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5月份(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6-05-21 10:05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曹宗友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BM87K 曹宗友 舒市监处罚〔2026〕109号 经调查,当事人曹宗友在张母桥镇经营有两家门市部,其在张母桥北街经营的门市部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张母桥镇张母桥村联盟组的门市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该门市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门市部又有用烟需求,将其张母桥北街门市的卷烟拿到该店销售。根据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案件移送材料,因该门市部未建立购销台账、留存销售凭证,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涉案卷烟经烟草专卖质检人员鉴别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为7990.0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经营烟草制品,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之规定,属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 1、罚款壹仟伍佰玖拾捌元。 2026年5月18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舒城县 12315 曹宗友(曹宗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舒城县徽安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EJE48839 韦奇 舒市监处罚〔2026〕106号 经查,“徽小停牌五香炖卤料”是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徽庄食品”店铺经营的商品。该商品标签中的生产商、地址和联系方式均为虚假信息。涉案产品是当事人经营者韦某通过微信从名为“山东调味料厂家”的供货商处定制的,经营者韦某仅提供“徽小停”商标。当事人抖音店铺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均由供货商发货,当事人未对供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当事人并不知道供货商的真实身份,产品被投诉后,当事人无法与供货商取得联系。根据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交线索,涉案产品标签上的生产商及电话为虚假信息,故无从查证涉案产品中是否含有中药材“桂枝”。当事人按实际销量作为采购量,共计购进了40盒,销售了40盒,进价是8.80元/盒,销售价格是19.90元/盒。上述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796元,违法所得444元。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店铺涉案商品链接进行了下架处理。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中的生产厂家、地址和联系方式均为虚假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虚假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对供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行查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舒市监责改〔2026〕GCH0210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在限期内下架并停止销售涉案产品,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肆拾肆元。
2026年5月19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柏林乡 12315 舒城县徽安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虚假的预包装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舒城县舒意购百货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PP4L64Q 赵业荣 舒市监处罚〔2026〕111号 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3月下旬,当事人家附近村民过年家里亲戚带的烟草制品,由于家里无人抽烟,便拿到当事人处兑换其他商品,当事人便按照市场零售价格便宜几块钱进行兑换,总共兑换黄山(金皖烟)3条,拟销售价为28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4条,拟销售价140元/条;黄山(新一品)2条,拟销售价80元/条;黄山(硬记忆)2条,拟销售价100元/条;黄山(大黄山)2条,拟销售价160元/条;云烟(紫)2条,拟销售价130元/条。用于日常销售。舒城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申请价格鉴证明细表》,证明黄山(金皖烟)价格鉴证28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价格鉴证140元/条、黄山(新一品)价格鉴证80元/条、黄山(硬记忆)价格鉴证100元/条、黄山(大黄山)价格鉴证160元/条、云烟(紫)价格鉴证130元/条,认定当事人该批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340元。截止2026年4月16日当事人该批烟草制品被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批烟草制品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罚款 1、罚款肆佰陆拾捌元。 2026年5月19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千人桥镇 12315 舒城县舒意购百货超市(赵业荣)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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