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5月份(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6-05-12 16:05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舒城县快乐星汉堡店(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EHQ20F8U 鲍靳 舒市监处罚〔2026〕100号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3日从上海斗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了5箱(每箱12包)由联合利华(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好樂門”牌沙拉酱,每箱进价为125元,用于制作香辣鸡腿堡和奥尔良鸡腿堡,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3月9日,保质期为6个月,其中4箱在2025年7、8月份已使用完,中途该店又购进过几次“好樂門”牌沙拉酱,剩下1箱当事人于2026年4月2日拆封使用,至我局检查当日已使用完三袋用于制作汉堡,第四袋已拆封使用了部分。由于当事人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共计125元。另当事人于2025年5月13日从上海斗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了1箱(每箱12包)由沈阳品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北京酱”,每箱进货价为170元,用于制作鸡肉卷,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4日,保质期为12个月,由于鸡肉卷销量很差,当事人自2025年11月份就下架了该款产品,“老北京酱”也就一直未再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好樂門”牌沙拉酱(共9袋,其中1袋已拆封)。
2026年5月7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埠镇 12315 舒城县快乐星汉堡店(鲍靳)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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