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强制信息(第十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严重程度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处罚名称 |
| 舒城县春秋乡金龙车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4UK022 | 韩太松 | 舒市监处罚〔2025〕237号 | 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销售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 依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欧派”牌电动车一辆; 2、罚款799元。" |
0.079900 | 0.079900 | 2025-08-20 | 2025-08-20 | 2025-11-2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春秋乡 | 12315 | 销售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 |||
| 舒城县春秋乡立成车业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UQH72 | 赵立红 | 舒市监处罚〔2025〕236号 | 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 销售的一辆“简丰”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销售的一顶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无CCC认证标志 | 依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简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2.罚款705元。 | 0.070500 | 0.070900 | 2025-08-20 | 2025-08-20 | 2025-11-2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春秋乡 | 12315 | 销售的一辆“简丰”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销售的一顶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无CCC认证标志 | |||
| 舒城县春秋乡立成车业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UQH72 | 赵立红 | 舒市监处罚〔2025〕23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销售的3个“鸿达”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中5.2.1.3项要求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鸿达”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个; 2、罚款30元。" |
0.003000 | 0.003000 | 2025-08-20 | 2025-08-20 | 2025-11-2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春秋乡 | 12315 | 销售的3个“鸿达”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标准 | |||
| 舒城县胡中焕家禽销售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YY02X5 | 胡中焕 | 舒市监处罚〔2025〕21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 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5元。 | 0.100000 | 0.000500 | 2025-08-18 | 2026-08-18 | 2028-08-1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12315 | 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 |||
| 一唱百和(六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0103MA8NYC617X | 蒋申朋 | 舒市监处罚〔2025〕118号 |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及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 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自公司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吊销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91 | 2025-08-12 | 2026-08-12 | 2028-08-1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舒城县 | 12315 | 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 | ||||
| 安徽一唱百和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0103MA8NME7W78 | 蒋申朋 | 舒市监处罚〔2025〕119号 |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及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 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自公司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吊销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91 | 2025-08-12 | 2026-08-12 | 2028-08-1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舒城县 | 12315 | 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 | ||||
| 舒城县南港镇佳家乐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K3CQ11 | 陶圣俊 | 舒市监处罚〔2025〕212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98.9元;三、罚款1500元,合计1598.9元,上缴国库。 | 0.150000 | 0.009890 | 2025-08-12 | 2026-08-12 | 2028-08-1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南港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12315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
| 舒城县千人桥镇家购生鲜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TX1YF9M | 周道胜 | 舒市监处罚〔2025〕214号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采购肉类未索取并留存合格证明文件及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6000元;3、警告。 | 0.600000 | 0.007500 | 2025-08-11 | 2026-08-11 | 2028-08-1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千人桥镇 | 12315 | 采购肉类未索取并留存合格证明文件及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 |||
| 舒城县千人桥镇珍珍水果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0DXG0Q | 朱由珍 | 舒市监处罚〔2025〕223号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罚款1000元;3、警告。 | 0.100000 | 0.001600 | 2025-08-11 | 2026-08-11 | 2028-08-1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千人桥镇 | 12315 | 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 |||
| 舒城县春秋乡金梅粮油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RW9JY3X | 张金梅 | 舒市监处罚〔2025〕19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 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元;3.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2200 | 2025-08-11 | 2026-08-11 | 2028-08-1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春秋乡 | 12315 | 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 舒城万润家超市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DA86456X | 杨勇 | 舒市监处罚〔2025〕23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销售不合格羽绒服产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1543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55元整。 | 0.154300 | 0.001200 | 2025-08-08 | 2025-08-08 | 2025-11-0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12315 | 销售不合格羽绒服产品案 | |||
| 巢桂芳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45KD0A | 巢桂芳 | 舒市监处罚〔2025〕222号 | 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7日从舒城城东市场散户处购进上海青5千克,进价是6元/千克,售价是8元/千克,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合格证明文件、采购进材料等。上述上海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5元;3.罚款1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6.5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0650 | 2025-08-08 | 2026-08-08 | 2028-08-0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轻微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12315 | 抽检不合格 | ||
| 舒城县城关镇郭老大五金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9XQ99 | 郭敦春 | 舒市监处罚〔2025〕2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当事人所售92瓶古井系列白酒系杨某分三次送达,含献礼版12瓶、5年40瓶、8年40瓶,已售4瓶8年酒(无法鉴别)。经调查及古井公司鉴定,该批酒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系受杨某诱骗,无主观故意,违法经营额1326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88瓶; 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0000 | 2025-08-01 | 2026-07-31 | 2025-11-0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12315 | 销售商标侵权白酒 | |||
| 王亮 | 自然人 | 舒市监处罚〔2025〕19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白酒,本局认定违法经营额14400元,另查当事人在2023年4月份,被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合瑶市监稽处字[2023]6号处罚决定书),涉案白酒违法经营额为12300,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因五年内实施两次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从重情节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650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侵权古井贡酒400瓶、侵权海之蓝洋河酒24瓶。 |
6.500000 | 0.000000 | 2025-08-04 | 2028-08-04 | 2028-08-0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城县 | 12315 | 销售商标侵权白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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