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强制信息(第六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县山七镇梅方村岳红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9ANC2B | 彭岳红 | 舒市监处罚〔2026〕58号 | 当事人实体店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以及少许日用品,抖音线上店铺经营茶叶。2025年茶季,当事人从舒城县山七镇当地农户处收购了10斤烘制好的成品茶叶,其中部分茶叶在抖音店铺上销售。当事人接到线上订单后,再进行称重、包装、发货,当事人因相关法律知识不足,将涉案舒城小兰花茶叶当作普通农副产品销售,没有严格遵守食品经营者需经营标签符合规定食品义务。同时当事人在未办理“舒城小兰花”证明商标使用登记证以及无法确定收购来的茶叶属于“舒城小兰花”的情况下,将涉案茶叶以“舒城小兰花”的名义在自己抖音店铺上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舒城小兰花茶叶剩余5斤,抖音店铺销售了1.5斤(抖音平台共销售3单,每单半斤,共计销售1.5斤),自己家喝了一部分,线下实体店未销售。收购价90元/斤,零售价116元/斤,总货值174元,违法所得39元。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提供有上述舒城小兰花茶叶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在抖音店铺的订单信息。 |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信息的散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茶叶)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玖元。 |
2026年2月25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山七镇 | 12315 | 舒城县山七镇梅方村岳红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案 |
| 舒城县老锡林食品加工厂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085200350K | 陈锡林 | 舒市监处罚〔2026〕61号 | 涉案产品名称为手工焖酱(调味品),标签中配料表:蚕豆酱、黄豆酱、食用盐、姜、蒜、红辣椒、味精、植物油,执行标准:GB/T31644,生产商:老锡林食品厂,并标注“百分百零添加”等信息,当事人在涉案产品标签上标注“百分百零添加”不符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标签标注的生产商名称为“老锡林食品厂”,实际生产厂家的名称应为“舒城县老锡林食品加工厂”,不符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规定;涉案产品标签中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31644,经查询,无此推荐性标准,不符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0 产品标准代号: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的规定;配料表中的“蚕豆酱”“黄豆酱”为复合配料,未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不符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至本局调查终结,当事人共生产了100瓶该产品,销售了50瓶。先前被消费者投诉之后,已对已售的产品进行了召回,并将库存的50瓶和召回的35瓶(共85瓶)涉案产品进行了销毁处理。该商品成本10元/瓶,售价14元/瓶,货值1400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提供了生产和销售记录,及产品出厂检测合格报告。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以下法律条款的规定:1.当事人在涉案产品标签上标注“百分百无添加”,不符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欺骗性的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涉案产品标签上标注虚假标准,不符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0 产品标准代号: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2.当事人在涉案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商名称与依法登记注册不一致,不符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规定;事人涉案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蚕豆酱”“黄豆酱”为复合配料,且添加量≥25%,而标签中未展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不符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壹仟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 |
2026年2月2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柏林乡 | 12315 | 舒城县老锡林食品加工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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