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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10月份(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4-10-25 18:17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杭埠镇嘉悦发生活超市 92341523MA2T3H2D9Y 唐自和 舒市监处罚〔2024〕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舒城县杭埠镇嘉悦发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2、没收违法所得4元。 0.100000 0.000400 2024-10-25 2025-10-25 2027-10-2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0-2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杭埠镇 舒城县杭埠镇嘉悦发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哥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91341523MA2WH71R92 朱飞跃 舒市监处罚〔2024〕527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4年8月2日,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舒城县哥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腊鸭珍(生产日期为:2024.7.25)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8月21日,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LAZ/24S-08-005),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腊鸭珍(生产日期为:2024.7.25)过氧化值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109.05元;2:罚款2000元。 0.200000 0.010905 2024-10-25 2025-10-25 2027-10-2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0-2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干汊河镇 舒城县哥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嘉之会食品厂 92341523MA8N99NA4D 陈高港 舒市监处罚〔2024〕526号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4年8月6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合肥市瑶海区柒一柒食品商行经营的舒城县嘉之会生产的果肉哈密瓜月饼(生产日期为:2024.6.22)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8月20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4303240828190-S),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嘉之会”牌果肉哈密瓜月饼(生产日期为:2024.6.22)过氧化值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0元。 0.500000 0.001000 2024-10-25 2025-10-25 2027-10-2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0-2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发区 舒城县嘉之会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12315
    刘玉凤 92341523MA2RXPWD32 刘玉凤 舒市监处罚〔2024〕600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贵祥金穗王”牌豆奶粉固体饮料1袋;2.罚款500元。 0.050000 0.000000 2024-10-25 2024-10-25 2027-10-2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0-2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刘玉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汪庄百货商店 92341523MA8PD1MH70 张家梅 舒市监处罚〔2024〕57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上述119瓶“牛栏山”牌陈酿酒(货值:1547元);2、罚款1170元;3、没收违法所得4.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174.6元,上缴国库。 0.117000 0.155160 2024-10-25 2027-10-25 2027-10-2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0-2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县汪庄百货商店(张家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12315
    陶丰利 舒市监处罚〔2024〕588号 无照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024年9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交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无照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2024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涉嫌无照无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397】条 罚款 处罚款6110元。 0.611000 2024-10-25 2025-10-25 2027-10-2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10-2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陶丰利无照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徽盐连锁梵坛店 92341523MA2NWAHJ7P 韦舒勤 舒市监处罚〔2024〕57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上述34瓶“牛栏山”牌陈酿酒(货值:510元);2、罚款405元;3、没收违法所得2.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07.2元,上缴国库。 0.040500 0.051220 2024-10-25 2027-10-25 2027-10-2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0-2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徽盐连锁梵坛店(韦舒勤)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吴本文小商品批发部 92341523MA2N9QHT72 吴本文 舒市监处罚〔2024〕584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报告,依法对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飞霞金都的舒城县城关镇吴本文小商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待售的946粒五(5)号南孚系列电池、1360粒七(7)号南孚系列电池、60粒南孚大号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别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系列电池(货值5100元);2、罚款6375元;3、没收违法所得17元。 0.637500 0.511700 2024-10-24 2025-10-24 2027-10-2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10-2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吴本文小商品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2315
    舒城县金隆烟酒水果店 92341523MA2WQY6Q5A 李秀申 舒市监处罚〔2024〕586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报告,依法对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东门路的舒城县金隆烟酒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待售的11粒五(5)号南孚系列电池和48粒七(7)号南孚系列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系列电池。 0.014400 2024-10-24 2025-10-24 2027-10-2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10-2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县金隆烟酒水果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2315
    陈先群 92341523MA2QGAJ69F 陈先群 舒市监处罚〔2024〕585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报告,依法对陈先群在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飞霞商都经营的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待售的576粒五(5)号南孚系列电池和550粒七(7)号南孚系列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别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系列电池(货值2320元);2、罚款2320元;3、没收违法所得17元 0.232000 0.233700 2024-10-24 2025-10-24 2025-01-2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10-2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陈先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2315
    安徽鹏翔生态酒店有限公司 91341523MA2MQP4F9G 王习敏 舒市监处罚〔2024〕566号 违反了《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依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罚款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0.050000 2024-10-23 2025-10-23 2027-10-2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0-23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安徽鹏翔生态酒店有限公司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12315
