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强制信息(第九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县阙店乡尹传科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371X3L | 尹云龙 | 舒市监处罚〔2026〕78号 | 当事人于2026年1月从城关镇到阙店乡的供货车上采购散装食品芝麻花生糖2袋1kg,生产日期:2026年1月18号,保质期180天,进价15元/kg,售价20元/kg,在保质期内售出500克,剩余500克该食品在商店销售区待售;检查时食品经营许可已过期。综上,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1种共1kg,总货值20元,违法所得2.5元。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元伍角; 3、没收散装食品芝麻花生糖1袋500克。 |
2026年4月16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阙店乡 | 12315 | 舒城县阙店乡尹传科商店(尹云龙)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案 |
| 李金凯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QTY68W | 李金凯 | 舒市监处罚〔2026〕77号 | 当事人于2026年1月从城关镇到阙店乡的供货车上处采购散装食品芝麻花生糖1袋2kg,生产日期:2026年1月10号,保质期180天,进价16元/kg,售价20元/kg,目前尚未售出,该食品一直在商店销售区待售;检查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综上,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1种共2kg,总货值40元,违法所得0元。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伍佰元; 2、没收散装食品芝麻花生糖1袋2kg。 |
2026年4月1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阙店乡 | 12315 | 李金凯(李金凯)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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