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县城关镇广场老店烟酒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0H7392 | 范国勤 | 舒市监处罚〔2026〕2号 | 当事人店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也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违法经营额190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壹仟肆佰贰拾伍元;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梦之蓝M6白酒及梦之蓝M3白酒各两瓶。 |
2026年1月15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城关镇广场老店烟酒商行(范国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城关镇发源地烟酒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0RTM1H | 胡兴存 | 舒市监处罚〔2026〕7号 | 经查明,当事人的朋友春节拜年带一箱海之蓝42%vol 480ml的白酒,共4瓶,当事人不习惯喝海之蓝,就放在店内货架上销售,售价120元/瓶。至本局调查终结,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48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贰佰肆拾元; 2、没收侵权海之蓝42%vol 480ml白酒4瓶。 |
2026年1月13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城关镇发源地烟酒经营部(胡兴存)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