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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质量类行政处罚信息(第八期)

发布时间:2024-01-04 09:20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河棚镇汪昌荣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Y1UG8W 汪光辉 舒市监处罚〔2023〕591号 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河棚镇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对舒城县河棚镇汪昌荣商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正在销售的商品“晨光”牌高粘度固体胶,生产日期:2021/04/24,保质期:24个月,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上述失效产品;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9元。 0.000900 0.000900 2023-12-27 2024-12-27 2024-03-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12-2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河棚镇 舒城县河棚镇汪昌荣商店涉嫌销售失效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柏林液化气站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7935938291 张正中 舒市监处罚〔2023〕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812.9元;2、罚款34462.5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38275.4元整。 3.446250 0.381290 2023-12-28 2023-12-28 2026-12-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柏林乡 舒城县柏林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万佛湖镇沃孜村加油点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LJDADX7 史益 舒市监处罚〔2023〕5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9元;2、罚款11192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12201元整。 1.119200 0.100900 2023-12-22 2023-12-22 2026-12-2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万佛湖镇 舒城县万佛湖镇沃孜村加油点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12315
安徽反转文具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TGU620E 杨志梅 舒市监处罚〔2023〕5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352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432元整。 0.035200 0.008000 2023-12-14 2023-12-14 2024-03-1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3-12-1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安徽反转文具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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