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6月份(第一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舒城县康美食品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TN69H52 | 徐道法 | 舒市监处罚〔2026〕116号 | 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6-02-11的金丝糕点共计生产了25公斤,除抽样检测以零售价售出2.5公斤以外,另外22.5公斤以批发价销售给了客户,零售价格为12元每公斤,批发价格为10元每公斤,生产成本为8元每公斤,涉案货值金额为2.5×12+22.5×10=255元,违法所得为2.5×4+22.5×2=55元。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未召回到涉案产品。经排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时使用了蓝色扎口绳进行包装,因为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卫生操作不达标,所以导致该批次产品出现亮蓝项目超出指标,不符合要求。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伍元。 |
2026年6月9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港镇 | 12315 | 舒城县康美食品厂(徐道法)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幸福养老院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52341523MJB009397J | 陶新武 | 舒市监处罚〔2026〕151号 | 2026年3月19日,本局收到相关抽样检验材料。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2026年3月19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前往舒城县幸福养老院进行检查,现场送达了抽检不合格“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6年02月10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F26CNAA10012)和《检验报告》(No:F26CNAA10012),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情况。根据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6年2月10日加工的馒头(自制)产品被检测出含有糖精钠(以糖精计)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成份,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与抽样检测同批次的馒头产品,当事人自述上述抽检批次的馒头已全部提供给养老院服务对象,并食用完毕,且表示上述文书中标注馒头为自制及加工日期为2026年2月10日的情况不属实,其自述馒头是2026年1月份从舒城县城关镇飞霞大市场内的舒城县城关镇馒好麦馒头店购进,但其现场未能提供涉案馒头制售方的资质材料、进货票据和涉案馒头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2026年3月19日下午,当事人补充了提供涉案馒头制售方的资质材料、进货票据,但仍未能提供涉案馒头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其他进货查验记录材料。2026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表述其接受检验结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其也未申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同时,当事人陈述被抽检不合格馒头是其于2026年1月13日从舒城县飞霞市场内舒城县城关镇馒好麦馒头店购进的,共购进15包,进价共90元。购进后放在单位食堂冰箱内保存,加热后免费提供给养老院内的服务对象早餐食用,已全部食用完。2026年4月14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舒城县飞霞市场内舒城县城关镇馒好麦馒头店进行突击检查和询问调查,现场未发现该馒头店制作馒头过程中添加糖精钠(以糖精计)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证据,但在询问中舒城县城关镇馒好麦馒头店负责人李林承认其于2026年1月13日制作并销售给舒城县幸福养老院的馒头添加了蛋白糖,其中含有糖精钠和甜蜜素成份。舒城县城关镇馒好麦馒头店负责人李林还表述其只在销售的甜馒头添加了蛋白糖,而其以销售原味馒头为主,原味馒头中均未添加蛋白糖,并且其在2026年3月19日后已停止使用上述蛋白糖,又舒城县城关镇馒好麦馒头店未建账,无法提供具体馒头制作加工及销售数量。因无法确定添加蛋白糖馒头的具体销售数量,根据上述调查的证据,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法货值为90元,因当事人免费提供就餐服务,同时平价销售给抽样人员,故无违法所得。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且本局未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发生。 | 当事人经营的馒头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1、罚款肆仟元。 | 2026年6月9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股(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中路四楼402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舒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舒城县 | 12315 | 舒城县幸福养老院(陶新武)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李式炸鸡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EF4EEN3R | 李典滔 | 舒市监处罚〔2026〕140号 | 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当事人在京东外卖平台店铺,该店在京东公示的编号为CY34152320251504《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许可系统里查询无该信息,当事人承认编号为CY34152320251504《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是其委托他人伪造。当事人自述因加盟店铺的品牌经理催促其上传《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上下单了5元的PS服务,将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路凤池苑竹园105号铺的前任店主叶英明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进行PS,修改前内容:“编号:CY34152320240233、经营负责人姓名叶英明、名称:舒城县君瑶炸鸡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路凤池苑竹园105号铺、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日常监管人员:姚志刚、胡宇飞、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6日、备案日期2024年11月27日”;修改后内容如下:“编号:CY34152320251504、经营负责人姓名李典滔、名称:舒城县李式炸鸡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路凤池苑竹园105号铺、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日常监管人员:姚志刚、胡宇飞、有效期至2028年4月9日、备案日期2025年4月10日”;当事人自述由于该淘宝店铺倒闭了,已无法找到该订单。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10月底开始经营,2025年12月在京东外卖平台上传该伪造证件,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建立账目,2025年12月至今销售额4000元,利润400元。截至调查结束,当事人已经在京东外卖平台上传最新资质证照。 | 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了虚假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并上传至外卖平台,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应当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罚款 | 1、罚款伍仟元。 | 2026年6月8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李式炸鸡店(个体工商户)(李典滔)在网络交易平台公示虚假信息案 |
