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强制信息(第十三期)

发布时间:2026-05-21 10:13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舒城县徽安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EJE48839 韦奇 舒市监处罚〔2026〕106号 经查,“徽小停牌五香炖卤料”是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徽庄食品”店铺经营的商品。该商品标签中的生产商、地址和联系方式均为虚假信息。涉案产品是当事人经营者韦某通过微信从名为“山东调味料厂家”的供货商处定制的,经营者韦某仅提供“徽小停”商标。当事人抖音店铺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均由供货商发货,当事人未对供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当事人并不知道供货商的真实身份,产品被投诉后,当事人无法与供货商取得联系。根据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交线索,涉案产品标签上的生产商及电话为虚假信息,故无从查证涉案产品中是否含有中药材“桂枝”。当事人按实际销量作为采购量,共计购进了40盒,销售了40盒,进价是8.80元/盒,销售价格是19.90元/盒。上述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796元,违法所得444元。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店铺涉案商品链接进行了下架处理。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中的生产厂家、地址和联系方式均为虚假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虚假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对供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行查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舒市监责改〔2026〕GCH0210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在限期内下架并停止销售涉案产品,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肆拾肆元。
2026年5月19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柏林乡 12315 舒城县徽安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虚假的预包装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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