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舒城县张母桥镇宏胜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M0DJ2T | 傅月粜 | 舒市监处罚〔2024〕381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当事人销售被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罚款860元,上缴国库。 | 0.086000 | 0.086000 | 2024-07-31 | 2025-07-31 | 2024-10-3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31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张母桥镇 | 舒城县张母桥镇宏胜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阙店乡龙塘湾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A3M3Y | 刘中海 | 舒市监处罚〔2024〕40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2.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0000 | 2024-07-26 | 2024-07-26 | 2027-07-2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29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阙店乡 | 舒城县阙店乡龙塘湾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阙店新源酒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8DE01 | 潘孝华 | 舒市监处罚〔2024〕40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2.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0000 | 2024-07-26 | 2024-07-26 | 2027-07-2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29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阙店乡 | 舒城县阙店乡新源酒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阙店乡程记土菜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WL5CT1E | 程学勤 | 舒市监处罚〔2024〕40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2.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0000 | 2024-07-26 | 2024-07-26 | 2027-07-2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29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阙店乡 | 舒城县阙店乡程记土菜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阙店乡王府大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UDB57 | 王垂稳 | 舒市监处罚〔2024〕40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2.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0000 | 2024-07-26 | 2024-07-26 | 2027-07-2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29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阙店乡 | 舒城县阙店乡王府大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耀阳电动车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9MD85 | 何华耀 | 舒市监处罚〔2024〕38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处货值金额2.4倍罚款8160元。 | 0.816000 | 0.010000 | 2024-07-26 | 2024-07-26 | 2027-07-2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07-26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耀阳电动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阙店乡常园大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95QY1C | 王霞云 | 舒市监处罚〔2024〕39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食品; 2.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0000 | 2024-07-22 | 2024-07-22 | 2027-07-2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23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阙店乡 | 舒城县阙店乡常园大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王明霞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RT7WD24 | 王明霞 | 舒市监处罚〔2024〕39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 2.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0000 | 2024-07-22 | 2024-07-22 | 2027-07-2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23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阙店乡 | 舒城县阙店乡观山栗园酒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敏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W61YG27 | 姚慧敏 | 舒市监处罚〔2024〕363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2024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信息前往舒城县敏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投诉涉及的20只“舒城狮子头”包装袋,包装袋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发现的20只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涉案包装袋依法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了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并陪同检查签字确认。2024年6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生产销售标签不规范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上述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袋;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处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9000 | 2024-07-23 | 2025-07-23 | 2027-07-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23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干汊河镇 | 舒城县敏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干汊河镇佳乐美购物广场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T62M9F | 朱中梅 | 舒市监处罚〔2024〕364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2024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于2024年4月13日在舒城县干汊河镇佳乐美购物广场购买的经氏山芋粉丝包装标签中营养成分表标注值不符合GB14881中9.1条及GB28050中表1的规定,投诉人明确投诉厂家违法相关法律法规。2024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内容依法对舒城县干汊河镇佳乐美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涉及的经氏粉丝。投诉人提供材料中购买的经氏粉丝包装上标签营养成分表内容如下:能量335千焦(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4%;蛋白质0.8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1%;脂肪0.2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0%;碳水化合物82.6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28%;钠9.3毫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0.5%,但是标签内容无产品执行标准代号。2024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故本局依法终止调解,且当事人承认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无法提供营养成分表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2元;2、处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0200 | 2024-07-23 | 2025-07-23 | 2027-07-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23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干汊河镇 | 舒城县干汊河镇佳乐美购物广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干汊河镇经氏粉丝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1THX65 | 经千松 | 舒市监处罚〔2024〕330号 | 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2024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于2024年4月13日在舒城县干汊河镇佳乐美超市超市购买的经氏山芋粉丝包装标签中营养成分表标注值不符合GB14881中9.1条,投诉人明确投诉厂家违法相关法律法规。2024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内容依法对舒城县干汊河镇经氏粉丝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投诉涉及的包装好的粉丝,在其仓库中发现有25只涉案包装袋,标签中营养成分表内容如下:能量335千焦(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4%;蛋白质0.8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1%;脂肪0.2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0%;碳水化合物82.6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28%;钠9.3毫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0.5%,但是标签内容无产品执行标准代号。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包装袋依法予以扣押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024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故本局依法终止调解,且当事人承认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2024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当事人承认生产销售的粉丝的包装袋上的营养成分数据是借鉴他人,且无法提供营养成分表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袋;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处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6000 | 2024-07-23 | 2025-07-23 | 2027-07-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23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干汊河镇 | 舒城县干汊河镇经氏粉丝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舒茶镇阿莲酒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E56X2C | 施啟兵 | 舒市监处罚〔2024〕376号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农家锅巴3袋,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0000 | 2024-07-18 | 2025-07-18 | 2027-07-1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19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施啟兵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案 | 12315 | |||
舒城县南港镇小金红棚排档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J0CN6K | 黄霞 | 舒市监处罚〔2024〕377号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花椒粉14袋,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0000 | 2024-07-18 | 2025-07-18 | 2027-07-1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19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黄霞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案 | 12315 | |||
舒城县五显镇光明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QYM30T | 尹香桃 | 舒市监处罚〔2024〕349号 |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步步庆”牌步步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步步庆”牌步步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步步庆”牌步步糕3斤(货值15元);2.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1500 | 2024-07-18 | 2025-07-18 | 2027-07-1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五显镇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07-18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五显镇 | 舒城县五显镇光明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五显镇光明村李从银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45A1D | 李从银 | 舒市监处罚〔2024〕351号 |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梅花牌”食用小苏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梅花牌”食用小苏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梅花牌”食用小苏打(食品添加剂)4袋(货值12元);2.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1200 | 2024-07-18 | 2025-07-18 | 2027-07-1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五显镇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07-18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五显镇 | 舒城县五显镇光明村李从银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 12315 | ||