| 舒城金圩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8LHBT321 | 范景花 | 舒市监处罚〔2026〕142号 | 当事人于2026年3月21日变更生产地址并于新地址开始从事年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加工规模较大且在调查过程中已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的定义,我局认定当事人属于食品生产企业,故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截至2026年4月15日检查时仍未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当事人自2026年3月21日开始从事年糕生产活动,生产了3批次涉案年糕,共1683袋,每袋400克:2026年3月21日生产涉案年糕440袋,2026年3月23日生产涉案年糕443袋,2026年4月10日生产涉案年糕800袋,其中2026年4月10日批次涉案年糕100袋已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其余1583均已售出。自2026年3月21日开始,截至4月15日,拼多多综合服务平台网店“年年糕美食店”“花胜食品官方旗舰店”销售涉案年糕销售额为4185元,涉案年糕生产成本共2850元,店铺运费共21075元,店铺推广费共29351.63元,由于运费及推广费系涉案年糕与其他产品捆绑计算,无法计算涉案年糕单独运费及推广费,涉案年糕生产经营总成本以2850元计。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货值共计4185元,违法所得1335元。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涉案年糕使用的标签标注信息中,产品名称为火锅年糕,制造商为舒城丰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墩村大屋村民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134152306438,与实际情况不符。经过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舒城丰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为当事人旧厂址相关主体资格,当事人在变更生产地址后并未及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年糕标签中关于生产厂商信息均为虚假标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货值共计4185元,违法所得1335元。 当事人于2026年3月21日搬迁至新厂址进行生产经营,并使用舒城金圩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新的市场资格主体,经询问调查,截至2026年4月15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拼多多综合服务平台网店“花胜食品官方旗舰店”使用并公示的主体资格信息仍为舒城丰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未通过第三方平台正确公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不符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的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拼多多综合服务平台网店内销售的食品未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销售信息,无法保证食品可追溯。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均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1、当事人食品生产场所迁址,未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在生产并销售的食品标签上虚假标注生产厂商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生产经营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3、当事人未通过第三方平台正确公示其《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提供虚假的食品生产经营信息的违法行为;4、当事人对拼多多综合服务平台网店内销售的食品未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销售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结合以上自由裁量条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35元;2、没收扣押的食品(舒市监物〔2026〕KF0415001号);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结合以上自由裁量条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且由于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已被没收,建议给予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提供虚假的食品生产经营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结合以上自由裁量条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处罚如下:警告。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罚款贰万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叁拾伍元; 4、没收涉案食品。 |
2026年6月8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桃溪镇 | 12315 | 舒城金圩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提供虚假的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及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案 |
| 舒城县爱香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K548K25H | 陶尔相 | 舒市监处罚〔2026〕156号 |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杭埠镇街上几家商店处购入烟草用于零售,经询问得知,至舒城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5月12日查获时,未售出。经查,2026年5月12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如下:黄山(硬记忆)2.4条、黄山(大黄山)2.1条、黄山(风韵)1.7条、黄山(新制皖烟)1.5条、黄山(新一品)1.2条、南京(炫赫门)2.6条、黄鹤楼(软蓝)1.9条、钻石(硬荷花)1.4条、红塔山(软经典)1条、玉溪(软)1.1条、红塔山(硬经典)0.9条、云烟(紫)0.6条、芙蓉王(硬)0.9条、利群(硬)1条、黄山(金皖烟)1.8条、天子(金)0.5条、云烟(软珍品)0.6条、黄金叶(小目标)0.7条、利群(软长嘴)0.8条,共计19个品种24.7条卷烟,根据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申请价格鉴证明细表显示的各卷烟鉴证价格计算得出违法经营总额为4658.5元。 |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 罚款 | 1、罚款玖佰叁拾壹元柒角。 | 2026年6月9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舒城县爱香便利店(陶尔相)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
