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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强制信息(第九期)

    发布时间:2024-10-08 17:18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杭埠镇龚雯快捷宾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5259F 龚雯 舒市监处罚〔2024〕4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舒城县杭埠镇龚雯快捷宾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2、没收违法所得1元。 0.100000 0.000100 2024-09-30 2025-09-30 2027-09-3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2024-09-30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杭埠镇 舒城县杭埠镇龚雯快捷宾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孔集好又多购物中心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B46W82 吴长安 舒市监处罚〔2024〕516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舒城县城关镇孔集好又多购物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五十五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232元,罚款228元,罚没合计460元,一并上缴国库 0.022800 0.023200 2024-09-27 2027-09-27 2027-09-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2024-09-29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孔集好又多购物中心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红云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497D9Y 汤武广 舒市监处罚〔2024〕5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6元;3、没收无标签的月饼4盒;3、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0.100000 0.024600 2024-09-27 2027-09-27 2027-09-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2025-09-2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红云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案 12315
    舒城县南港镇宏府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4B298 赵国宏 舒市监处罚〔2024〕4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1袋“幸运”牌蟹黄面;二、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1000元,合计1000.5元上缴国库。 0.100000 0.000050 2024-09-26 2025-09-26 2027-09-2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2024-09-2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南港镇 赵国宏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12315
    刘家友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PQ99J 刘家友 舒市监处罚〔2024〕5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计量器具 0.000000 2024-09-26 2025-09-26 2027-09-2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2024-09-2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刘家友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12315
    舒城县汤池镇众星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PR0WD1N 郭兴星 舒市监处罚〔2024〕471号 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7元;2、罚款1000元。 0.100000 0.011700 2024-09-25 2025-09-25 2027-09-2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2024-09-2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汤池镇 舒城县汤池镇众星商店在网络平台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孙俊豆制品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LDJ7H 孙俊 舒市监处罚〔2024〕462号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舒城县城关镇孙俊豆制品经营部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人民币2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00.00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内酯豆腐”1盒(0.6元) 0.200000 0.110060 2024-09-19 2024-09-19 2027-09-19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2024-09-2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孙俊豆制品经营部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案 12315
    舒城县霍爱水产铺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KKAW18 霍尚华 舒市监处罚〔2024〕4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计量器具 0.010000 2024-09-23 2024-09-23 2027-09-2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一年 2024-09-23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舒城县霍爱水产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12315
    舒城县南港镇大乐购购物中心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WMW6C32 钱志 舒市监处罚〔2024〕4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项 销售失效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上述违法销售的失效产品;2、罚款63元;3、没收违法所得1.3元。 0.006300 0.000130 2024-09-18 2025-09-18 2024-12-1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2024-09-19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南港镇 钱志销售失效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锦鸿配送中心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T0Y3B 袁家吾 舒市监处罚〔2024〕508号 当事人篡改卫生巾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篡改卫生巾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在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使用现金购买了一台打码器,并于2023年9月份开始将业务员从商超回收的临期、过期卫生巾篡改生产日期,于2023年12月份对外出售。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对篡改生产日期、回收、销售的卫生巾数量的违法事实作出客观陈述,未提供篡改生产日期、销售的卫生巾数量的票据。本局穷尽现有的调查手段,仍无法认定当事人自2023年9月份开始至违法行为被查获时,当事人篡改生产日期、回收、销售的卫生巾数量的违法事实。
    本局现场扣押的“水晶花”牌卫生巾共计2446包,“洁婷”卫生巾146包,消费者向本局作为证据提供的“水晶花”牌卫生巾122包、“洁婷”卫生巾2包。其中676包水晶花”牌卫生巾,148包“洁婷”卫生巾经其生产厂家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湖北丝宝护理用品有限公司鉴别,结果均为产品的喷码非其公司生产日期或有效期喷码、也非其公司原厂产品喷码的商品。至本局调查终结时,当事人的违法货值为6026.98元,违法所得298.7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没收违法所得298.71元;2、处以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2688.39元,上缴国库;3、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4、监督销毁当事人篡改生产日期的“水晶花 ”牌卫生巾676包、“洁婷”牌卫生巾148包。 0.268839 0.029871 营业执照 92341523MA2QFT0Y3B 2024-09-12 2027-09-12 2027-09-1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一年 2024-09-1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锦鸿配送中心销售篡改卫生巾生产日期并对外销售案 12315
    舒城县棠树乡王友良门市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EN8JX8 王友良 舒市监处罚〔2024〕436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纳宝乐牌香葱王饼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0.4元;2.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4元,上缴国库。 0.100000 0.000040 2024-09-02 2025-09-02 2027-09-0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2024-09-03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棠树乡 舒城县棠树乡王友良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棠树乡道炳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93DX14 胡道炳 舒市监处罚〔2024〕437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雪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0.8元;2.罚款500元;罚没款合计500.8元上缴国库。 0.050000 0.000080 2024-09-02 2025-09-02 2027-09-0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2024-09-03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棠树乡 舒城县棠树乡道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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