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强制信息(第七期)

发布时间:2026-03-09 14:45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舒城县王麻子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394028996E 倪友萍 舒市监处罚〔2026〕63号 当事人于2025年7、8月份开始委托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上述五香黑花生米,双方约定标签由当事人制作,但由于当事人的审稿人员业务不熟,导致忘记在食品标签中标明生产者的联系方式,共生产800罐,销售了799罐,剩余1罐被我局现场检查时扣押。每罐黑花生米原料成本为1元,罐子成本为1.2元,委托生产费为1元,快递费平均每罐为1元,成本共计4.2元,前760罐每罐售价为3.5元,故一直在亏本,主要是当事人用来引流,后40罐当事人将价格调至7.5元每罐,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96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壹仟伍佰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五香黑花生米1罐。
2026年3月3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埠镇 12315 舒城县王麻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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