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县城关镇广场老店烟酒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0H7392 | 范国勤 | 舒市监处罚〔2026〕2号 | 当事人店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也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违法经营额190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壹仟肆佰贰拾伍元;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梦之蓝M6白酒及梦之蓝M3白酒各两瓶。 |
2026年1月15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城关镇广场老店烟酒商行(范国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杭埠镇百杭时代生活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TD2TP2W | 金诚 | 舒市监处罚〔2026〕13号 | 当事人从合肥市瑶海区孙振跃干货商行购进的孜然粉,在2025年11月1日前该店用小袋子包装销售,小袋子每个重2g,孜然粉的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的偏差未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高于30元/kg,但不高于100元/kg的食品,称量范围(m)m≤1kg,负偏差2g。”的规定,因此该店之前未进行去皮操作,在2025年11月1日才开始使用盒子包装销售,但该店员工还按照以前的方式进行销售,因此未进行去皮。故孜然粉的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的负偏差值为0.03kg,已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高于30元/kg,但不高于100元/kg的食品,称量范围(m)m≤1kg,负偏差2g。”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4.88元。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1、罚款贰佰元。 | 2026年1月1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舒城县杭埠镇百杭时代生活超市(金诚)销售零售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的偏差超过规定案 |
| 舒城县城关镇发源地烟酒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0RTM1H | 胡兴存 | 舒市监处罚〔2026〕7号 | 经查明,当事人的朋友春节拜年带一箱海之蓝42%vol 480ml的白酒,共4瓶,当事人不习惯喝海之蓝,就放在店内货架上销售,售价120元/瓶。至本局调查终结,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48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贰佰肆拾元; 2、没收侵权海之蓝42%vol 480ml白酒4瓶。 |
2026年1月13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城关镇发源地烟酒经营部(胡兴存)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博海快递服务站(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DGFLJH4B | 方海 | 舒市监处罚〔2026〕12号 |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从肥西县三河镇的商店以便宜市场零售价几元的价格购入烟草用于零售,未索要购货凭证也未建立销售记录,购入来的目的是为了在店内零售,同时达到引流的目的,经询问得知,至舒城县烟草专卖局2025年11月26日查获时,未售出。经查,2025年11月26日下午,舒城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如下: 黄山(金皖烟)10条、黄山(新制皖烟)6条,当事人对外的售价分别为280元/条、140元/条。共计2个品种,16条卷烟,货值金额36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罚款 | 1、罚款柒佰贰拾捌元。 | 2026年1月1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舒城县博海快递服务站(方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 舒城县鑫盛晨商贸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WF9EM57 | 余丽 | 舒市监处罚〔2026〕8号 |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冰泉速食无蔗糖添加豆腐花”商品过程中使用了“无糖”的广告词语;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该商品营养成分表中公示的碳水化合物数值为:“每100克(g) /碳水化合物/76克”,当事人在该商品广告中使用“无糖”一词进行宣传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中关于碳水化合物(糖)(含量要求为:“无或不含糖≦0.5mg/100g固体”)的规定。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于检查当日将该宣传广告主动整改。 |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 罚款 | 1、罚款壹佰伍拾元。 | 2026年1月15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鑫盛晨商贸商行(余丽)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
| 舒城县九阪居自助烤肉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DU5UC46K | 陈桂生 | 舒市监处罚〔2026〕6号 | 该店于2025年1月24日从公司总部采购货物时,购买粉色的“玫瑰盐”2瓶,每瓶20元,货值金额40元。2025年2月份开始提供给顾客使用,截至2025年6月,该玫瑰盐已经使用完毕,此后没有再使用。当事人仅有进货票据,无检验合格证明,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由于该款“玫瑰盐”为提供给顾客烤肉时供其挑选自助使用,且该商家在使用该款“玫瑰盐”前后营业额并无明显变化,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1.当事人经营使用“玫瑰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进货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 警告;罚款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
2026年1月16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开发区 | 12315 | 舒城县九阪居自助烤肉店(陈桂生)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