| 舒城县万有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DCY04C0K | 耿传爱 | 舒市监处罚〔2026〕105号 | 经查,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商店上采购了万宝路(硬冰爵2.0)0.5条,260元/条;黄山(国宾迎客松)0.7条,220元/条;黄山(金皖烟)0.6条,280元/条;云烟(软珍品)0.8条,230元/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0.7条,400元/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150元/条;云烟(紫)0.6条,130元/条;黄山(大黄山)0.7条,160元/条;黄山(风韵)0.7条,200元/条;泰山(白将军)0.6条,130元/条;南京(十二钗薄荷)0.8条,220元/条;黄山(硬记忆)0.4条,100元/条;利群(长嘴)0.3条,220元/条。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烟草一直未对外销售,违法经营总额1756.0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罚款 | 1、罚款叁佰伍拾壹元贰角。 | 2026年6月1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万有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耿传爱)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杭埠镇瑞鑫园食品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W7KNY7E | 祁敏 | 舒市监处罚〔2026〕126号 | 当事人于2026年2月1日生产规格为150克/盒的步步糕200盒,于2026年2月2日全部销往位于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的学和食品经营部,每盒步步糕成本为1.3元,售价为1.6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20元,违法所得为60元。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向下级经销商发布了召回公告,要求召回该批次步步糕,并积极整改,整改情况已以报告的形式送至本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柒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 |
2026年6月9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舒城县杭埠镇瑞鑫园食品厂(祁敏)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大华食品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BX829 | 赵国华 | 舒市监处罚〔2026〕115号 | 当事人因客户订货小批量生产了12公斤芝麻花生糖(生产日期:2026年02月6日),2026年02月11日抽样检测当事人以批发价20元/kg卖了2公斤,还有10公斤以批发价20元/kg于2026年02月7日至2026年02月10日卖给了顾客,该批次芝麻花生糖(生产日期:2026年02月6日)生产成本是18元/kg。涉案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24元。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未召回到涉案产品。经排查,该批次芝麻花生糖和当事人生产加工的麻饼使用了同一拌馅机,生产加工麻饼馅料中的红丝和绿丝含有色素。因为当事人生产加工食品操作不规范、卫生操作不达标,所以导致该批次产品出现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亮蓝项目超出指标,不符合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元。 |
2026年6月9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港镇 | 12315 | 舒城县大华食品厂(赵国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安徽聚蜂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WAQXJ0J | 李正刚 | 舒市监处罚〔2026〕113号 | 当事人是上述“洋槐蜂蜜”的被委托生产方,委托生产方是安徽四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1月5日,当事人按照 委托方要求,生产“洋槐蜂蜜”130瓶(500克/瓶),除去公司备样10瓶,其余120瓶于1月12日全部供货给委托方,成本10元/瓶,供货价格为12元/瓶。截至4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洋槐蜂蜜”已全部售出(备样10瓶当事人已于3月6日在公司化验室自行销毁)。该批次“洋槐蜂蜜”中甲硝唑检测不合格是当事人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料抽检疏忽未检出甲硝唑残留,并使用该原料导致。其中被抽检的6瓶是由委托生产方安徽四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了被抽样单位肥西县三河镇徽商红府连锁超市。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1560元,违法所得240元。 我局已于2026年4月30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委托生产方安徽四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 |
2026年6月8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桃溪镇 | 12315 | 安徽聚蜂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 舒城县客多多食品厂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TYB2A7E | 丁撼坤 | 舒市监处罚〔2026〕146号 | 该批次涉案产品当事人一共生产了10箱(26袋/箱,300g/袋,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5日),销售了10箱,成本为78元/箱,销售价格为95元/箱,有生产和销售记录。上述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950元,违法所得170元。当事人提供了年度检测合格报告,经对比确实是当事人在打印标签过程中出现的印刷错误。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店铺涉案商品链接进行了下架处理。 |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成分表中钠营养素参考值标注错误的行为,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基本要求: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营养成分表标注错误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元。 |
2026年6月5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柏林乡 | 12315 | 舒城县客多多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预包装食品案 |
