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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1月份(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6-01-30 08:43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舒城卓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70100MA3CG3412X 赵馨 舒市监处罚〔2026〕1号 一、对于当事人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的认定。湿巾作为消费者日常高频使用的消费品,其产品正视图所展示的包装部位系消费者关注度最高的核心区域,亦是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的主要参考依据。据此,产品正视图的近似程度在整个侵权比对中具有核心地位,其权重亦属最高。(一)、从案涉产品正视图所呈现的内容来看,逸祥公司经销的德佑牌湿巾与卓羽公司经销的“Italovt”牌熊猫款湿巾存在多项关键设计要素的高度重合。(二)、逸祥公司经销的德佑牌湿巾在抖音平台市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当认定德佑牌湿巾为有影响力商品。结合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处调取的抖音网店涉案商品对应链接的后台销售数据,当事人在其网店中销售的涉案商品持续时间为2025726日至2025123日,对应链接中商品总销量为62121件,总销售额为793366.75元。因当事人在818日后就已在涉案商品对应链接销售其他款式湿巾,且因混合销售故无法完全统计出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数量及销售额。但在726日至817日间(逸祥公司尚未向当事人发出警告函前),涉案商品对应链接的后台销售数据应均为涉案的仿冒、混淆的“Italovt”牌熊猫款湿巾,经统计,销售数量为23285件,销售额为292126.45元。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但应大于292126.4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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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混淆的302“Italovt”牌熊猫款湿巾。
    2026年1月30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 12315 舒城卓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或销售本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商品的行为案
    舒城县杭埠镇大乐发购物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36T76X 鲁晓艳 舒市监处罚〔2026〕38号 当事人于20251114日从合肥百大周谷堆购进了一个菠萝蜜,供货商把果肉拆下,称重为1.4kg,购进价为28/kg。后当事人将上述菠萝蜜果肉放入盒子里,通过先在电子秤上放上同款空盒子,按下去皮按键后,再将盛有菠萝蜜果肉的盒子放在秤上称量,打价签,从而进行去皮操作,再进行销售。但其中1盒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没有进行去皮操作。该盒标签显示重量0.304kg,单价为31.6/kg,售价为9.6元,其中空盒重0.026kg,菠萝蜜果肉重0.278kg,该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的偏差已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高于30/kg,但不高于100/kg的食品,称量范围(mm≤1kg,负偏差2g的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9.6元,违法所得为0.83元。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1、罚款贰佰元。 2026年1月27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埠镇 12315 舒城县杭埠镇大乐发购物超市(鲁晓艳)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行为案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PHG4C34 何修东 舒市监处罚〔2026〕37号 2025121日,一辆送货的小货车来当事人处进行推销,当事人从小货车上购入20袋标注活力28”牌洗衣液,当事人现金结算,也未索要对方资质和供货单据,购入价为12/袋,销售价为12.8/袋,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51219日现场检查时止,已销售3袋。故违法经营额为256元,违法所得为2.4元。另查明,当事人不具备专业鉴别能力,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壹佰贰拾捌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元肆角;

    3、没收假冒“活力28”牌洗衣液17袋。
    2026年1月28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埠镇 12315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何修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舒城县满佳喜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EF9JQW4F 程堂君 舒市监处罚〔2026〕41号 当事人在美团、饿了么平台发布商品标题为宣纸34x138cm山水画毛笔创作写生半生半熟书法国画纸考试书画纸/涉嫌销售侵犯宣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纸制品,该制品的包装名称为中国宣纸、生产厂家为夹江县鑫盛书画纸经营部。满佳喜百货店为连锁店,上述宣纸制品是满佳喜百货店总部分别于2025415日和20251117日在拼多多平台一家名为鑫盛宣纸的商铺采购的,两次分别购入了250张和200张,累计分到舒城县满佳喜百货店门店40张,2025621日之后售出18张,剩余22张,进价0.425/张,售价1/张。另查,宣纸2025621日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宣纸产品的生产单位不是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企业,且该宣纸制品的产品执行标准T/JJZY 002-2020为夹江书画纸的执行标准,并非宣纸的执行标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纸制品,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本局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纸40张,认定违法经营额共计18元、违法所得共计10.35元。经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尚不符合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叁角伍分;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纸22张。
    2026年1月30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 12315 舒城县满佳喜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程堂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舒城县杭埠镇路平熟食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05422B 车路平 舒市监处罚〔2026〕42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从附近超市处购入烟草用于零售,未索要购货凭证也未建立销售记录。2025122日上午,舒城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如下:南京(十二钗烤烟)1条、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2条、贵烟(萃)1条、555(双冰)1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金圣(滕王阁紫光)1条、南京(炫赫门)1条、利群(江南韵)2条、黄山(红方印细支)3条、南京(十二钗薄荷)3条、黄山(硬)1条、万宝路(软金3.01条、自沙(天天向上)1条,共计13个品种20条卷烟,根据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申请价格鉴证明细表显示的各卷烟鉴证价格计算得出违法经营总额为4010元。经询问得知,至舒城县烟草专卖局2025122日查获时,已销售部分卷烟,但销售种类和数量不明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罚款 1、罚款捌佰零贰元。 2026年1月30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埠镇 12315 舒城县杭埠镇路平熟食店(车路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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