,请处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9日到万达海底小分队查看,现场有明码标价。价目表上标明的游玩单次60元,陪同30元(节假日收费,平时不收费)。执法人员已将调查情况告知您,您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已反馈 2023.11.30
2023.12.1 胡先生 12345 来电人反映:自己在千人桥镇中心卫生院(六安市舒城县千人桥镇农村合作银行旁(千人桥小学北))购买替米沙坦(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花费42.1元(14粒),自己在药房购买,同样的牌子和颗粒只需要25元,认为该卫生院收费不合理,现来电要求主管部门核实,督促其进行整改。请处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9日到千人桥中心卫生院现场调查。经查,您反映的替米沙坦(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进货价为42.1元/盒,公立医院实行“零差率”,销售价格为42.1元/盒,该卫生院未违反价格监管相关法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已反馈 2023.12.4
2023.12.4 李先生 12345 来电人反映:12月1日自己和朋友前往舒城汤泉宫洗浴休闲中心(地址: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广进久富商业广场 )消费,期间自己前往前台要一杯白开水,对方要价3元,但是现场没有收费价目表,且现场还有人询问是否按摩,认为涉黄,现要求:一、部门核实洗浴中心收取白开水费用是否合理;二、核实该场所是否涉黄。请处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6日到汤泉宫现场调查。经查,该店在水吧已标明价格,白开水3元可以无限续杯。执法人员将此情况电话告知您,您表示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已反馈 2023.12.7
2023.12.6 匿名 12345 舒城县金鼎世纪城小区商铺业主来电反映:小区物业针对商户收取物业费是2元/平方,比周边其他小区商铺的物业费都高,认为不合理。现请主管部门核查金鼎世纪城小区的物业,收取的物业收费是否合理。请处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商铺的物业费价格已放开,不在《安徽省定价目录》内,不属于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和物业协商解决,建议您与小区物业协商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已反馈 2023.12.7
2023.12.7 吴女士 12345 来电人反映:2023年12月6日下午5点左右自己前往舒城县鼓楼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就医就诊,就诊后卫生服务站给自己开具了药品费用单(只有总药品费用:115元),自己要求卫生服务站提供具体每款药品价格时,卫生服务站表示拒绝,自己觉得鼓楼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对药品进行明码标价售卖不合理,现要求主管部门核实并督促鼓楼社区卫生服务站予以严查严处,并督促其予以整改将药品明码标价售卖,请处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2023年12月7日到舒城县鼓楼社区卫生服务现场站调查,经查,您反映情况属实,现场所售药品和服务没有明码标价。检查组现场责令该站立即将售药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价格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定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如再次出现此情况,将严肃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已反馈 2023.12.7
2023.12.11 王女士 12345 来电人反映:12月8日18:30,自己在舒城县三娃巫山纸上烤鱼(城关镇龙舒名门铂金汉隔壁)收取自己3元餐具费,认为不应该收取餐具费,现要求主管部门核实,督促商家退还餐具费。请处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1日前往舒城县三娃巫山纸上烤鱼现场调查。经查,您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店菜单上只标明菜品的价格,餐具和酒水均没有明码标价。检查组现场责令该店立即明码标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执法人员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晓,并拒绝了商家3元退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股,联系电话:0564-8688687。
已反馈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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