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严重程度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处罚名称 |
| 舒城县缘乡味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TL5Q27A | 徐金安 | 舒市监处罚〔2025〕230号 | 生产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 |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上虚假标注营养成分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结合自由裁量条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1000元; 罚没款合计11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10000 | 2025-09-05 | 2026-09-05 | 2028-09-0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桃溪镇 | 12315 | 舒城县缘乡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案 | |||
| 舒城县南港镇李东车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W9C9W | 李炳东 | 舒市监处罚〔2025〕240号 |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 |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罚款 | 罚款6596元,上缴国库。 | 0.659600 | 2025-09-03 | 2026-09-03 | 2028-09-0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南港镇李东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12315 | 舒城县南港镇李东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 |||
| 舒城县敬宝车行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8PRJ185R | 朱敬保 | 舒市监处罚〔2025〕238号 |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经营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雅迪”电动自行车一辆;2、罚款1880元。 | 0.188000 | 0.000000 | 2025-09-03 | 2026-09-03 | 2025-12-0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敬宝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12315 | 舒城县敬宝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