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舒城县城关镇孙俊豆制品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LDJ7H | 孙俊 | 舒市监处罚〔2024〕462号 |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舒城县城关镇孙俊豆制品经营部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人民币2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00.00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内酯豆腐”1盒(0.6元) | 0.200000 | 0.110060 | 2024-09-19 | 2024-09-19 | 2027-09-1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2024-09-2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孙俊豆制品经营部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案 | 12315 | |||
舒城县霍爱水产铺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KKAW18 | 霍尚华 | 舒市监处罚〔2024〕47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计量器具 | 0.010000 | 2024-09-23 | 2024-09-23 | 2027-09-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2024-09-2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舒城县霍爱水产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 12315 | |||
舒城县南港镇大乐购购物中心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WMW6C32 | 钱志 | 舒市监处罚〔2024〕48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项 | 销售失效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上述违法销售的失效产品;2、罚款63元;3、没收违法所得1.3元。 | 0.006300 | 0.000130 | 2024-09-18 | 2025-09-18 | 2024-12-1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2024-09-1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钱志销售失效产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锦鸿配送中心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T0Y3B | 袁家吾 | 舒市监处罚〔2024〕508号 | 当事人篡改卫生巾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篡改卫生巾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在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使用现金购买了一台打码器,并于2023年9月份开始将业务员从商超回收的临期、过期卫生巾篡改生产日期,于2023年12月份对外出售。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对篡改生产日期、回收、销售的卫生巾数量的违法事实作出客观陈述,未提供篡改生产日期、销售的卫生巾数量的票据。本局穷尽现有的调查手段,仍无法认定当事人自2023年9月份开始至违法行为被查获时,当事人篡改生产日期、回收、销售的卫生巾数量的违法事实。 本局现场扣押的“水晶花”牌卫生巾共计2446包,“洁婷”卫生巾146包,消费者向本局作为证据提供的“水晶花”牌卫生巾122包、“洁婷”卫生巾2包。其中676包水晶花”牌卫生巾,148包“洁婷”卫生巾经其生产厂家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湖北丝宝护理用品有限公司鉴别,结果均为产品的喷码非其公司生产日期或有效期喷码、也非其公司原厂产品喷码的商品。至本局调查终结时,当事人的违法货值为6026.98元,违法所得298.7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1、没收违法所得298.71元;2、处以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2688.39元,上缴国库;3、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4、监督销毁当事人篡改生产日期的“水晶花 ”牌卫生巾676包、“洁婷”牌卫生巾148包。 | 0.268839 | 0.029871 | 营业执照 92341523MA2QFT0Y3B | 2024-09-12 | 2027-09-12 | 2027-09-1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2024-09-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锦鸿配送中心销售篡改卫生巾生产日期并对外销售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新伍烟酒百货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68D88B | 李新伍 | 舒市监处罚〔2024〕490号 | 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交函(舒烟移【2024】第183号) | 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 罚款 | 罚款3322元,上缴国库 | 0.332200 | 2024-09-13 | 2025-09-13 | 2027-09-1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2024-09-1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新伍烟酒百货经营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案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