蒋昌中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418XB | 蒋昌中 | 舒市监处罚〔2024〕350号 |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秦淮人家”牌阿香蒸肉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秦淮人家”牌阿香蒸肉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秦淮人家”牌阿香蒸肉米粉5袋(货值10元);2.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1000 | 2024-07-17 | 2024-07-17 | 2027-07-1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五显镇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07-08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五显镇 | 舒城县五显镇光明村蒋昌中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青春童年零食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JXBT5B | 汪阳 | 舒市监处罚〔2024〕34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岳盈”牌牛磺酸风味饮料5瓶、“好益满”苏打果味饮料(蜜桃味)6瓶、“乐事”双柚味汽水7瓶、“康师傅”茉莉花茶4瓶、“美汁源”蜜桃气泡饮2瓶、元气森林白桃味苏打气泡水4瓶、“红遍天”苹果醋果汁饮料3瓶;2、罚款1000.00元。 | 0.100000 | 0.007050 | 2024-07-10 | 2025-07-10 | 2027-07-1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07-10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青春童年零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文文食品零售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LLU5D55 | 叶文秀 | 舒市监处罚〔2024〕34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印味”牌氮气鸭脖(麻辣味)8袋和“印味”牌氮气锁鲜鸭脖(香辣味)3袋;2、罚款1000.00元。 | 0.100000 | 0.008800 | 2024-07-10 | 2025-07-10 | 2027-07-1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07-10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文文食品零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阙店乡老曹农家乐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0A18R | 曹永青 | 舒市监处罚〔2024〕36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2.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0000 | 2024-07-09 | 2024-07-09 | 2027-07-0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10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阙店乡 | 舒城县阙店乡老曹农家乐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五显镇客多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3EW5Q | 吕士芳 | 舒市监处罚〔2024〕341号 |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大外贸纸杯”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销售不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大外贸纸杯”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销售不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105元。 | 0.010500 | 0.002000 | 2024-07-08 | 2025-07-08 | 2024-10-0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五显镇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07-08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五显镇 | 舒城县五显镇客多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军思训商贸有限公司五显分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DE5WWYX9 | 朱军 | 舒市监处罚〔2024〕354号 |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大外贸纸杯”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销售不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大外贸纸杯”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销售不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200元。 | 0.020000 | 0.000400 | 2024-07-08 | 2025-07-08 | 2024-10-0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五显镇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07-08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五显镇 | 舒城县军思训商贸有限公司五显分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仪庭茶叶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DCTADBXQ | 凤仪庭 | 舒市监处罚〔2024〕27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茶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合计1040元。 | 0.100000 | 0.004000 | 2024-07-04 | 2024-07-04 | 2027-07-0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07-04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晓天镇 | 舒城县仪庭茶叶经营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茶叶)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宏意茶庄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RBEEA46 | 汪加根 | 舒市监处罚〔2024〕32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茶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合计1040元。 | 0.100000 | 0.004000 | 2024-07-04 | 2024-07-04 | 2027-07-0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07-04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宏意茶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茶叶)案 | 12315 | ||
舒城县春秋乡古树今韵酒楼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A3Q5Q | 韩延周 | 舒市监处罚〔2024〕33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2.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0000 | 2024-07-01 | 2025-07-01 | 2027-07-0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02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春秋乡 | 舒城县春秋乡古树今韵酒楼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五显镇韦良存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NY643 | 韦良存 | 舒市监处罚〔2024〕318号 |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新湘利”牌蛋黄酥1斤(货值8元);2.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0800 | 2024-07-02 | 2025-07-02 | 2027-07-0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五显镇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02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五显镇 | 舒城县五显镇韦良存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光芬水产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67GT9D | 周光芬 | 舒市监处罚〔2024〕336号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 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罚款1000.00元。 | 0.100000 | 0.003200 | 2024-06-25 | 2025-06-25 | 2027-06-2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07-01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光芬水产经营部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娄晏俊水产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WF4YF1B | 娄晏俊 | 舒市监处罚〔2024〕251号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 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1300.00元。 | 0.130000 | 0.020000 | 2024-06-25 | 2025-06-25 | 2027-06-2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07-01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娄晏俊水产经营部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开心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PU80Y | 张克能 | 舒市监处罚〔2024〕324号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 化妆品: 对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潘婷”丝质顺滑洗发露1瓶、“力士”香氛沐浴乳1瓶; 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 | 2024/6/24 | 2025/6/23 | 2027/6/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 | 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开心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12315 | |||||
苏方权 | 个体工商户 | 9 2 3 4 1 5 2 3 MA2 N 4D9 M 6 6 | 苏方权 | 舒市监处罚〔2024〕309号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 2024年5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石桥村,对正在营业的当事人商店依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货架上有1瓶汕头市劲浪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宝蕾丝”柔顺去屑洗发露(产地:广东;净含量:1388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665;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04月6日)、1瓶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产地:天津市;净含量:2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津妆20160006;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01月13日)摆放待售,均已超过使用期限。 | 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美宝蕾丝”柔顺去屑洗发露1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瓶; 二、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0.1 | 2024/6/24 | 2025/6/23 | 2027/6/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城关镇马河 | 苏方权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12315 | |||||
舒城仁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U7KFY4X | 肖厚光 | 舒市监处罚〔2024〕331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医疗器械: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处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8袋,每袋10个); 2、罚款2000.00元。 |
0.2 | 2024/7/8 | 2024/7/8 | 2027/7/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城关镇中 | 舒城仁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案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