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3月份(第四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县正权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8PMFBW7Q | 周正权 | 舒市监处罚〔2026〕67号 | 当事人该款产品京飨酥鸭一共有三种口味,包括(经典原味、烧烤味和川香麻辣味),当事人只能提供京飨酥鸭(经典原味)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提供不了另外两种口味的京飨酥鸭营养成分表的检测报告或推算过程,另外两种口味的营养成分表是当事人根据京飨酥鸭(经典原味)的营养成分表简单推断出来的,计算也出现了错误。另,当事人为了能在网络平台销售,在该京飨酥鸭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受委托生产方信阳市味上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际上是使用自己的食品小作坊资质生产。经执法人员调解,当事人同意退款退货,但投诉人均要求赔偿,当事人拒绝进一步调解。当事人于2026年1月7日下架了该产品。至本局调查终结,当事人自2025年11月23日上架该产品至2026年1月7日下架,在拼多多店铺共销售京飨酥鸭三种口味(经典原味、烧烤味和川香麻辣味)除去退货的和取消的订单,实际共计91单,货值2122.84元。当事人为了打开市场导致平台推广费用过高,再加上快递费目前是亏本状态,没有利润。当事人于2026年1月11日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未召回到涉案产品。 | 当事人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1、罚款壹仟元。 | 2026年3月30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港镇 | 12315 | 舒城县正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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