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卓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70100MA3CG3412X | 赵馨 | 舒市监处罚〔2026〕1号 | 一、对于当事人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的认定。湿巾作为消费者日常高频使用的消费品,其产品正视图所展示的包装部位系消费者关注度最高的核心区域,亦是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的主要参考依据。据此,产品正视图的近似程度在整个侵权比对中具有核心地位,其权重亦属最高。(一)、从案涉产品正视图所呈现的内容来看,逸祥公司经销的“德佑”牌湿巾与卓羽公司经销的“Italovt”牌熊猫款湿巾存在多项关键设计要素的高度重合。(二)、逸祥公司经销的“德佑”牌湿巾在抖音平台市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当认定“德佑”牌湿巾为有影响力商品。结合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处调取的抖音网店涉案商品对应链接的后台销售数据,当事人在其网店中销售的涉案商品持续时间为2025年7月26日至2025年12月3日,对应链接中商品总销量为62121件,总销售额为793366.75元。因当事人在8月18日后就已在涉案商品对应链接销售其他款式湿巾,且因混合销售故无法完全统计出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数量及销售额。但在7月26日至8月17日间(逸祥公司尚未向当事人发出警告函前),涉案商品对应链接的后台销售数据应均为涉案的仿冒、混淆的“Italovt”牌熊猫款湿巾,经统计,销售数量为23285件,销售额为292126.45元。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但应大于292126.4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混淆的302箱“Italovt”牌熊猫款湿巾。 |
2026年1月30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12315 | 舒城卓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或销售本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商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HG4C34 | 何修东 | 舒市监处罚〔2026〕37号 | 2025年12月1日,一辆送货的小货车来当事人处进行推销,当事人从小货车上购入20袋标注“活力28”牌洗衣液,当事人现金结算,也未索要对方资质和供货单据,购入价为12元/袋,销售价为12.8元/袋,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时止,已销售3袋。故违法经营额为256元,违法所得为2.4元。另查明,当事人不具备专业鉴别能力,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壹佰贰拾捌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元肆角; 3、没收假冒“活力28”牌洗衣液17袋。 |
2026年1月28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何修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满佳喜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EF9JQW4F | 程堂君 | 舒市监处罚〔2026〕41号 | 当事人在美团、饿了么平台发布商品标题为“宣纸34x138cm山水画毛笔创作写生半生半熟书法国画纸考试书画纸/张”涉嫌销售侵犯“宣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纸制品,该制品的包装名称为“中国宣纸”、生产厂家为“夹江县鑫盛书画纸经营部”。满佳喜百货店为连锁店,上述宣纸制品是满佳喜百货店总部分别于2025年4月15日和2025年11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一家名为鑫盛宣纸的商铺采购的,两次分别购入了250张和200张,累计分到舒城县满佳喜百货店门店40张,2025年6月21日之后售出18张,剩余22张,进价0.425元/张,售价1元/张。另查,“宣纸”于2025年6月21日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宣纸产品的生产单位不是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企业,且该宣纸制品的产品执行标准T/JJZY 002-2020为夹江书画纸的执行标准,并非宣纸的执行标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纸制品,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本局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纸40张,认定违法经营额共计18元、违法所得共计10.35元。经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尚不符合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叁角伍分;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纸22张。 |
2026年1月30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12315 | 舒城县满佳喜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程堂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