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强制信息(第十四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得悦楼餐饮酒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EQFLNW35 | 赵期虎 | 舒市监处罚〔2026〕121号 | “琦香阁”酸豆角为当事人自己食用,未用于制作菜肴;“张师傅”内酯豆腐为制作豆腐汤的备用食材,只有当当事人从市场购买的新鲜嫩豆腐用完后才会使用该款内酯豆腐,其中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1日的“张师傅”内酯豆腐为当事人2026年3月2日在杭埠镇一家超市购买,没有进货票据,在保质期内使用部分,剩下一盒超过保质期后便放在冰箱内未在使用,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7日的内酯豆腐为当事人2026年4月18日在杭埠镇家合物美超市购买,共购买4盒,作为备用,没有使用,也没有进货票据;“金锣好厨易”白水肥肠为当事人2026年4月22日从拼多多平台聚喜食品企业店(河北贺聚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有购买记录及经营者证照信息,共买10袋,花费144.99元,于2026年4月25日到货签收,其中7袋当事人放在家里,3袋放在店内,其中2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克,未拆封,1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克,已拆封,剩余300克,其中200克为2026年4月26日当事人用于制作一份干锅肥肠,售价为68元,另放在家里的7袋白水肥肠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故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144.99元,违法所得为6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陆拾捌元; 4、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锣好厨易”白水肥肠(共3袋,其中1袋已拆封剩余300克)。 |
2026年5月26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舒城县得悦楼餐饮酒店(赵期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 舒城县美红餐厅(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EBDRAJ63 | 吴海红 | 舒市监处罚〔2026〕125号 |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9日通过“美菜”APP购进“张师傅”内酯豆腐15袋,该批次豆腐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8日,保质期5天,购进总价12.15元;于2026年4月17日再次通过“美菜”APP购进同款“张师傅”内酯豆腐15袋,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6日,保质期5天,购进总价12.15元。上述内酯豆腐均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当事人店内麻辣豆腐、香菜豆腐羹、青菜豆腐汤等菜品制作。当事人主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入驻经营平台包括“淘宝闪购”“美团”“京东”三个平台,同时提供店内堂食服务,但堂食生意较差,且无线下销售记录。经查,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经营食品的行为:1、2026年4月14日至16日,当事人使用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8日、已过保质期的“张师傅”内酯豆腐加工菜品对外销售,其中淘宝闪购平台4月14日售出麻辣豆腐1份,标价19.88元,4月15日售出麻辣豆腐盖浇饭1份,标价17.5元;美团平台4月16日售出麻辣豆腐盖浇饭1份,标价15.88元、香菜豆腐羹1份,标价15元。2、2026年4月22日至23日我局现场检查前,当事人使用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6日、已过保质期的“张师傅”内酯豆腐加工菜品,于美团平台4月22日售出香菜豆腐羹1份,标价15元。上述两个时间段当事人均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张师傅”内酯豆腐作为食品原料加工菜品,总计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83.26元。现场检查发现,剩余2盒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8日、13盒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6日的“张师傅”内酯豆腐,共计15盒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存放于当事人操作间冰柜内。经全面检查,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及操作台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综上上述过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95.4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3.26元。 | 我局于2026年0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舒市监罚告〔2026〕1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叁元贰角陆分;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张师傅”内酯豆腐15盒。 |
2026年5月27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舒城县美红餐厅(个体工商户)(吴海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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