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张育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DCEU2J |
张育 |
舒市监处罚〔2024〕709号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经营农残超标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3元 |
0.100000 |
0.0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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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
2024-12-19 |
2027-12-1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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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2-1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张育经营农残超标食用农产品案 |
12315 |
舒城县惠丰塑料制品经营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8P6HH87G |
惠家文 |
舒市监处罚〔2024〕7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销售不合格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8元;2、罚款2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53.8元整。 |
0.024000 |
0.001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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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
2024-12-18 |
2025-03-1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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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2-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惠丰塑料制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12315 |
舒城县城关镇家仓农膜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CTU4H |
袁家仓 |
舒市监处罚〔2024〕7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销售不合格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2、罚款2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59.8元整。 |
0.024000 |
0.001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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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
2024-12-18 |
2025-03-1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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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2-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家仓农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12315 |
舒城县城关镇玉荣农资农膜批发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LUA16 |
鲍玉荣 |
舒市监处罚〔2024〕70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销售不合格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8元;2、罚款2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65.8元整。 |
0.024000 |
0.002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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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
2024-12-18 |
2025-03-1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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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2-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玉荣农资农膜批发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12315 |
杜全平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1YG7E |
杜全平 |
舒市监处罚〔2024〕70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罚款44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74元整。 |
0.044200 |
0.00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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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
2024-12-03 |
2027-12-0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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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4-12-0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杜全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
12315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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