    舒城县棠树乡胡友转早点店 92341523MA8LJ0R14L 孔令来 舒市监处罚〔2024〕559号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未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涉嫌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信息公示卡违法行为。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 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0.030000 2024-10-22 2025-10-22 2027-10-2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0-22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棠树乡 舒城县棠树乡胡友转早点店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信息公示卡案 12315
    舒城县华杨商贸有限公司 91341523MADLH19Q56 杨瑞 舒市监处罚〔2024〕571号 当事人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 2023年3月2日,根据安徽省舒城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关于舒城县华杨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在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溪西路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尚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从其他店铺购进了72条货值37980元的香烟在其店铺内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以罚款7596元。 0.759600 2024-10-22 2024-10-22 2025-01-2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0-22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县华杨商贸有限公司无烟草专卖零售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12315
    舒城潮贝贸易有限公司 91320611MA1NTX710J 陈同云 舒市监处罚〔2024〕56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2024年9月6日我局接举报,反映舒城潮贝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守护童年旗舰店”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虚假的内容,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当事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使用当事人处办公电脑进入开设的淘宝“守护童年旗舰店”发现在售的婴儿空气纤维床垫宣传页中使用“无甲醛”宣传用语,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有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其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宣传用语宣传该款产品“无甲醛”存在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内容,当事人制作上述宣传页面费用为100元,未发现其因相同性质违法行为接受过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第五十五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0.030000 2024-10-22 2027-10-22 2025-01-2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0-22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潮贝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12315
    舒城趴趴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91341523085225582U 陈同云 舒市监处罚〔2024〕56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2024年9月7日我局接举报,反映舒城趴趴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淘宝“趴趴虎母婴旗舰店”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虚假的内容,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当事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使用当事人处办公电脑进入开设的淘宝“趴趴虎母婴旗舰店”发现在售的婴儿空气纤维枕头宣传页中使用“无甲醛”宣传用语,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有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其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宣传用语宣传该款产品“无甲醛”存在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内容,当事人制作上述宣传页面费用为100元,未发现其因相同性质违法行为接受过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第五十五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0.030000 2024-10-22 2027-10-22 2025-01-2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0-22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趴趴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12315
    舒城县馨杭零食店 92341523MAD5KM0P9L 朱运涛 舒市监处罚〔2024〕5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舒城县馨杭零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500元,上缴国库;2、没收违法所得6元。 0.050000 0.000600 2024-10-22 2025-10-22 2027-10-2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0-22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县馨杭零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小朱姐姐妈妈食品经营店 92341523MA8QX40N4Q 朱昌红 舒市监处罚〔2024〕537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狮子头”标签中未标明熟制或者生制、即食或者非即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GB19295-2021中4.1之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狮子头”标签中未标明酵母的具体名称,未依据GB/T32099-2015《酵母产品分类导则》中规定的酵母名称明确注明酵母具体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GB/31639-2016《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之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可以认定为标签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第【128】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247.5元;2、处罚款1000元。 0.100000 0.024750 2024-10-18 2025-10-18 2027-10-1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10-1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县小朱姐姐妈妈食品经营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干汊河镇小朱姐姐食品店 92341523MA8NHAYF1U 朱昌平 舒市监处罚〔2024〕554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短咸鸭肠标签中能量营养素参考值标注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表1中能量修约间隔为:“1”的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短咸鸭肠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数据借鉴他人产品且无法提供营养成分表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销售食品标签含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第【128】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1165.5元;2、处罚款1000元。 0.100000 0.116550 2024-10-18 2025-10-18 2027-10-1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10-1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干汊河镇 舒城县干汊河镇小朱姐姐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哥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91341523MA2WH71R92 朱飞跃 舒市监处罚〔2024〕553号 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宣传经营的腊肠宣传瘦肉实际信息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306】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罚款 罚款400元 0.040000 2024-10-18 2025-10-18 2025-01-1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10-1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干汊河镇 舒城县哥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12315
