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强制信息(第五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县杭埠镇鑫客隆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Q05P27 | 吴朋海 | 舒市监处罚〔2026〕35号 | (一)当事人于 2025 年12 月 1号随机在合肥百大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的一家商铺购进了香蕉,总共购入香蕉7箱,1箱25斤,现金结算了700元,未向对方索要票据和资质,也未查验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香蕉进价为 100元/箱,1箱重25斤,即4 元/斤,售价 4.58元/斤,每箱损耗的2斤(即每箱实际销售23斤),剩下的161斤均已全部销售完了,没有销售的具体记录,本案货值金额为737.38元,违法所得37.38元。 该批次香蕉产品已销售161斤,实际销售金额共计 737.38元,2025年12月19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截至2026年1月13日询问时止,共计召回0斤,本案货值金额为737.38元,违法所得37.38元。(二)当事人于2025年11 月 18 号随机在合肥百大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的一家商铺购进了龙眼,总共购入龙眼1箱,1箱10公斤,现金结算了200元,未向对方索要票据和资质,也未查验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龙眼进价为 200 元/箱,1箱重10公斤,即20 元/公斤,售价 23.16 元/公斤,除去损耗的1.8kg,剩下的8.2kg均已全部销售完了,没有销售的具体记录,实际销售金额为189.91元,无违法所得。 (三)当事人于2025年12 月 01号随机在合肥百大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的一家商铺购进了龙眼,总共购入龙眼1箱,1箱10公斤,现金结算了210元,未向对方索要票据和资质,也未查验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龙眼进价为 210 元/箱,1箱重10公斤,即21 元/公斤,售价 23.16 元/公斤,除去损耗的1.5kg,剩下的8.5kg均已全部销售完了,没有销售的具体记录,实际销售金额为196.86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两批次龙眼产品已销售16.7公斤,实际销售金额共计 386.77元,2025年12月19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截至2026年1月14日询问时止,共计召回0公斤,本案货值金额为386.77元,无违法所得。综述,本案货值金额为1124.15元,违法所得37.3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罚款贰仟伍佰元; 3、没收违法所得叁拾柒元叁角捌分。 |
2026年2月11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舒城县杭埠镇鑫客隆超市(吴朋海)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
| 六安鹿起市集超市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E6A6UU5F | 刘宏 | 舒市监处罚〔2026〕66号 | 上述玉米枸杞粥里内食材是当事人从庐江县庐州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食材包括粗玉米渣、枸杞和百合干,后由当事人从中提取部分进行组装,并自行打印标签内容并张贴,标签内容中包含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功能适用证明材料。其中粗玉米渣共计购入10公斤,进价3.8元/公斤;湘里缘牌枸杞共计购入5袋,进价10.5元/袋,规格100克/袋;湘里缘牌百合干共计购入5袋,进价14.8元/袋,规格100克/袋。除去组装成8袋玉米枸杞粥,剩下的粗玉米渣、枸杞、百合干均为单独散称销售。玉米枸杞粥组装情况如下:共计组装8袋,每袋包含100克玉米渣、25克枸杞和15克百合干,成本5.5元/袋,销售价6.98元/袋,共计售出1袋。当事人有销售记录和进货单据,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55.84元,违法所得1.48元。 | 当事人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玉米枸杞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壹仟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肆角捌分; 3、没收违法经营的玉米枸杞粥7袋。 |
2026年2月1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六安鹿起市集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
| 舒城县南港镇沙埂徽盐连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TF1E1T | 任其傲 | 舒市监处罚〔2026〕56号 | 2025年7月,当事人经营者家里办事收到别人送的白酒,剩下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425ml/瓶)2瓶未饮用,便放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上销售,拟售价为120元/瓶。2026年2月2日,我局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配合下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上发现上述2瓶白酒待售,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提供“年份原浆”注册商标所有权相关证明,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系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2瓶白酒尚未销售,违法经营额24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中规定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该批白酒合法来源。 | 当事人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壹佰贰拾元; 2、没收侵权白酒2瓶。 |
2026年2月12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港镇 | 12315 | 舒城县南港镇沙埂徽盐连锁店(任其傲)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 舒城哈罗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3366789902 | 陈俊华 | 舒市监处罚〔2026〕60号 | 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均码/360、批号9863#婴幼儿学步带产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产品共生产230件,生产成本价9.8元/件,销售价10元/件,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300元,违法所得4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肆仟陆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陆元。 |
2026年2月13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开发区 | 12315 | 舒城哈罗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怀思贸易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524C97 | 梁雅兰 | 舒市监处罚〔2026〕51号 | 经调查,涉案产品为当事人2025年4月21日通过1688平台商家“广州汐凌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6日,当事人一共购进100瓶,实付合计1002元。该涉案产品在当事人抖音平台网店“依娜护理甄选”销售,当事人发货时未使用或者加贴中文标签,且当事人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1688订单快照,无法提供其他进货查验材料,也未曾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等材料,故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无中文标签的普通化妆品且销售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从2025年4月21日开始,至2025年11月27日下架链接,共计卖出100瓶,销售价格每瓶48元,货值合计4800元。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100瓶支付1002元,网上销售发货快递费及包装费一共花费1500元,利润2298元,除去带货主播佣金30%,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1608.6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08.6元; 3.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4608.6元,上缴国库。 | 2026年2月9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开发区 | 12315 | 舒城县怀思贸易商行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普通化妆品及销售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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