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3月份(第三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县喜相逢喜铺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XHRDR0U | 鲍纪念 | 舒市监处罚〔2026〕71号 |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由于其从事喜铺生意,顾客办事用的多余的烟让其代销售,没有票据。具体卷烟明细如下:中华(硬)15.9条,黄山(金皖烟)2条,共计2个品种17.9条卷烟。以上卷烟经舒城县烟草专卖局鉴定,均为真品卷烟,案值7715元 ,至2026年1月31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其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1、罚款壹仟伍佰肆拾叁元。 | 2026年3月27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喜相逢喜铺(鲍纪念)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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