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严重程度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处罚名称 |
| 舒城县家群加油点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9CGW7P |
李家群 |
舒市监处罚〔2025〕27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VI)产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61.97元;2、罚款5848.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810.17元整。 |
0.584820 |
0.096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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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
2025-09-29 |
2025-12-2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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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经济开发区 |
12315 |
舒城县家群加油点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产品案 |
| 舒城县城关镇亿家人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QXKN58 |
沈子刚 |
舒市监处罚〔2025〕241号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并结合相关裁量条款,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97.4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97.46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9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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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
2028-09-23 |
2028-09-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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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城关镇亿家人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 舒城县俊玉零食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EDXXX8XR |
程俊玉 |
舒市监处罚〔2025〕243号 |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并结合相关的裁量条款给予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36.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836.4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83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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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
2028-09-23 |
2028-09-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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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俊玉零食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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