    舒城县千人桥镇立凤卤百味熟食店 92341523MAD2H3B54P 朱立凤 舒市监处罚〔2024〕562号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调味料“海神烹饪黄酒”580ml、“复合调味料 高鲜精”520ml;(二)罚款500.00元。 0.050000 2024-10-18 2025-10-18 2027-10-1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0-1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千人桥镇 舒城县千人桥镇立凤卤百味熟食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12315
    舒城县周玉生活超市 92341523MA2WL5024T 周玉 舒市监处罚〔2024〕533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从舒城城关好心情食品送货车上购进:1.“金沙河”牌龙须挂面进价是4.5元/袋,售价5.8元/袋,2023年3月进货10袋,在保质期内销售9袋,超过保质期的1袋被我局查获;2.“雨嘉”牌姜汁红糖进价是4.8元/袋,销售价5.5元/袋,2023年5月进货10袋,在保质期内销售9袋,超过保质期的1袋被我局查获;3.“思念”牌儿童成长营养水饺进价6.5元/盒 ,销价7元/盒,2023年8月进货10盒,在保质期内销售6盒,超过保质期的4袋被我局查获;4.“安井”牌白煮千层肚(生产日期:2023年8月20日)进价11元 /盒,销价13.5元 /盒,2023年9月进货5盒,在保质期内销售1盒,剩余4盒过期被我局查获;5.“安井”牌白煮千层肚(生产日期2022年9月9日),2022年11月进货5盒,进价11元 /盒,销价13.5元 /盒,在保质期内销售3盒,剩余2盒过期被我局查获;6.“安井”牌白煮千层肚(生产日期2022年8月27日),2022年10月进货5盒,进价11元 /盒,销价13.5元 /盒,在保质期内销售4盒,剩余1盒过期被我局查获;7.“安井”牌白煮千层肚(生产日期2023年9月4日),2023年10月进货5盒,进价11元 /盒,销价13.5元 /盒,在保质期内销售4盒,剩余1盒过期被我局查获;8.“安井”牌蒸煎饺,2023年10月进货10袋,进价8.5元 /袋,销价10元 /袋,在保质期内销售9袋,剩余1袋过期被我局查获.;9.“安井”牌红糖发糕,2023年8月进货10袋,进价5.5元 /袋,销价6.5元 /袋,在保质期内销售9袋,剩余1袋过期被我局查获;10.“安井”牌黄金蛋饺2023年6月进货10袋,进价5.5元 /袋,销价6.5元 /袋,在保质期内销售8袋,剩余2袋过期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进销台账,上述所涉数据均已当事人口述为准,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76.8元,无违法所得。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过期的“金沙河”牌龙须挂面1袋、“雨嘉”牌姜汁红糖1袋、“思念”牌儿童成长营养水饺4盒、“安井”牌白煮千层肚4盒、“安井”牌白煮千层肚2盒、“安井”牌白煮千层肚1盒、“安井”牌白煮千层肚1盒、“安井”牌蒸煎饺1袋、“安井”牌红糖发糕1袋、“安井”牌黄金蛋饺2袋; 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0.100000 0.017680 2024-10-18 2027-10-18 2027-10-1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0-1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县周玉生活超市(周玉)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12315
    六安霸气电竞酒店有限公司 91341523MAD229L60R 张思 舒市监处罚〔2024〕532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从城关送货车上购进:1、“楚风瑶韵”牌老长沙嗦螺购进10袋,进价0.75元/袋,售价2.0元/袋,保质期内销售了7袋,剩余3袋超过保质期被我局查获;2、“臻我”牌鲜奶脆层冰淇淋购进10袋,进价3.5元/袋,售价5.0元/袋,保质期内销售了3袋,剩余7袋超过保质期被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进销台账,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过期“KK星辣条”和饮料的照片,当事人表示不认可,上述所涉数据均以当事人口述为准,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41.0元,无违法所得。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过期的3袋“楚风瑶韵”牌老长沙嗦螺和过期的7袋“臻我”牌鲜奶脆层冰淇淋; 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0.100000 0.004100 2024-10-18 2027-10-18 2027-10-1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0-1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六安霸气电竞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佑财食品经营部 92341523MA8QC25M8E 叶桂花 舒市监处罚〔2024〕557号 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交函(舒烟移【2024】第213号) 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罚款 罚款2934元,上缴国库。 0.293400 2024-10-17 2025-10-17 2027-10-1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0-1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佑财食品经营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案 12315
    舒城金鼎商贸有限公司 91341523MA8QDY6311 魏灵 舒市监处罚〔2024〕547号 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从生产厂家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入两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型号分别为TDR3234Z、TDR2209Z,随车都附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后在其经营场所给型号为TDR2209Z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靠背,给型号为TDR3234Z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尾箱,其行为改变了车辆出厂时的外形结构,导致车辆的实际外貌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第二部分产品合格证参数”的车型简图明显不符 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0.300000 2024-10-17 2025-01-17 2025-01-1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10-1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金鼎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12315
    舒城县潘飞电动车经营部 92341523MA8LLJEW80 潘飞 舒市监处罚〔2024〕545号 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从生产商处购入两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型号分别为TDT23301Z、TDT02343Z,随车附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当事人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给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靠背,其行为改变了车辆出厂时的外形结构,导致车辆的实际外貌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第二部分产品合格证参数”的车型简图明显不符 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0.300000 2024-10-17 2025-01-17 2025-01-1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10-1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县潘飞电动车经营部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12315
    舒城县速安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DJT29F15 谢章全 舒市监处罚〔2024〕546号 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从厂家处购入两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型号分别为TDT24008Z、TDT23020Z,随车附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当事人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给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靠背,其行为改变了车辆出厂时的外形结构,导致车辆的实际外貌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第二部分产品合格证参数”的车型简图明显不符。 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0.300000 2024-10-17 2025-01-17 2025-01-1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10-1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县速安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李氏车行 92341523MA2T98T967 李云松 舒市监处罚〔2024〕544号 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从生产商处购入两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型号分别为TDR8440Z、TDR8880Z,随车附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当事人购进后给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靠背,其行为改变了车辆出厂时的外形结构,导致车辆的实际外貌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第二部分产品合格证参数”的车型简图明显不符。 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0.300000 2024-10-17 2025-01-17 2025-01-1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341523 2024-10-1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李氏车行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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