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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5月份(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4-05-31 14:24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桃溪镇王必华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APBXX2 王必华 舒市监处罚〔2024266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销售失效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失效的固体胶11个;2、没收违法所得0.5元。 0.001150 2024-05-30 2025-05-30 2027-05-3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5-05-3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桃溪镇 舒城县桃溪镇王必华超市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红鑫超市(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D86UFWXB 车路平 舒市监处罚〔202427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舒城县红鑫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未经许可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事实,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2063元;2、没收违法所得15.5元;3、没收Q软糖牌淀粉型凝胶糖果2500g 0.206300 0.001550 2024-05-31 2025-05-31 2027-05-3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05-3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县红鑫超市未经许可销售散装食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12315
舒城县云丽莎女子美容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RBMN8T 王丽 舒市监处罚〔2024277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 罚款 0.030000 2024-05-31 2024-05-31 2024-08-3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05-3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县云丽莎女子美容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12315
舒城县美妍女子美容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9DRU4W 龚万梅 舒市监处罚〔2024278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 罚款 0.030000 2024-05-31 2024-05-31 2024-08-3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05-3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县美妍女子美容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12315
舒城县春秋乡居家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PJ1CU2E 乔吉云 舒市监处罚〔202427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罚款 罚款1224元。 0.122400 2024-05-28 2024-06-28 2024-08-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05-29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春秋乡 舒城县春秋乡居家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12315
舒城县柏林乡孙沅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CNEX3 孙袁 舒市监处罚〔2024261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2024423日,执法人员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对舒城县柏林乡孙沅超市现场检查,在该超市仓库内发现六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工作人员鉴定为假冒侵权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6瓶;罚款500 0.050000 0.051000 2024-05-23 2027-05-23 2024-08-2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05-29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柏林乡 舒城县柏林乡孙沅超市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12315
舒城县云来生活用品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PQ4HU0Q 葛盛云 舒市监处罚〔202426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舒城县燕子烟酒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未经许可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事实,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28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元;3、没收吉米诺牌无蔗糖沙琪玛1.5kg 0.280000 0.000600 2024-05-28 2025-05-28 2027-05-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05-2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县云来生活用品超市未经许可销售散装食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12315
舒城县五显镇小班茶庄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D269A 班友同 舒市监处罚〔2024〕253号 当事人在经营中存在称重未去皮的行为,导致所售茶叶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中存在称重未去皮的行为,导致所售茶叶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4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即416元。 0.041600 0.010400 2024-05-28 2025-05-28 2024-08-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显镇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05-2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五显镇 舒城县五显镇小班茶庄损害消费者权益案 12315
石春才 个体工商户 舒市监处罚〔2024〕260号 销售商标侵权白酒 经调查,2023年2月1日,当事人从两个陌生男性驾驶一辆银灰色厢式货车上购进10箱古5白酒。至2023年2月15日全椒县公安局至当事人经营处搜查时,当事人已售出2箱古5白酒。剩余8箱古5白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鉴定,结论均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如下:1、罚款3680元,上缴国库;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8箱古5白酒。 0.368000 0.000000 2024-05-27 2025-05-27 2027-05-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05-2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石春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2315
舒城县哆啦甜品小吃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QKC9987 杨兆利 舒市监处罚〔2024〕23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舒城县哆啦甜品小吃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采购食品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3.没收违法采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0.100000 0.117000 2024-05-23 2024-05-23 2027-05-2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05-2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县哆啦甜品小吃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采购食品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件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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