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舒城金鼎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23MA8QDY6311 |
魏灵 |
舒市监处罚〔2024〕547号 |
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 |
当事人从生产厂家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入两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型号分别为TDR3234Z、TDR2209Z,随车都附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后在其经营场所给型号为TDR2209Z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靠背,给型号为TDR3234Z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尾箱,其行为改变了车辆出厂时的外形结构,导致车辆的实际外貌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第二部分产品合格证参数”的车型简图明显不符 |
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 |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0.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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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
2025-01-17 |
2025-01-1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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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0-1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舒城金鼎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
12315 |
舒城县潘飞电动车经营部 |
92341523MA8LLJEW80 |
潘飞 |
舒市监处罚〔2024〕545号 |
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 |
当事人从生产商处购入两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型号分别为TDT23301Z、TDT02343Z,随车附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当事人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给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靠背,其行为改变了车辆出厂时的外形结构,导致车辆的实际外貌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第二部分产品合格证参数”的车型简图明显不符 |
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 |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0.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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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
2025-01-17 |
2025-01-1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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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0-1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舒城县潘飞电动车经营部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
12315 |
舒城县速安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DJT29F15 |
谢章全 |
舒市监处罚〔2024〕546号 |
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 |
当事人从厂家处购入两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型号分别为TDT24008Z、TDT23020Z,随车附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当事人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给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靠背,其行为改变了车辆出厂时的外形结构,导致车辆的实际外貌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第二部分产品合格证参数”的车型简图明显不符。 |
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 |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0.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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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
2025-01-17 |
2025-01-1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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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0-1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舒城县速安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
12315 |
舒城县城关镇李氏车行 |
92341523MA2T98T967 |
李云松 |
舒市监处罚〔2024〕544号 |
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 |
当事人从生产商处购入两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型号分别为TDR8440Z、TDR8880Z,随车附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当事人购进后给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靠背,其行为改变了车辆出厂时的外形结构,导致车辆的实际外貌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第二部分产品合格证参数”的车型简图明显不符。 |
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 |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0.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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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
2025-01-17 |
2025-01-1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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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0-1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李氏车行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
12315 |
舒城县庆辰电动车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DP2QKJ8Q |
张世春 |
舒市监处罚〔2024〕543号 |
涉嫌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 |
经查明,当事人从生产商处购入6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型号分别为TDT106Z(4辆)、TDT2257Z(2辆),随车附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当事人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给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靠背,其行为改变了车辆出厂时的外形结构,导致车辆的实际外貌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第二部分产品合格证参数”的车型简图明显不符。型号为TDT106Z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进货是939 /辆,加装一个靠背后销售价是1239/辆;型号为TDT2257Z的 “立马”牌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是899/辆,加装一个靠背后销售价是1199/辆。至本局调查终结,非法加装的6辆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当事人的违法经营的货值为7354元,无违法所得。 |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4000元 |
0.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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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
2027-10-15 |
2027-10-1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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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10-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舒城县庆辰电动车经营部涉嫌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
12315 |
舒城县德奇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91330784055518798F |
陈同云 |
舒市监处罚〔2024〕5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3.94元;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1318.94元。 |
0.131894 |
0.030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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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
2024-10-10 |
2025-01-1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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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0-1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舒城县德奇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12315 |
舒城睿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91341523MA2MQ9DQ22 |
余更生 |
舒市监处罚〔2024〕52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1522.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627.5元整 |
0.152250 |
0.01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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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
2024-10-10 |
2025-01-1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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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0-1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舒城睿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12315 |
舒城县城关镇韦生翠机电经营部 |
92341523MA8QMPLG8U |
韦生翠 |
舒市监处罚〔2024〕52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
销售不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1000元。 |
0.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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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
2024-10-10 |
2025-01-1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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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0-1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韦生翠机电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