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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8月份(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5-08-08 15:49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严重程度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处罚名称
    舒城万润家超市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DA86456X 杨勇 舒市监处罚〔2025〕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销售不合格羽绒服产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1543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55元整。 0.154300 0.001200 2025-08-08 2025-08-08 2025-11-0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12315 销售不合格羽绒服产品案
    舒城县王志艮服装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RGGH12W 王志艮 舒市监处罚〔2025〕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销售不合格羽绒服产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货值金额50%罚款321元。 0.032100 2025-08-08 2025-08-08 2025-11-0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12315 销售不合格羽绒服产品案
    安徽迪曼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0100MA2MQEXA27 魏东 舒市监处罚〔2025〕219号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0.300000 2025-08-08 2025-08-08 2028-08-0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12315 抽检不合格
    巢桂芳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45KD0A 巢桂芳 舒市监处罚〔2025〕222号 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7日从舒城城东市场散户处购进上海青5千克,进价是6元/千克,售价是8元/千克,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合格证明文件、采购进材料等。上述上海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5元;3.罚款1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6.5元,上缴国库。
    0.100000 0.000650 2025-08-08 2026-08-08 2028-08-0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轻微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12315 抽检不合格
    舒城县城关镇郭老大五金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9XQ99 郭敦春 舒市监处罚〔2025〕2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所售92瓶古井系列白酒系杨某分三次送达,含献礼版12瓶、5年40瓶、8年40瓶,已售4瓶8年酒(无法鉴别)。经调查及古井公司鉴定,该批酒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系受杨某诱骗,无主观故意,违法经营额132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88瓶;
    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0.100000 0.000000 2025-08-01 2026-07-31 2025-11-0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12315 销售商标侵权白酒
    王亮 自然人 舒市监处罚〔2025〕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白酒,本局认定违法经营额14400元,另查当事人在2023年4月份,被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合瑶市监稽处字[2023]6号处罚决定书),涉案白酒违法经营额为12300,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因五年内实施两次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从重情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650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侵权古井贡酒400瓶、侵权海之蓝洋河酒24瓶。
    6.500000 0.000000 2025-08-04 2028-08-04 2028-08-0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12315 销售商标侵权白酒
    舒城县若熙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ELGYG2XE 潘中年 舒市监处罚〔2025〕228号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1350.00元。 0.135000 2025-08-01 2026-08-01 2025-11-0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舒城县 12315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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