| 舒城县胡姐超市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EXH3U39U | 胡桂芝 | 舒市监处罚〔2026〕155号 |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模具城自家商店处带了部分烟草和过年亲戚送的烟草一起放在舒城县胡姐超市店内(两份烟草合计的品牌与数量见下段)用于零售,经询问得知,至舒城县烟草专卖局2026年5月9日查获时,未售出。经查,2026年5月9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如下:南京(十二钗薄荷)1条、好猫(细支长乐)1条、中华(双中支)1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南京(炫赫门)1条、黄山(红方印细支)4条、云烟(紫)2条、云烟(软珍品)1条、中华(硬)2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利群(软长嘴)2条、黄山(大黄山)2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2条、利群(长嘴)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黄山(国宾迎客松)1条、黄鹤楼(软蓝)1条、天子(金)1条、黄山(风韵)2条、中华(软)2条、兰州(硬珍品)1条、泰山(白将军)1条、贵烟(跨越)1条、黄山(黑马细支)2条、黄山(中国画细支)4条、黄山(新一品)4条、黄山(硬记忆)4条、黄山(金皖烟)7条,共计28个品种55条卷烟,根据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申请价格鉴证明细表显示的各卷烟鉴证价格计算得出违法经营总额为12930元。 |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 罚款 | 1、罚款贰仟陆佰元。 | 2026年6月9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舒城县胡姐超市店(胡桂芝)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
| 舒城县五显镇蛮子大排档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PLG9B | 凡增产 | 舒市监处罚〔2026〕147号 | 2026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五显镇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时,依法对凡增产经营的舒城县五显镇蛮子大排档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且发现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06月06日,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擅自从事卤菜加工制售等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建账,不知道具体经营额,又表示只能保本,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擅自于2023年06月06日后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1、罚款伍佰元。 | 2026年6月9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股(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中路市场监管局四楼402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舒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五显镇 | 12315 | 舒城县五显镇蛮子大排档(凡增产)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为案 |
| 舒城县百神庙镇书青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465D07 | 杨书青 | 舒市监处罚〔2026〕131号 | 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5月7日从给其送货的车上购进的这批烟草制品,当事人便以按照市场零售价格便宜几块钱进行购买,是直接用现金进行支付的。总共购买了黄山(金皖烟)30条,拟销售价:28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17条,拟销售价:140元/条;黄山(中国画细支)16条,拟销售价:150元/条;黄山(大黄山)1条,拟销售价:160元/条;黄山(国宾迎客松)1条,拟销售价:220元/条。用于日常放在其经营的商店里进行零售。舒城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申请价格鉴证明细表》,证明黄山(金皖烟)价格鉴证28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价格鉴证140元/条、黄山(中国画细支)价格鉴证150元/条、黄山(大黄山)价格鉴证160元/条、黄山(国宾迎客松)价格鉴证220元/条,认定当事人该批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3560元。截止2026年5月8日当事人该批烟草制品被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也无这批烟草制品的相关记账或开具留存的发票。 | 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第(三)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 | 1、罚款贰仟捌佰元。 | 2026年6月1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百神庙镇 | 12315 | 舒城县百神庙镇书青商店(杨书青)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
| 安徽味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8QDX09XL | 徐江峰 | 舒市监处罚〔2026〕120号 | 上述“糯米蛋黄锅巴”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13日生产的,共生产了5箱,每箱重量是5千克。该批次产品于2026年1月17日全部销售给了阜阳市颍州区盛芳尤岗生活超市,生产成本50元/箱,售价55元/箱。该批次“糯米蛋黄锅巴”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因为2026年1月昼夜温差较大,受物流公司车辆调度影响,货物在车厢密闭环境下长时间滞留,储运条件未达到食品安全储运标准,导致产品酸价超标。截至4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糯米蛋黄锅巴”,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275元,违法所得25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 |
2026年6月8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安徽味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 舒城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P1GGD07 | 张志勇 | 舒市监处罚〔2026〕89号 | 2026年2月2日我局接舒城县医疗保障局移交函,反映根据省医保局飞行检查结果进行反馈,“舒城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检查中存在“销售劣药”、“进销存不符”、“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请我局核查处理。现场检查,县医疗保障局移交的案件涉案药品已销售完毕,根据案件移送材料和药房销售记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案药品的购进票据,证明了药品的购进渠道合法性。检查中当事人称,自医保局检查后已全面整改,检查现场未发现移交函中反映的相关问题,2款过期药品(1盒妇科止痒片、2盒氯氮平片)当事人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00元。 | 2026年6月8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劣药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
文件下载
标签: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